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栾海明 通讯员 谭新
分公司承揽加工钢结构大棚业务,大棚坍塌后,是由分公司还是总公司承担责任?蒙阴县人民法院审理这样一起案件。
2023年9月,甲与A公司签订《钢结构加工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为甲加工钢结构大棚,合同总造价为25万元,工程于11月施工完成。2024年2月19日夜间,涉案大棚坍塌。A公司系B公司的分公司。
后甲将A公司、B公司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解除甲和A公司签订的《钢结构加工合同》并赔偿甲各项损失32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之一为:被告A公司、B公司应当如何对原告甲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规定: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本案中,被告A公司陈述其无独立管理的财产,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A公司有自己独立管理的财产,故案涉法律责任应由被告B公司承担。
后被告A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分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债权人可单独起诉分公司、总公司或将二者列为共同被告,在分公司有财产的情况下,可以先以该分公司管理的财产承担,若分公司以其管理的财产无法完全清偿债务时,总公司需要承担剩余的责任。
法官提醒,司法实践中,若分公司在承揽业务时以总公司名义签订合同(如加盖总公司公章),总公司需直接承担全部责任;若分公司以自身名义签订合同(如仅加盖分公司公章),则总公司仅在分公司财产不足时承担补充责任;若总公司能证明分公司超出授权范围独立缔约且相对方明知该越权行为,可主张减轻责任。
在日常生产经营中,总公司应严格限制分公司的签约权限,避免分公司擅自越权缔约,定期核查分公司资产与债务情况,防止分公司过度负债导致总公司连带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