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旅游景区(景点)门票价格管理目录》的通知
晋发改规发〔2024〕6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省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价格改革,加强旅游景区门票价格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促进我省旅游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山西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我委对《山西省旅游景区(景点)门票价格管理目录》(2019年版)进行修订,现将新修订的《山西省旅游景区(景点)门票价格管理目录》(2024年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25年2月1日起执行,《山西省旅游景区(景点)门票价格管理目录》(晋发改价调发〔2019〕307号)同时废止。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西省旅游景区(景点)门票价格管理目录
依据《价格法》和《山西省定价目录》等规定,制定本目录。
一、目录范围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景点)(以下简称景区)门票价格以及景区内交通运输等服务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列入本目录管理。公共资源包括:世界自然遗产、文化遗产、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水利风景区、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收藏单位(国有)等。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包括:景交车、观光车、缆车、索道、电梯、游艇、停车场等。
二、景区数量
本目录共列入208个景区,A级以上152个,未评级56个。其中,5A级11个,4A级93个,3A级37个,2A级9个,1A级2个。
三、管理权限
政府定价管理的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交通运输等服务价格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全省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交通运输等服务价格管理的相关政策、办法,并具体管理5A级景区票价格。省发展改革委管理门票价格的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按属地由设区市人民政府管理。
设区市人民政府管理4A级及以下等级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交通运输等服务价格。
四、调整机制
新开发开放的景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设区市人民政府制定门票价格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后,自动进入本目录。
设区市人民政府管理的景区确定为5A级景区后,改由省发展改革委管理。
五、其他事项
非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集体或民营投资经营(自收自支)的以人文景观为主的景区门票价格,政府定价管理的景区内其他具有同质性、旅游者选择性强、或已形成有效竞争的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定价,不列入本目录管理。免门票的景区、暂停开放的景区不列入本目录。
来源:山西省人民政府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