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荷兰联合王国(尼德兰联合王国)
荷兰联合王国或尼德兰联合王国(通称:荷兰、尼德兰;荷兰语:Verenigd Koninkrijk der Nederlanden、Nederland;法语:Royaume-Uni des Pays-Bas、Pays-Bas)是1815年到1830年(1839年)期间,在现在的荷兰和比利时所存在的一个国家。正式名称是荷兰王国(荷兰语:Verenigd Koninkrijk der Nederlanden)。1815年,维也纳会议中,列强将荷兰和比利时合并为荷兰联合王国。1830年,比利时独立,联合王国瓦解。1839年,欧洲各国签订《伦敦条约》,正式承认比利时独立。
四、荷兰王国(尼德兰王国)
荷兰王国或称尼德兰王国(荷兰语: Koninkrijk der Nederlanden 帮助·信息,荷兰语读音:[ˈkoːnɪŋkrɛikdɛr ˈneːdərlɑndə(n)];帕皮阿门托语:ReinoHulandes),简称荷兰、尼德兰(Netherlands)[a],是由荷兰(为了与荷兰王国区分又称为“荷兰本土”)、阿鲁巴、库拉索和荷属圣马丁4个构成国组成的君主立宪制的复合国(联合王国),是一个以荷兰本土为核心的主权国家。荷兰王国政府的权力仅限于国防、外交、国籍和引渡,除了上述权力以外,各构成国皆有完全的自主权和自治权。
(1)王国建立与宪法体制
1815年法国占领被结束后,荷兰和现在的比利时、卢森堡组成荷兰王国(Het VerenigdKoninkrijk der Nederlanden)。建国的完整过程如下,当奥伦治家族流亡英国的王子威廉‧腓特烈于 1813 年回到荷兰后,领导国内政局的保守派领袖冯‧荷登杜普(vanHogendorp)与宪法起草委员会成员很快地生出宪法初稿。经过迅速地修改与表决,荷兰王国于 1814 年 3 月 29 日颁布其王国宪法。
从 1815 年以来,这部荷兰王国宪法一共历经修宪 15 次,但只有两次撼动国家根本的宪政框架。头一次是 1848 年的修宪,确立荷兰疆土不再包括独立后的比利时、经直接选举产生的下议院国会,以及部长向议会而非国王负责的制度,大幅削弱国王权力。另一次则是 1917 年修宪,确立“比例代表制”的国会组成与成年男性普选权(女性普选权也在两年后开始实施)。
(2)1814年宪法特色
1814 年宪法的特色之一,是确立荷兰王国为由君主统治的政体,行政权属于君主,各部大臣向君主负责,而非向议会负责。第二项特色,是新增另一个国会,确立荷兰王国乃以两院制国会(bicameral parliament)为主体的政体,由上、下议院各 55 名议员组成。下议院可以提出或修正议案,上议院只能同意或反对,无议案修改权,但国王仍有权力作最终决定。针对如何选举议员的机制与办法,宪法中没有太明确的规定。特别是上议院议员,常由国王指派南北尼德兰各省的贵族担任。有人因此批评上议院议员不过是国王的代言人,而且还是“国王的动物园”。
荷兰王国 1814 年宪法的第三项重点,是确立由国家而非教会来承担现代教育的责任。换句话说,这个设计等于在切割天主教势力,将“学校”融入国家教育体制之中。
当拿破仑兵败滑铁卢、第一法兰西帝国瓦解后,欧洲列强国家于 1815 年召开的维也纳会议上,为了让强权国家(特别是英国、德国与法国)之间有足够的缓冲区域以维系权力平衡,各国高层技巧地将南尼德兰与北尼德兰合并,威廉‧腓特烈于是成为荷兰国王威廉一世以及卢森堡大公(GrandDuke of Luxembourg),统治范围遍及今天的荷兰、比利时与卢森堡。
(3)1830年比利时独立
不过,毕竟南尼德兰十省与北尼德兰七省之间,早已累积许多历史发展带来的分歧,并广泛体现在政治、经济、宗教与语言等不同面向。在政治上,南方许多自由派人士反对威廉国王进行中央集权的统治。在经济上,商业贸易取向的北尼德兰希望降低关税,但南尼德兰则因为要保护原先的工业发展(例如纺织工业与矿业),希望提高关税。在宗教上,南方以天主教徒居多,于北方喀尔文主义的“商人国王”(the Merchant King)威廉一世可说相当感冒。由国家教育取代教会学校的命令一下,更引起南方的不满。在语言方面,威廉一世规定荷兰语(Dutch)为王国官方语言,但南尼德兰北部法兰德斯(Flanders)地区的佛莱明人(Flemish)说的是和荷语有些微差别的佛莱明语,瓦隆区(Walloon)的瓦隆人在经历法国 20 年统治下,也早已习惯说法语了。再加上威廉一世或许是害怕南尼德兰用法语出版批评王国或国王的言论,因而对“出版自由”设下不少限制。
在种种因素下,南方自由派人士(同时也常是反教权主义者)与天主教人士难得站在同一阵线,反对威廉一世对当地的统治。终于,在先后历经西班牙、奥地利、法国与荷兰统治后,1830 年 11 月,甫成立一个月的比利时国家议会(Belgian National Congress)宣布脱离荷兰统治,成立比利时王国。经过短短 15 年光景,南北尼德兰再度分道扬镳。往后数年间,荷兰与比利时之间持续存在大小不等的战争。直到 1839 年,荷兰国王威廉一世才正式签署协议,接受两个国家分开的事实。
(4)1848年修宪─议会掌政
一旦威廉一世承认比利时已非荷兰领土,他除了得面临修宪调整国土疆界的事实,还得面对大环境的政治社会变迁。19 世纪 40 年代,自由主义当道,各国吹起一股革命风潮,向旧政府的保守势力挑战。1840 年,威廉一世卸下 27 年的王位,交给其子威廉二世继承。当时,以下议院自由派健将托尔贝克为首的一批改革派人士,开始草拟新的宪法修正案。1844 年 12 月,托尔贝克等人曾于下议院提出一次修正案,但未获上议院通过,国王也否决该次提案。
不过,随着法国在 1848 年爆发“二月革命”,整个欧洲风起云涌,革命浪潮席卷法国、奥地利、德国,连荷兰境内的阿姆斯特丹跟海牙也出现暴动。聪明的威廉二世晓得,如果想保住王位、维护奥伦治家族的长治久安,势必得接受某些改变,扭转民众对国王与皇室的保守印象才行。这一回,威廉二世给予托尔贝克领导的修宪委员会更多发挥空间。他自己虽然百般不愿,但也只能接受国王权力遭到大幅削减的安排。
这次宪法修正案的特色,首先是打造出以下议院议会为权力核心的政体。上议院议员不再由国王指派,而由省议会选举产生。下议院议员则直接由选举产生(虽然当时选举权仍掌握在有纳税的少数富人手中)。第二项重点,为确立各部部长与大臣负责的对象是议会而非国王,国王的决定需要大臣共同署名才具效力。这些变革进一步促使国王转为扮演象征性角色,而非实质统治者。
这次修宪,政治家托尔贝克功不可没。原先主修古典文学与哲学的他,于 1831 年,获得莱顿大学法学院任命为“欧洲外交与政治史”讲座教授。在 1848 年宪法修正过后托尔贝克于过世前曾先后领导过三届内阁(the cabinet),只是今天大家熟知的“首相”(Prime Minister)之职位名称,在当时还不存在就是了。
至于被迫接受权力缩水的威廉二世,在位没几年便于 1849 年过世了。继承王位的威廉三世曾试图恢复若干国王权力,像是有权指派上议院代表,而部长也只需要向他负责,但这个梦想始终未能如愿。
综观19世纪尼德兰王国的发展,比利时在1830年独立之后,卢森堡也紧随其后。19世纪中,荷兰相对于其邻国(主要是和工业强国比利时相比)比较落后,一直到1870年代,才因为第二次工业革命的发生而促使经济起飞,故19世纪末有时也被称为“第二次黄金时代”。
(5)第一次世界大战
荷兰在一战中保持中立,但战事末期仍使它深受其苦,因为遭受协约国连带的贸易封锁,大多数人失业贫困,少数人则一夜暴富而成暴发户,使大多数人对比起来更难忍受失业贫穷。
(6)1917年修宪
1917 年的荷兰宪法改革,适逢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当时属中立国的荷兰,庆幸地没有受到太多外力干扰。外头的烽火,反倒协助国内严重分立的政党团结起来、维系各种共同利益。
自 1913 年开始,荷兰国会分别由具代表性之政党领袖们组成两个委员会,讨论起当时几项重大的修宪议题。1917年,他们终于达成妥协,产出一份名为“伟大的1917协定”(The Great Pacification 1917)的文件。
该次修宪的要点在于:第一,引入23岁以上的男性普选权(女性普选权则在 1919 年通过);第二,确立以比例代表制的模式组成国会;第三,维持国家对各级学校的财务资助,而教会学校也包含在内。
自1917年修宪过后,即便历经第二次世界大战与德军占领期间,荷兰在宪法与政治制度没有太多改变。如同学者描述的,荷兰宪政制度通过了战争的试炼。虽然部分宪法内容曾受到短暂怀疑,各项制度在战后几乎完整地恢复为原本的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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