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4日,原州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某村干部挪用扶贫款案件,部分机关单位职工及村镇干部近三百余人旁听庭审。
某村干部张某利用职务之便,擅自挪用扶贫款用于个人投资理财后亏损,严重损害了集体利益。案发后,张某被依法以挪用公款罪提起公诉。经过法庭审理,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认罪态度以及退赔情况,当庭作出判决,张某犯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法官在法庭教育时指出,村干部作为村民自治的领头人,肩负着发展乡村经济、服务村民群众的重要职责。他们手中的权力是村民赋予的,理应用来为村民谋福祉,推动乡村振兴。张某挪用公款的行为,不仅辜负了党和人民的信任,还直接损害村民的切身利益。因一时的冲动导致自己名誉、前程尽毁,还给家人带来沉重的打击和无尽的痛苦,张某当庭表示深深忏悔。
参与旁听的党员干部以更加直观的方式现场接受警示教育,纷纷表示要以案为鉴,律己守正,时刻保持警钟长鸣,保持党员干部应有的高尚品格和廉洁操守。
原州法院将继续立足审判职能,持续推进庭审观摩常态化,坚持治罪和治理并重,持续把身边的典型案例转化为警示教育资源,依托庭审现场打造法治课堂,为构建法治原州、清廉原州贡献法院力量。
来源:原州法院
▍来源:宁夏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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