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语

《宪法》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健全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制度,2024年12月12日,北京市妇联、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联合发布了“北京市依法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典型案例”。以微信专辑形式陆续发布13个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引导广大妇女群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倡导全社会共同形成促进男女平等、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

案例十一

未成年子女探望执行案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张某(女)起诉孟某离婚,在诉讼阶段双方达成和解,约定女儿依依由母亲张某抚养。离婚后,张某以各种理由拒绝孟某探望,孟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官联系双方当事人调解,张某情绪激动,称婚姻存续期间,孟某经常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女儿目睹暴力过程,已经出现了害怕、焦虑、睡眠障碍等不良精神状态,申请法院中止执行探望。

案件办理情况

为了打破困境,法官带依依及其父母到区法院与区妇联联合创办的“伴视家园”进行矛盾调解和探望执行。法官、法警、妇联干部、巾帼家事调解员全程陪伴、参与调解,同时引入心理咨询师对依依进行心理调适和评估,依依表现出自我保护的状态。执行法官释明,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享有探望的权利。通过耐心调解、温情陪伴,张某认识到参与孩子的成长过程既是父亲的权利,更是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最终,在多方共同努力下,双方当事人打开了心结。

典型意义

案件执行难一直是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尤其离婚案件未成年子女探望权执行难更是困扰家庭关系的一大难题,其中有家长阻挠、子女拒绝、亲情淡化等主观因素,也客观存在探望场地、伴访人员、专业力量紧缺等问题。本案中,法院和妇联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创新家事调解与家事执行对接工作机制,创办“伴视家园”,通过人民调解、婚姻家庭辅导、社会工作服务、心理疏导、温情陪伴等,最大化发挥法院、司法、民政、妇联等部门在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保障中的作用,将情理法融合,为破解探望执行难题提供了思路。


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民法典》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未成年人保护法》二十四条第二款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依照协议、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配合,但被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的除外。

本期来源:市妇联权益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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