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4日,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发布最新征集调查通知,针对《海南省科技创新容错免责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办法当中创新性提出企业及青年科研人员的“首次免责”。其他省份相关文件未见相关提法,主要依据为行政处罚法中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条款。此外,办法也在强化对企业的支持。同时,也明确了限期整改的情形,主要包括延期完成、资金退回及支付、纠正损害后果等情形。

海南创新试错机制,首提科研人员“首次免责”

“从出发点看,免责是为了减轻企业或个人在创新时的压力,促进企业发展。”一位在一级市场精耕多年的投资人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越是运用财政做科研,承受的压力或许越大。

2月24日,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发布了一则最新的征集调查通知,针对《海南省科技创新容错免责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消息一出,立马让投资界为之一震。当然,这并非直接与创投募资、经营管理相关的利好,而是对科研环节做了一次松绑。

一般而言,各地地方单位及科研人员,在使用财政资金开展中长期基础类研究、前沿类技术创新、不确定性及风险较高的成果转化时,面临的压力较大。在和记者交流的过程中,记者发现,利用财政做科学研究与财政投资的一个共同点在于,经费的可利用性及效益有着较为严格的审核机制。

“免责主要是针对审计过程,科研立项到执行,会进行项目审计。当然,在现实中,如果担心承担责任,一些科研团队可能并不愿意申请经费去创新。”前述投资人告诉记者,实际上,有政府背景的科研团队资源禀赋较强,这些团队的积极性不高,也影响其合作关联的机构及市场化运作。

而此次海南拟放宽的相关举措中,对这一点有明确的规定。满足所列条件之一的,经认定可采取免除相关责任、给予限期整改机会等容错措施。其中就提到,青年科研人员(35岁及以下)首次承担(以承担科研项目时签订的任务书日期为准)财政资金资助的研发类项目,若验收不通过,积极退回不合理支出及结余资金。

根据海南省科学技术厅的解读,这一条创新性提出企业及青年科研人员的“首次免责”。并指出,其他省份相关文件未见相关提法,主要依据为行政处罚法中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条款。

在采访中,记者也了解到,由于创新具有很大不确定性,所以之前如果没有成果,就很容易产生纠纷。“包括科研团队与政府补贴方的纠纷,科研团队的下设子机构与相关责任人之间的纠纷等。”但前述受访者也表示,需要加强制度的补缺,若在机制建设上存在疏漏时,也可能被钻了空子。

“先立项,后补贴”存在亏损风险

当然,对于科研经费运用的“烦恼”还远不止这些。记者在采访中获悉,由于财政的保值刚需,对于一些立项的亏损项目往往并不能进行补贴。虽然有其客观要求的现实,但实际中造成的科研阻力较大。

有受访者在2月25日同记者交流时提到,目前还没有看到哪个省市可以为财政的投资兜底。“实际落地的案例还没有,除了一些特殊的计划项目,一般的科研立项都是‘先立项,后补贴’的方式,但存在亏损风险。”

该人士告诉记者,有些财政支持的项目不是立项后先给资金而是后给。“但可能因为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没出成果,之前这样没有成果的话,企业就要自己承担成本,财政不给补贴。现在变成只要做了,有证明,虽然没成果,财政也可以把企业已投入的成本补给企业。”

根据此次办法的解释,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免责,提出对企业垫付的财政资金进行补发,弥补企业损失。这是由于部分企业项目属于后补助,企业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项目无法完成,项目终止后不再拨付财政资金。

此次办法中指出,经认定免除相关责任的,不影响相关评价、评优与考核,不影响再次申请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项目,不记入科研诚信失信数据库。对于容错免责的科技计划项目,财政结余经费和经审计的不合理经费按规定退回财政,企业已垫付支出的后补助财政资金给予补发;平台基地认定等获得的一次性奖励资金不予收回。

根据业内的反馈,此前如果没有科研成果,基本上不会再有补贴的机会。“而科研团队的启动资金基本要靠自筹,这个风险如果没有人兜底,风险会很高。”

此外,办法中也明确了限期整改的情形,主要包括延期完成、资金退回及支付、纠正损害后果等。包括但不限于因政策或市场形势变化,导致科技创新活动无法在约定期限完成,给予延长一定期限(不包括研发类项目正常延期时间)完成;应当退回财政资金或应当按规定支付资金款项的,限期退回或支付等。

目前,该办法的最终执行时间尚未确定,不过从征求意见稿来看,拟将在今年内施行。从各界的反馈而言,是一件鼓励科研创新的大好事,至少对于资源的调度和人才积极性的调动方面,新政确实在全国范围内走在前列,科技人才有望更好集中精力做好科研本职,进一步支持和帮助科技成果的转化及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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