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许某,因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被逮捕。检察院指控许某在销售食品时未妥善保管亚硝酸盐,导致其混入白糖中出售,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许某承认事实,但称属意外,请求从轻处罚。

二、案件经过

法院查明,许某在准备硝卤水时,因忙于其他事务将亚硝酸盐遗留在店内,导致其他员工误将其混入白糖中出售。受害人唐某兰因食用后中毒死亡,蔡某珍也遭受轻微伤。许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赔偿受害人家属,获得谅解。

三、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许某作为食品销售商未尽妥善保管义务,其行为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由于许某自首、积极赔偿,法院酌情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四、主要问题

如何定性食品销售人员对亚硝酸盐管理不善导致的伤亡事件?

五、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许某的行为属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虽然许某主观上并无故意,但其未预见到将亚硝酸盐放在销售区的危险性,属于疏忽大意。许某的行为对公众健康构成威胁,最终导致严重后果,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因此,法院对其判决合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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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法涛律师,郑州资深刑事律师,律师团负责人,首席刑事辩护律师,14年刑事案件办案经验,擅长办理各类重大、疑难和复杂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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