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
林婉如与陈宇轩于1959年结婚,婚姻存续多年。涉案房屋登记在陈宇轩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陈皓身份存争议,其自认为是亲生子,林婉如称其为养子,陈泽是陈皓之子。在这样复杂的家庭关系下,2021年6月2日,陈宇轩与陈泽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转让给陈泽,这一行为引发林婉如不满,从而提起诉讼。
二、案件详情
房屋转让情况:2000年4月26日,北京市东城区×××号房屋登记在陈宇轩名下。2021年6月2日,陈泽与陈宇轩签订合同,约定陈宇轩以200万元将房屋转让给陈泽,付款时间为签约日前,但陈泽未实际付款,之后房屋过户至陈泽名下。
当事人行为能力:2020年12月起,陈宇轩被诊断为认知障碍、阿尔茨海默病等,2021年11月被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林婉如自2020年1月起也有脑白质变性等症状,2021年7月被诊断记忆障碍,同年11月被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2月李宏被确定为其监护人。
诉讼争议焦点:林婉如认为陈泽未征得其同意,安排陈宇轩签订合同,转让价格不合理且未付款,陈宇轩当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合同无效。陈宇轩和陈泽则认为合同符合法定要件,房屋过户是林婉如和陈宇轩的意愿,陈泽构成善意取得,且林婉如诉讼主体有问题,应驳回起诉。陈皓同意陈宇轩和陈泽的意见,称房屋实际是赠与,为节省费用才采用买卖方式。
三、裁判结果
法院确认被告陈宇轩、陈泽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四、案件分析
诉讼主体资格:林婉如虽被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监护人李宏对其起诉行为进行了追认,所以其诉讼主体资格合法。
房屋性质与处分权:涉案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陈宇轩无权自行处分,且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林婉如对房屋转让知情并同意。
善意取得认定:陈泽明知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且陈宇轩有认知障碍,仍过户房屋,难以认定为善意;转让款非市场价格且未实际支付,不符合善意取得条件。
意思表示真实性:陈宇轩签订合同及办理过户时虽未被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已被诊断认知障碍等病症,无法认定其行为是完全真实的意思表示。
五、胜诉办案心得
深入调查取证:全面收集当事人病情诊断、房屋产权等证据,为证明陈宇轩行为能力受限、房屋性质及转让不合理提供关键支撑,让事实清晰呈现。
精准法律适用:准确运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为效力、夫妻共同财产处分、善意取得等法律规定,从法律层面剖析案件,有力论证合同无效。
把握争议焦点:紧紧围绕合同是否有效、诉讼主体是否适格等争议焦点,针对性反驳对方观点,使法官更易理解案件关键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