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 务

一觉醒来,自家屋子被认定为文物了,还能住吗?近日,湖南怀化村民李先生因自家老宅被列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而无法翻建的事件引发热议。当个人住房与文物保护发生冲突时,该如何妥善平衡文物保护与居住需求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湖南怀化村民李先生一家的情况不是个例。2019年,家住北京门头沟区龙泉镇三家店村的王先生发现自家老房墙皮脱落,房梁倾斜,成了“危房”。由于其房屋所在的院落被认定为北京市文保单位,他只能按照文物古建标准修缮,造价比一般民房贵8到10倍,如果自行按照民房修缮则属于违法行为。2023年媒体也曾报道,27岁的南京市民周小姐发现自己从外婆处过户的老房子是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在装修过程中,她不仅耗费一年时间进行审批,还花掉了近百万的装修费用。

住宅被评定为文物建筑后,承载了一定的历史文化价值,但也给部分“文物房”业主带来了麻烦。当个人住宅被评定为文物后是受法律保护的,修或者用,要报修缮设计方案给文物部门审批,随随便便的话就违法了。

文物保护法规定,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保护工程(保养维护、抢险加固、修缮、保护性设施建设、迁移),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让文物保护工作有法可依,是国家保护文化遗产高度负责的态度。

文物保护和居住需求不应是非此即彼的对立问题,保护文化遗产也不该以牺牲民生为代价。在遵循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有关部门在回应民生诉求时应积极作为,探索两者兼顾的解决方案。目前,湖南鹤城区委宣传部工作人员表示,“尽量把老百姓烦心事解决好。”其实,在解决这类问题的时候,不妨以科学评估为前提,加大对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支持力度,帮助产权所有者探索传统民居的适应性改造和利用研究,以便反哺居民,实现文物保护和民生需求的双赢。

有业内人士表示,尽管我国已建立相对完善的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管理和保护仍有待完善。私人产权文物申报标准、文物建筑修缮能力界定、修缮资金保障与补偿机制需进一步讨论、探索。

文化遗产是历史留给人类的宝贵财富,保护利用好文化遗产也是更好地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建立愈发完善的法律机制,妥善平衡文物保护与民生需求,才能调动文物所有权人参与文物保护的积极性。同时让大家从硬性的法规政策中感知人文温度,让文物遗产保护工作更好地走进、融入现代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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