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唐山市教育局发布通知
通知要求
公办义务教育学校不收取学费、杂费
学校不得强制或暗示学生及家长
购买指定教辅材料
不得跨学年预收学费、住宿费
01
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
全市各级各类学校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未经公示不得收费。学校收费要在入学通知中注明收费项目、标准及批准收费的文号,并通过在校内醒目位置放置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方式将学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减免政策、投诉电话举报信箱等在开学前向社会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增强学校收费的透明度。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政策规定不符的,不得收费。
02
严格按规定的项目、标准收费
全市各级各类学校要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公办义务教育学校不收取学费杂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学前教育、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及高等教育学校收费按现行文件规定执行。
03
加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管理
全市各级各类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要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冀教财(2021)17号)《关于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价行费(2012)19号)《河北省教育收费负面清单》(冀教财函(2021)83号)《河北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管理办法》(冀发改公价规(2022)6号)和《河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发改公价规(2023)5号)等文件规定执行。按照国家和本地区课程改革要求安排的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不得列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严禁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自行车看管、取暖、降温、饮水、校园安全保卫、午休、商业保险等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
04
加强问题排查整改
严守不发现乱收费底线
经省治理教育乱收费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全省2024年查实的乱收费问题和频繁出现的问题线索进行梳理,比较集中的问题包括:跨学期(学年)收取学宿费(主要体现在放假前催收);学校或教育部门推荐省评议推荐目录外教辅材料;开学时收取服务性收费代收费未遵循自愿原则;学宿费退费不及时、解释不合理;高校统一征订的教辅材料无折扣;入学流程中存在强制缴纳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行为;强制学生缴纳医保费或强制要求缴纳全部学年医保费导致重复缴费;研学活动收费存在巧立名目项目等。
各县(市、区)教育部门要指导各学校严格执行课后服务性收费各项政策文件,严禁随意扩大范围,学校课后服务应安排在上课日及完成国家规定课程和学校教学计划之后,结束时间应与当地正常下班时间作好衔接,学校为学生提供的早到校看管和自习、午餐午休看管等服务不得纳入课后服务范围;严禁强制学生参加;严禁增加学生课业负担;严禁以课后服务名义乱收费;严禁不符合条件的机构和人员进校提供课后服务。此外,各县(市区)要对非中小学事业单位收费情况进行全面排查,严禁未取得收费许可,以课后延时服务等名义向学生和家长收费。
各县(市、区)教育部门要指导各学校进一步加强教辅材料征订工作管理,各辖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严格按照河北省教育厅《关于重申中小学教材和教辅材料使用管理的通知》(冀教基(2014)32号)和唐山市教育局《关于2020-2021学年中小学教学用书有关事项的通知》(唐教基(2020)30号)等有关文件提供的教辅用书目录,遵循“一科一辅”“自愿征订”等原则为学生无偿提供统一代购服务,确保教辅材料征订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各县(市、区)教育部门要指导各学校继续排查违规推广中小学教育移动应用并收费问题,并举一反三,严防类似问题发生。
05
明确工作责任,严明纪律
各县(市、区)教育部门要指导各学校认真对照《河北省教育收费负面清单》(冀教财函(2021)83号)开展全面自查。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履行学校收费行为的监管责任,学校是收费的责任主体,校长是学校收费管理第一责任人,对学校收费工作负主要责任。对乱收费行为实行“零容忍”,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按照《河北省教育厅治理教育乱收费处理措施清单》《唐山市教育局治理教育乱收费处理措施清单》等相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公开通报曝光。对开学后仍然违规收费的学校的主要负责人,一律先免职后处理;对违规收费造成不良影响的,开展“一案双查”,既严肃追究相关学校和人员责任,又追究教育主管监管部门责任,确保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执行到位。
请各县(市、区)教育局、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按照以上要求,狠抓春季学期开学收费工作,全面开展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处理,确保新学期不出现一起教育乱收费问题线索,春季学期各项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请各县(市、区)教育局2025年2月20日前将规范教育收费工作开展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加盖公章后,报市教育局财务科。
联系人:李军;联系电话:2829685
邮箱:jyjghcwc@126.com
来源:唐山市教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