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三亚市残疾人联合会消息

在政府相关部门对低收入人群

水、电、燃气价格优惠和补贴的基础上

残联部门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再次给予特惠性财政补贴

残疾人可随时提出

申请补贴标准为84元/人/月

三亚市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生活用水、电、燃气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进一步完善残疾人保障体系,缩小残疾人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提高对社会的认同感和幸福感,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 <海南省“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 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向残联部门申请生活用水、电、燃气补贴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第三条实施办法。在政府相关部门对低收入人群水、电、燃气价格优惠和补贴的基础上,残联部门对符合本办法补贴条件的残疾人再次给予特惠性财政补贴。

第四条部门职责。市残联牵头负责;市、区财政主管部门做好资金保障;各区、育才生态区残联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五条补贴对象。残疾人需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方可申请:

(一)本市户籍;

(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人员或获得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未持残疾人证0-17岁(含)儿童;

(三)满足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一户多残家庭(同一户口本上有两名及以上残疾人)任一条件。

第六条补贴标准。生活用水补贴9元/人/月,电补贴57元/人/月,燃气补贴18元/人/月,共计84元/人/月。

第七条资金来源。市、区两级财政主管部门按50%的比例共同保障经费(育才生态区由市级财政主管部门保障),并列入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项目。

第八条申请程序

(一)残疾人自愿申请。符合条件人员在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未成年、精神和智力障碍或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1.《三亚市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生活用水、电、燃气补贴申请审批表》;2.有效的残疾人证(未持证残疾儿童持市残联康复救助审批表复印件);3.社保卡原件;4.户口本原件;5.相关低收入或一户多残证明。

(二)村(居)委会受理。村(居)委会检查原件是否真实有效和齐全,并核对所有原件与申请审批表填写内容是否一致,复印残疾人证、户口本(户口本首页与残疾人页合印在一页纸的同一面)、残疾人社保卡、低保证或低保边缘户或防止返贫监测户证明。对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应向申请人或其监护人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并现场出示文件依据。

(三)村(居)委会初审及上报。村(居)委会对符合补贴条件人员,公示5日无异议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意见签署及加盖公章工作。每月月底前将新申请审批表及附件、申请人员名单汇总表纸质及电子表统一报送区残联。

(四)区残联审批。区残联收到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材料的核实、审批工作;对不符合条件的,应通过村(居)民委员会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第九条资金发放。每年5月、11月各发放1次。每次发放前完成补贴人员基础信息资料汇总,按月核查,将拟发放名单在区残联公示5日,无异议后确定发放名单,按财务有关规定通过财政预算一体化系统发放到残疾人社保卡中。公示有异议的,由区残联和村(居)委会共同核查,核查结果向提出异议人做出解释说明;未违反规定的继续发放补贴,有违反规定的由村(居)委会向申请人做出停止发放补贴的解释说明。

第三章 内部管理

第十条发放年度规定为:上一年11月1日至当年10月31日。

第十一条残疾人可随时提出申请;补贴按单个残疾人计发;计发时间从当年度同时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三项申请条件的当月起算。

第十二条实施一次性申请。申请人员申请条件无变化的,各年度无需再次申请,可持续发放。因变化退出后再次符合条件人员,按以下规定执行:当年度内,退出相关低收入名单后再次纳入低收入人员,只发放符合条件月份补贴;因残疾人证过期退出,当年度内更换残疾人证后继续符合条件的,可发放全年度补贴;跨年度退出后又再次符合条件的,应重新提交申请,可补发当年度内符合条件月份的补贴。

第十三条实施动态管理,按月核实人员变化。区残联应当与民政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月核对低保、低保边缘户、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防止返贫监测户人员等情况变化。各村(居)委会对已退出低保或低收入、户口迁移、人员死亡、残疾人证注销的,应及时上报相关情况,区残联做好核查工作。区残联应当做好档案保存和电子表信息更新。

第十四条本市跨区迁移户籍人员,在新户籍地申请时,补贴发放部门应与原户籍地发放部门核对发放月份等信息。死亡、户籍迁移外市县、残疾人证注销等应在次月停发。

第十五条每年12月10日前区残联应当将全年度发放人员名单及金额以电子表报送市残联备案。

第十六条区财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经费,用于外聘工作人员劳务、工作人员下村核查时的交通和电话费等支出。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各区、育才生态区残联应当成立领导小组,把握好发放流程,认真审核审批,保障补贴落实到位。

第十八条残联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和咨询,发现违规操作问题要立即查处,并将查处情况反馈给举报人。

第十九条补贴资金发放成功后,区残联应将发放名单通报各村(居)委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申请人员如有材料弄虚作假、冒充领取等违规情形,对申请人员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取消申领资格,并追回违规领取的补贴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对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有效期5年,自2025年1月14日起至2030年1月14日止。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来源:三亚市残疾人联合会、三亚市财政局

编辑:陈淑林、王 婧

审核:向顺宇、廖宝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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