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不应该让好人不敢还手而是让坏人不敢出手

文/肥猪满圈



我说说我的看法,可能粗鄙,也许不符合法律,但是我相信比任何所谓的法律专家们说的都是人话。

我的认知啊,啥叫法律?我以为,那个叫法律的东西,或者是说那个叫法律的武器,我认为它的作用应该是让坏人不敢出手,而不是现在大部分法律专家们热议的,是让好人不敢还手。

现在你不管和谁,也不管什么原因,别人给你一下子,你只要还手,那就是互殴,法律的定义就是互相殴打对方,这叫互殴。

我认为,一个人在处于极端危险的时候,可以进行无限还击而不是有限还击,而且还不需要负任何的法律责任,这才叫法律,这才是法律应该干的事儿。

说的直白点,咱就是谁也别惹谁,咱有事儿说是,别动手,动手必被伤。





有一个法律名词叫防卫过度,我觉得这个词儿真的很荒唐。你处于生命可能随时被终止的时候,你怎么判断过度不过度?

一个人拿刀砍你,它是奔着要你命去的。结果你巧妙地躲过,你和他搏斗,你还得想着我不能过度啊?这不荒唐可笑吗?你把砍你的人打倒在地,你不确定是否防卫过度,你给法院打电话,要不你们来确定一下,我防卫过度了吗?如果没过度,我再揍他几下,是这样吗?

我认为,当生命受到威胁的时候,你可以无限制进行还击。还击到什么程度?就是你觉得你彻底没危险了为止。你把他打趴在地,当你发现他又要站起来攻击你的时候,你狠狠的再给它来一下,直到他起不来为止,我认为这不叫过度,这叫自我保护。

OK就到这,感谢大家!

23022025肥猪满圈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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