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诈骗共同犯罪中,对于作用、地位明显次于同案人,仅按照分工从事辅助性工作的被告人,应当依法认定为从犯,结合其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悔罪表现予以从宽处罚,以实现与主犯的量刑平衡,使得罪责刑相适应。


在电信诈骗共同犯罪案件中,如何综合考量犯罪情节与量刑情节,实现主从犯量刑平衡。

黄某甲、黄某乙分别于2021年7月初、8月初开始,受同案人黄某丙(另案处理)的雇佣,帮助黄某丙在互联网上发布办理驾驶证考试包过的虚假消息,诱骗被害人添加好友后,虚构缴纳报名费、科目考试费等事实,多次诈骗多名被害人的财物。黄某丙结伙实施诈骗作案14宗,合计诈骗金额204501.9元,其中未满十八周岁实施诈骗涉案金额16300元;黄某甲参与诈骗作案14宗,合计诈骗金额175751.9元;黄某乙参与诈骗作案11宗,合计诈骗金额136101.9元。黄某丙归案后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本案二审审理期间,黄某甲、黄某乙均认罪认罚并退缴其违法所得。

经另案审理,同案人黄某丙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同时判令将其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向各被害人全额退赔。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决认为,现有证据可以证明黄某甲、黄某乙在共同诈骗犯罪中的作用、地位明显次于黄某丙,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并予以减轻处罚,以实现与主犯的量刑平衡。且二被告人在二审审理期间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表示认罪认罚并退缴非法所得,有悔罪表现,酌情可予从轻处罚。以诈骗罪判处黄某甲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判处黄某乙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被告人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本案裁判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准确区分主从犯,对从犯综合考虑其年龄特征、主观恶性,并结合其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宽处罚,体现主从犯量刑的区别与平衡,既实现当前对电信诈骗犯罪的重点打击,回应人民群众司法需求,又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体现司法公正。案件审理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对共同犯罪案件主从犯量刑平衡亦具有类案参考价值。




实现量刑平衡,保障裁判公正

近年来,电信诈骗犯罪总体上仍在高位运行,其结伙作案特点明显,共同犯罪组织机构关系、层级复杂,涉案人数往往众多,且伴随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业已衍变出多个独立团伙相互交织的复杂共犯结构,以及涵盖上下游黑灰产业链的共同犯罪。不同的电诈犯罪组织结构形式以及在分工合作模式中的不同作用、地位,使得共犯行为人承担的相应刑事责任也有所差异,对该类案件的主从犯量刑平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共同犯罪中的量刑平衡是刑事审判公正性的必然要求和重要内容。量刑时,除了需要把握法律规范背后所蕴含的公平正义原则,结合各罪犯的犯罪事实及其危害社会的严重程度,用准、用活法律条文之外,还需考虑普通人的是非善恶价值以及报应犯罪的情感需求,以选择最为妥当的刑罚力度与方式,使刑罚正义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同与接受。量刑公正在共同犯罪案件中还体现在各共犯的相互比较,只有在各个量刑结果之间维持一定程度的平衡,才能在共犯之间做到公正。出现量刑失衡,即使对共犯个人的量刑是合法的,也不能称为量刑公正。

本案中,虽然一、二审法院均认定二被告人为从犯,但在对从犯如何把握从宽处罚幅度的问题上出现分歧,究其原因,主要在于一审判决机械套用法律规定,忽视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等因素,进而忽视量刑平衡。而二被告人与同案主犯相比较,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明显存在主从犯区别,但一审对主从犯所处刑罚却仅分别相差一个月和三个月,量刑明显失衡,削弱了裁判的公正性。二审审理充分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同时,还充分考虑案件的社会危害性、被告人的主观恶性、悔罪表现等因素。特别是二被告人二审期间如实供述、认罪认罚,还在一审未判令追缴违法所得的情况下主动退缴违法所得,此举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精神,有助于案件的顺利处理,提高司法效率,也是其认罪悔罪、改过自新的具体表现,故在量刑时应一并酌情予以考虑。经综合考虑上述因素,二审依法改判对二被告人减轻处罚,确保全案量刑的公正性、合理性和平衡性,同时在裁判文书中阐述量刑的理由和依据,提高量刑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消除公众对量刑公正的疑虑和误解。案件宣判后,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息诉罢访,各方反映平稳,取得较好的审判效果。

审核:黄慧辰

编校:邵静红 何雪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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