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放贷人黄正河勾结相关自媒体捏造事实造谣诽谤、诬告陷害民营企业家向官员行贿,并故意泄漏、侵犯民营企业商业秘密,单篇文章阅读量超4.5万次、转发超4300次......”

福建东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遭受网络暴力,于近日向福建省委网信办、省公安厅网监等部门进行实名举报。



民企举报专业放贷人造谣诽谤

据了解,东奥公司是龙岩市的民营企业。据东奥公司举报称,近年来,其因遭受闽南地区以黄正河为首的专业放贷团伙的恶意诉讼和财产保全,导致企业经营陷入困境,在建楼盘“龙津大时代”被迫烂尾,引发1100多名购房户集体信访。为维护社会安定稳定、实现“保交楼”工作目标,龙岩市、新罗区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协调做好烂尾楼盘的复工复产工作。历经千辛万苦、不懈努力,才让开发项目顺利通过竣工验收并向广大购房户交房。

龙岩相关部门积极担当作为的正常履职,支持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行为,本该得到表彰。结果,专业放贷人黄正河竟然勾结相关自媒体捏造事实、无中生有,造谣诽谤、诬告陷害东奥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陈红宇向龙岩市住建局领导行贿,并故意泄漏、侵犯东奥公司的商业秘密,单单微信公众号一篇文章的阅读量就超过了4.5万次、转发超过4300次,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同时也严重侵犯了陈红宇等人的合法权益、侵犯了东奥公司的商业秘密。




近日,福建省委网信办正会同省发改委、省公安厅联合深化开展优化营商网络环境专项行动,旨在维护企业和企业家网络合法权益,保障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企业家心无旁骛谋发展,围绕企业关注的重点难点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网络乱象,聚焦涉企侵权、虚假信息、网络暴力等15类突出问题,开展重点整治。其中,泄露企业商业秘密、虚构企业家私生活话题等行为,是本次整治的重点。为此,东奥公司特向省委网信办、省公安厅等部门进行实名举报,恳请网信、公安等部门依法对黄正河及相关自媒体造谣诽谤、诬告陷害、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进行惩治。



政府依法履职却遭网暴攻击

2025年1月18日,微信公众号“黄正河”发布举报文章,捏造莫须有的事实举报东奥公司董事长陈红宇向龙岩市住建局吴某行贿。同日,微信公众号“道亦有道经济”、百家号“经济道理”等自媒体对虚假举报文章进行整理后予以发布。



据东奥公司介绍,自编自导自演上述举报闹剧的黄正河,是福建泉州籍职业放贷人。黄正河与东奥公司的恩怨,可以追溯到十几年前。

2011年10月,黄正河的儿子黄志荣,与龙岩企业家陈红宇共同出资拍下龙岩市区的一块建设用地,合伙成立东奥公司,在该地块上开发“龙津大时代”楼盘项目。

在项目开发过程中,黄正河、黄志荣父子竟然采取向施工总包方发函阻止项目施工、向银行发函阻塞融资渠道的手段,试图将项目搞到烂尾而成为不良资产,进而通过收购不良资产方式将整个项目独吞。尤其是2017年12月7日,黄志荣居然还向龙岩市人民政府发函,要求市政府指示龙岩市住建局暂缓向东奥公司核发预售许可证。



2019年6月至2021年3月,黄志荣两次向厦门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查封、冻结了东奥公司和陈红宇名下价值超过10个亿的财产,其中还冻结了东奥公司的预售资金。

因黄正河、黄志荣父子对预售资金的恶意冻结,导致龙津大时代二期项目停工,造成1136户购房人到龙岩市政府信访。

龙津大时代项目1136户购房户的信访,引起了龙岩市政府主要领导的高度重视,市领导批示市住建局牵头协调做好龙津大时代二期工程复工复产工作。

随后,市住建局根据市领导批示牵头组建由市住建、新罗区政府组成的工作专班,全力协调厦门中院按照预售资金监管相关政策予以解封预售资金,专款用于项目复工建设,进而实现“保交楼”工作目标。

通过市政府领导和工作班努力,厦门中院于2020年9月30日至2021年2月1日期间先后解冻龙津大时代项目预售资金共计7532万元专款,用于支付该项目农民工工资和后续工程建设。正因为有了这笔资金的疏困,龙津大时代二期项目于2021年4月23日顺利通过竣工验收并交付业主使用,1136户购房户完成交房。

工作专班在龙津大时代项目中所取得的成效,不管是在党政内部还是在社会上,都有口皆碑。但令人意外的是,如此有担当、有作为的工作专班,却无故受到职业放贷人黄正河及相关自媒体的恶意诽谤网暴攻击。



恶意中伤民企涉嫌“三重罪”

黄正河于2025年1月18日发布的文章,直接诽谤“龙岩市住建局吴某收受陈红宇巨额贿赂。”但是,关于该举报内容,黄正河却拿不出任何证据,完全就是张口就来。

不仅如此,黄正河还公布了黄志荣与陈红宇签订的《补充协议》。要知道,该协议是东奥公司的商业秘密。



更为严重的是,公众号“道亦有道经济”、百家号“经济道理”发布的文章,还附上了厦门中院于2020年11月26日调取的东奥公司六家银行九个银行账户近十年的交易明细,将东奥公司“房产销售收入”、“资金流入”、“资金流出”等详细金额情况公布于众。

银行交易信息是企业的商业秘密,自媒体“道亦有道经济”、“经济道理”未经东奥公司同意,直接公布了东奥公司六家银行九个银行账户近十年的交易情况,正如黄正河公布黄志荣与陈红宇签订的《补充协议》一样,已严重侵犯了东奥公司的商业秘密,且给东奥公司造成了不可估量的经济和声誉损失。



东奥公司认为,由于公众号“黄正河”并未公布上述银行交易明细,因此可以断定公众号“道亦有道经济”、百家号“经济道理”与黄正河存在线下往来的事实。从“黄正河”于2025年1月18日9:36时首发举报文章、“道亦有道经济”在仅仅八小时后的17:29时就紧跟的情况可以看出,黄正河与“道亦有道经济”存在合伙作案的事实。

公开资料显示,公众号“道亦有道经济”、百家号“经济道理”的注册主体均为福建省道亦有道传媒有限公司。企查查表明,道亦有道公司成立于2016年3月1日,为个人独资企业,注册地为厦门市集美区锦亭北路66号二楼205室,原实际控制人为蔡志超。2023年6月7日,公司实际控制人由蔡志超变更为方晓敏,同时方晓敏也是该公司100%独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



《刑法》第129条规定,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此,黄正河等人侵犯东奥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应当受到法律追究。

同时,截至2025年1月21日,黄正河发布的诽谤文章,点击、浏览量已超过4.5万次、转发4367次、点赞456次。公众号“道亦有道经济”的点击、浏览量亦超过1.2万次。

根据《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3〕21号】第二条规定,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即,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据此,黄正河等人的行为,已达到“情节严重”的近十倍,依法应当受到刑法追究。

原则上,诽谤罪属于自诉案件,即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但是,如果该诽谤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或国家利益,则不受此限制,即可以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而黄正河实施的上述诽谤行为,阅读、转发数据已达司法解释规定的“情节严重”的近十倍,对社会秩序造成了严重危害,应当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此外,根据《刑法》第243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事件中,黄正河故意捏造陈红宇行贿、吴某受贿的事实,并通过网络平台向相关权力机关作虚假告发,意图使陈红宇、吴某受到刑事追究,情节十分严重,依法应追究其诬告陷害的刑事责任。

综上,黄正河伙同相关自媒体造谣诽谤、诬告陷害、侵犯商业秘密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严重干扰了东奥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破坏了福建省营商网络环境。为此,东奥公司恳请省委网信办、省公安厅将此列为本次专项行动的典型案例,并依法依规对其进行严肃处理。(刘梦之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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