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邹成效
有这样一起真实的案件:
2012年12月12日20许,在北京市地铁15号线俸伯站, 两名孕妇 赵某与王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后发生互殴。后警方分别对赵某、王某处行政拘留七日、十日。
这起案件看起来平平无奇,不过却涉及到一个问题。
法律规定,殴打孕妇需从重处罚,那么如果两个孕妇互殴,是否都要从重处罚?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是这样规定的: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从这条法条来看的话,殴打对象是残疾人、孕妇、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六十周岁以上的老人时,就要从重处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那么,如果是残疾人互殴、孕妇互殴、六十周岁以上老人互殴(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互殴就不行政处罚了)的话,是对双方都从重处罚吗?
从北京警方的处理来看的话,似乎也没有生搬硬套这一条,并没有适用从重处罚这一条。
我觉得,这种做法是对的。
法律规定从重处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弱势对象,以从重处罚的方式警醒普通人,不应伤害弱势群体。
如果本身就是弱势群体之间菜鸡互啄,底层互害的话,那就并不符合从重处罚的本意,所谓的弱势群体也 并不需要特别保护,所以不能适用从重处罚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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