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自家土地被征收,贵州女子到政府办公室反映问题,因为偷拍了与政府工作人员的对话,而被公安机关认定为偷拍他人隐私,被行政拘留八日,女子不服处罚决定,打了四年的官司,将官司打到了省高院,那么法院是如何判决的呢?

一审:七星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黔七行初字第103号

二审: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6)黔05行终45号

再审: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9)黔05行再3号

因为偷拍与政府工作人员对话,王女士被行政拘留八日!

2010年,因为修建高速公路,王女士家的部分土地被征用了,王女士认为镇政府在组织丈量土地的时候,土地丈量少了,自己没有得到合理的补偿。为此,王女士多次到镇里面、县里面反映土地征收的问题。

在一次县委秘书办公室反映问题的时候,王女士偷拍了自己与相关领导以及相关工作人员的对话。

2015年8月7日,赫章县公安局白果派出所接到举报称:王女士利用密拍设备在相关单位办公室偷拍。

派出所副所长带领三名民警在路查获王女士。两名女警现场对王女士进行人身安全检查,当场从王女士的身上查获由棕色钱包改装的密拍设备一部,之后,在密拍设备内发现王女士偷拍有关单位办公室工作的视频。

赫章县公安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对王女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以王女士“偷拍他人隐私”为由,决定对王女士作出行政拘留八日的处罚。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王女士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向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七星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王女士在县委秘书办公室偷拍的事实客观存在。对王女士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2015年12月23日,一审法院作出(2015)黔七行初字第103号判决:驳回王开琴的诉讼请求。

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王女士的上诉!

王女士不服,向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王女士表示自己多次向相关部门反映土地征收自己的土地被丈量少了,补偿不合理的问题,但是总是相互推诿,就将反映后相关单位的回复录音录像,不是偷拍,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自己在县委秘书办公室偷拍,认定事实错误;

自己与单位领导的谈话进行录音录像没有隐私可言,县委秘书办公室不享有隐私权,自己的录音录像行为不是偷拍,是直接拍摄记录相关单位的回复,以确保自己的利益得到保护,行政处罚适用法律错误。

二审法院认为,王女士未经允许在县委秘书办公室录音录像,偷拍的事实客观存在,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

2016年5月5日,二审法院作出(2016)黔05行终45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毕节市中院再审撤销了一审、二审判决,确认处罚决定违法!

王女士不服,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8年12月11日,贵州省高院作出(2018)黔行申297号行政裁定,指令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毕节市中院再审认为:

第一,公安局既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王女士偷拍的具体时间,也没有证据证明偷拍侵犯了谁的隐私,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第二,王女士没有将偷拍的内容使用、披露和公开,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偷拍行为侵犯隐私权且情节较重,没有事实依据;

隐私,是指自然人不愿向外人披露的私人生活信息。隐私权是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生活信息不受他人侵犯、知悉、使用、披露和公开的权利。

一般而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属于正当办公、服务群众的场所,并不属于隐私场所,工作人员在办公场所内的接待、谈话等行为不涉及隐私行为,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错误。

因此,毕节市中院再审认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但因为行政拘留已经执行完毕,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依法应确认违法。

2019年6月26日,毕节市中院作出(2019)黔05行再3号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二审判决并且确认了行政处罚决定违法。

历经4年时间,3次审判,处罚决定终于被确认了违法,还了王女士清白。同时,因为处罚决定确认违法了,王女士之前被拘留的八天便没有了法律依据,王女士可以提起国家赔偿。

但是申请国家赔偿也是有时间限制的,要在判决生效的2年的期限内提起,要求被拘留8天的人身自由赔偿金,每日赔偿的标准是按照上一年度职工的日平均工资计算。

但是,因为国家赔偿只支持直接损失的范畴,对于王女士维权的时间成本、律师费用等其他成本,在提起赔偿申请或者诉讼的时候可以提,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很难得到支持。

想必4年的维权艰辛以及额外成本,维权所面对的各种议论和讨论,只有王女士心里最清楚,不过好在最终处罚被确认违法,还了王女士清白,让王女士的内心得到些许安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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