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宁检察


编者按

周宁县检察院深入贯彻“谁执法谁普法”工作责任制,进一步扩大普法宣传覆盖面,为群众提供“零距离”法治宣传。今天,周检说法继续为您线上普法。


基本案情:

张某强系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2014年10月至2018年8月间,张某强将其投资并实际控制的公司的经营项目作为发行私募基金的投资标的,在南京等多地设立分公司,采取电话联络、微信推广、发放宣传册、召开推介会等方式公开虚假宣传,夸大项目公司经营规模和投资价值,骗取投资人信任,允许不适格投资者以“拼单”“代持”等方式购买私募基金,与投资人订立私募基金份额回购合同,承诺给予年化收益率7.5%至14%不等的回报。张某强等人控制某盈系公司通过上述方式先后发行销售133只私募基金,非法公开募集资金人民币76.81亿余元。2021年8月11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犯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张某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涉案人员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十五年不等。


非法集资的四大特征:

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非法集资的“四性”特征:

1

非法性,即“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

公开性,即“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

利诱性,即“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

社会性,即“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非法集资的通常作案手法:

一是承诺高额回报。非法集资人承诺高额回报,制造“一夜暴富”的神话。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不法分子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可能因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或携款潜逃,投资者承受经济损失。

二是编造虚假项目。非法集资人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以响应国家政策、创新创业等名义,以私募基金、众筹、保理等所谓新理财方式,编造各种虚假项目诱骗公众。

三是虚假宣传造势。非法集资人善于宣传造势,以召开各种产品推介会、年会等,聘请名人站台,在广播电视、互联网平台发布广告、在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组织散发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大肆制造声势。

四是利用亲情诱骗。部分非法集资人为增加业绩谋求不法利益,会采取类似传销的手法,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编造自己获得高额回报的谎言,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检察官提示

天上不会掉馅饼,投资理财需谨慎,高收益有高风险,盲目投资口袋空!让我们理性的通过正规投资渠道理财,守护好自己的“钱袋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立案标准: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在10万元以上,应予立案追诉。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宜丰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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