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行政检查主体


02

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

日常监督检查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湖北省消防条例》、《襄阳市电动车自行车管理条例》。

03

行政检查频次上限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抽查1次,抽查间隔至少6个月,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在监督抽查的单位数量中占有的比例不少于20%。

同一单位在年度内首次消防监督检查未发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除举报投诉核查等特殊情况外,本年度内可以不再实施消防监督检查。

04

行政检查标准

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检查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的使用情况是否与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时确定的使用性质相符;

(三)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四)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维修保养,是否完好有效;

(五)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分区是否改变,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

(七)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演练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八)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九)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十)其他依法需要检查的内容。

对人员密集场所还应当抽查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还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是否开展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三)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四)是否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还应当检查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中承担灭火和组织疏散任务的人员是否确定。

05

专项检查计划

针对某一领域的突出问题依法部署。

06

检查文书

▌编辑:杨诗韵

▌校对:舒美琪

▌审核:罗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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