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宁检察
编者按
周宁县检察院深入贯彻“谁执法谁普法”工作责任制,进一步扩大普法宣传覆盖面,为群众提供“零距离”法治宣传。今天,周检说法继续为您线上普法。
案情简介
江某系一名急需找工作的90后,某日在一微信群内看到一则招聘广告随即添加对方微信,在与对方商谈后应要求携带银行卡、手机、身份证驾车前往某市。到达指定地点后,江某换乘上一辆有几名陌生男子的车辆,陌生男子开车带其到一个偏僻地点后使用江某的手机进行一系列转账操作。江某明知对方是要利用自己的银行卡转移非法资金,但受利益驱使,仍将自己的银行卡提供给对方用于接收、转移钱款共计50余万元,案发后,江某被抓获归案。
江某已由袁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起诉至法院后被判刑。
近年来,利用银行卡“跑分”为网络犯罪提供资金结算服务的案件频发。所谓“跑分”,是指通过提供个人银行卡、支付宝、微信等支付账户,帮助他人转移非法资金的行为。此类行为看似简单,实则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或者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甚至面临更加严重的法律后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
1、切勿出租、出借、出售银行卡或支付账户。这些行为不仅会致使银行卡用于违法犯罪活动,还会让行为人成为犯罪活动的“帮凶”。
2、警惕“轻松赚钱”陷阱。有些犯罪分子以低付出、高回报为诱饵,诱导他人提供银行卡跑分,实则使人陷入的犯罪深渊。
3、远离犯罪,守护阳光人生。银行卡或支付账户被用于违法犯罪,不仅影响个人征信,导致无法正常办理银行业务,还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来源: 袁州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