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商业保险、工伤保险责任、工伤保险待遇

【基本案情】

杨某某受聘于某电力公司,从事高低压线路的相关工作。2020年5月,杨某某在公司承建项目施工作业中不慎摔倒受伤。同年11月,当地人社局认定杨某某所受伤属于工伤。经2021年3月鉴定,杨某某所受伤为伤残十级。公司针对上述施工项目购买过建筑施工人员团体保险,保险公司也向杨某某支付了意外伤害赔偿款。然而,期间该公司没有为杨某某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后杨某某就此事申请劳动仲裁。经仲裁裁决后,该公司不服,遂诉至法院,请求用团体赔偿款抵扣工伤保险待遇。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工伤保险是国家强制实施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通过任何形式免除或者变相免除。用人单位应当缴纳工伤保险而未缴纳的,职工发生工伤后,应当承担职工依法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企业为实施特定项目而购买的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属于商业保险性质,无法替代工伤保险功能。法律未规定劳动者在发生工伤时,工伤保险待遇与商业保险待遇不能兼得,劳动者依据人身保险合同获得的赔偿,用人单位主张抵扣企业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赔偿,缺乏相关依据。因此,法院判决解除某电力公司与杨某某之间的劳动关系,并判决该公司支付杨某某停工留薪期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劳动能力鉴定费等各项费用。

【裁判要旨】

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通过任何形式免除或者变相免除。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为减少支出、节约成本,并未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导致工伤职工不能及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若用人单位应当缴纳工伤保险而未缴纳,职工发生工伤后,工伤保险待遇将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用人单位若要真正分散工伤风险,则应当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同时,企业为实施特定项目而应主管部门或合同相对方要求购买的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属于商业保险,该保险无法替代工伤保险功能,且该保险的受益人为工伤职工,并非用人单位,劳动者依据人身保险合同获得的赔偿,不能在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工伤保险待遇中扣除。

【案例要旨】

本案警示企业,工伤保险的缴纳是企业不可推卸的法定义务,商业保险无法代替工伤保险的保障功能。希望广大用人单位引以为鉴,合法合规地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切实保障员工在工伤发生后的权益。这不仅是对法律的遵守,也是企业对员工的基本关怀与保障。

【行动建议】

依法缴纳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为所有员工缴纳工伤保险,确保员工在发生工伤时能够及时获得应有的待遇。

了解商业保险的局限性:

商业保险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分担企业的风险,但不能替代工伤保险的功能。企业应明确这一点,避免因误解而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加强员工培训:

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工伤保险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建立完善的工伤预防机制:

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工伤预防机制,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从根本上保障员工的安全和健康。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

通过本案,我们再次强调了工伤保险的重要性,希望广大用人单位能够引以为戒,依法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为员工提供更好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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