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熊昌锟


晚清珠江港口众舶云集

中外之间的经贸往来,晚清以前有严格的规定和限制。清中前期,广州为对外贸易的唯一口岸,广州的贸易“受我国政府之支配”。乾隆年间,在广州设置“十三行”,严禁十三行之外的贸易。第一次鸦片战争后,英国逼迫中国开放更多的通商口岸,并要求在通商口岸自由贸易。中英《南京条约》规定“凡有英商等赴各该口贸易者,勿论与何商交易,均听其便”,由此打破了行商对中外贸易的垄断,为商业的进一步发展创造了条件。19世纪以来,在欧洲兴起的商业组织形式——股份制逐渐成熟,在上海、广州等通商口岸出现大量附股或合股的现象。不过,附股或合股缺乏专门的法律条文约束,导致合股双方纠纷频繁,进而引发中外之间的诉讼与交涉。

“一时出银附股者,合中西人皆踊跃而起”


英商丽如银行旧影

晚清以降,英、美等国在华设立银行,以争夺在中国金融市场上的利益。继英国丽如银行后,十余家外资银行在中国先后设立。1876年《烟台条约》签订后,中国内地市场被迫进一步开放。随着国际贸易的大幅增长,外国在华银行的金融活动及范围也随之扩张。外资银行的竞争更趋激烈,汇丰银行发展迅速,麦加利银行也不断加强在中国所设分行的影响。在此背景下,越来越多的外资银行涌现,如此后颇具影响的大东惠通银行和中华汇理银行,两行均力图扩大在中国的业务,以与汇丰、麦加利等银行竞争。

外国在华银行和企业的发展过程中,华商附股的情形较为普遍。汇丰银行声称,“整个商业界以及许多中国商人现在都与本行存在利益关系”,尤其是广东等地绅商多入股汇丰,以为“世守之业”。汇丰银行和旗昌、怡和等洋行通过发行股票的方式募集资金,在上海形成了中国最早的股票市场。比如旗昌洋行购买轮船的资金,很大一部分来自华商的投资。旗昌的股本额扩大到100万两时,华商附股的股本甚至占到一半以上。

为了进一步吸引华资,旗昌把盈利较丰的轮船股票售与华商,并且许诺华商附股后可按成本价使用该洋行的栈房、码头等设施,进一步激发了华商附股的积极性。1868年旗昌扩大资本时,华商认购了数量众多的股份。而历年附股旗昌洋行的华商名录中,既有上海、江浙等地的富商,也有隆昌、胡记、昌发、顾丰盛、陈舆昌、王永益、阿启、阿友、阿润等商号。华商资本在旗昌上百万两的股本中,占到总股本的60%-70%。一些洋行在发展壮大的过程中,也吸收了大量华资。1873年,怡和洋行购入北清船队,将其改组扩充为华海轮船公司。该轮船公司开办时,额定股本50万两,实收32.5万两,华商认购的股份占20.3%。虽然与旗昌相比,华商在华海轮船公司的股份占比不高,但也反映了华商附股的趋势日益明显。由于外国在华企业受制于资本缺乏,因而能否吸引华商附股,成为影响企业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


19世纪80年代,位于外滩的旗昌洋行

19世纪80年代,越来越多的企业发行股票,外商附股现象也开始出现。上海电气灯公司于1882年初发行股票,“一时出银附股者,合中西人皆踊跃而起,惟恐有限公司早为捷足先登者占尽。因而买股不得之人,遂不惜重价以转购之,而股票于是大涨”。据统计,19世纪存在华商附股的外资企业共62家,涉及航运、保险、银行、货栈、房地产、铁路等多个行业,实收资本达4037.8万两。附股或合股对于扩大企业资本和行业规模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不过附股过程中合股双方的纠纷屡有发生,关键在于当时中国法律对股东的权责界定缺乏约束。

1889年12月,大东惠通公司在伦敦成立,以中国、日本以及英国的海峡殖民地为经营范围,主要业务为信托投资。大东惠通公司的发起书声称要在中国现有银行和保险公司活动范围之外,再为英国资本开辟一个新的盈利场所。大东惠通公司除了在英国本土募集股本,还在上海募集大量华股。《北华捷报》发表评论为其造势,宣称大东惠通公司的募股早已为上海的商民翘首以盼。该公司招股采取先付部分股本的方式,即每股票额10英镑,首次仅收1镑5先令。因此,额定的资本为200万镑,实际募集的股本仅12.5万镑。虽然实收股本不到额定股本的两成,但惠通在初创的一年半里,分配了较为可观的股息,这也引起华商购买惠通股票的热情。惠通也善于宣传,其在《申报》发布的广告称将在世界各地设立分行,经营抵押和银行业务,“所设分行在香港、孟买、格拉、吉打、新加坡、槟榔屿、长崎、神户、横滨、厦门、福州、天津等处,凡各种房产货物均可向本银行作押款,并各种银钱来往”。

然而好景不长,1891年国际银价的急剧变动,造成惠通股票价格、盈利额和分派利息全面下跌。该年惠通共有17000多镑的盈利,仅分配8%的利息。且该公司资金是从伦敦以3分利借入,在中国以7分或8分息贷出。这一利差看似颇高,但在伦敦借入的是黄金,在中国贷出的是白银,利息差额中须有部分资金作为银价继续下跌的准备金。此时,股东们对该行披露的经营状况产生怀疑,并公开质问惠通银行能否支付中期利息。对于股东的质疑,惠通方面并无回应。


1892年2月29日 ,惠通银行在第二次股东大会上,批准新发行10万股普通股,由此普通股股数增加到199875股,每股仍先招收1镑5先令。不过此时的招股计划明显受挫,股东并无续购的热情。而惠通的股票价格仍在下跌,截至1892年3月,该行股票损失达235.4万元(约合28.248万镑),产生的损失在远东企业中居第二位。同时,该行声称为扩大业务,拟于1893年初计划在上海加收1镑的股本,但股东眼见该行效益不佳,并未积极追缴。

1893年9月,惠通发布公告,声称要在中国、印度等地振兴贸易,计划分四次扩充股本,要求股东及时缴纳剩余股本,甚至表示一次付清每年可以付给五厘利息,并自 9月27日 起,连续在《申报》上刊登启事,向股东施加压力:“本银行议定于西历十一月一号起,在中国、东洋、印度三处汇银交易一事,董事已定章程,每股添本二十先令。”此外,惠通意欲通过吸收存款的方式缓解资金压力,“存本行之银,每日结账者,付息二厘”。不过,从《北华捷报》披露的该行年报来看,其负债和亏损在急剧增加。

1894年3月,惠通银行进行了一次改组,缩小银行的规模,将额定资本200万镑减至180万镑,声称将业务重心转移到汇兑上,同时要求此前已付1镑5先令的股东,仍须付8镑15先令用于还债。不过普通股股东集体抵制这一要求,拒绝补交剩余股本。

1894年12月,惠通银行宣告倒闭,英国商部派员清理账目,并继续向各国股东索取剩余股本,但法、美、中等国股东均拒绝缴纳。一场耗时近十年的商业诉讼案件由此拉开帷幕。

”普通股不值一钱,发起人股却翻了几倍“


惠通案并非单纯的商业纠纷。在中英两国政府干预下,围绕此案的诉讼与交涉历时近十年,惠通银行与中、美、法等国股东就合股公司的章程效力、附股的合法性以及审理商业诉讼案件以哪国法律为主这几个核心问题进行了多番争论,大致分为以下六个阶段:

最初阶段,上海道台与英国驻沪领事交涉,要求惠通不再追缴股本。1893年9月,惠通要求华商股东每股加股银1镑,否则既有股份作废。众华商无力加股,遂要求上海道台聂缉椝阻止惠通银行加收股本。聂缉椝为此照会英国驻上海总领事韩能,希望英国满足华商股东不再加股和保留股份的要求。韩能称其在清查惠通银行账目后发现,1892年该行扣除各项费用外,尚存银251090镑。同时,惠通否认股价跌落是由于本银短绌,而是因为惠通在中国另做兑换生意。华商股东事前知情,有签字为据。 10月13日 ,聂缉椝照会韩能称,按照英国律例,股份不能值价,应行收账停止分派,或停止加股,力图挽回票价,保固股本。

对于韩能与惠通的说法,华商股东一一展开辩驳,否认其在股份单上签字,而称该单仅为转售股票时挂号之用,并非议准加股的证据。根据惠通第86条章程规定,议事时股东不能亲自出席,可派人参加,但该行要求追加股本,并未通知华商。聂缉椝将华商的辩驳和要求上呈两江总督刘坤一,刘认为惠通银行系集股运营,是否愿意加股,应听从各股东的意见,不能强行摊派。

第二阶段,惠通依据该公司章程,先后状告美国、法国股东,要求追加股本。惠通首先向法国驻上海总领事吕班控告法商肋秘先,要求其追加股本。肋秘先两次购入惠通股票30股,但其听闻惠通经营不善,便委托汇丰银行将其股票全部抛售,不过在抛售股票后,并未办理过户手续。惠通以此为由,要求肋秘先加付股银15镑。肋秘先认为根据法国商律,股份公司首次招股,须收取股金的1/4以上,而惠通初次所招不及此数。该行续招股本以前,本金亏损殆尽,普通股不值一钱,发起人股却翻了几倍,严重损害股东利益。肋秘先要求彻查惠通账目,同时赔偿股东损失以及停止索要剩余股本。

惠通在招股之初即引入西方的发起人股制度。发起人股是指企业发起人或赞助人附有优待条款的股份,在收益方面享有特别优厚的权利,因此发起人股与普通股股息分派存在差异,大致1镑兑换6规元两。1892至1895年,发起人股的收益率是普通股的12倍,且普通股本身实缴股本近于发起人股实缴股本的1.25倍,因此二者的绝对收益率差距更大。这也成为肋秘先以及其他普通股股东拒绝缴纳剩余股本的主要原因。


吕班审理双方的控词后,判决肋秘先可不缴纳剩余股金,理由在于,惠通银行初次招收股本仅为1镑5先令,达不到法国商律所要求的比例;惠通1893年账略作假,该行所注三款皆系银元,与卢比汇兑,该账略规定1银元兑换3先令,实际仅能兑换2先令3便士。所定1卢比兑换1先令10便士,实际仅能兑换1先令3便士。惠通生意亏本数已达366000镑,而该行股本仅为278371镑,亏折远超股金。惠通对此判决不服,随后上告至越南西贡法院。越南法院根据法国商律,判决该行不得再向法商股东追索剩余股本。

惠通银行状告法籍股东未果,又于1894年7月向美国驻沪总领事佑尼干控告美国人许士卑里,要求追加股本。许士卑里拒绝缴纳,其依据有二:其一,惠通注册时为押借公司,不到一年时间改做银行及汇兑生意,并未知会股东;其二,惠通作为股份公司,并未披露公司真实账目和实际运行情况。美国领事在庭审时援引1862年英国下议院制定的贸易公司章程,认为新创公司首要之事便是发布招股节略,公布公司经营业务、招股数量、股价数额以及股本数量,但惠通招股节略并未提到参与中、日以及南洋各银行保险公司的生意,该公司所领执照不具备开展银行业务的资格。美国领事最终判决惠通对许士卑里的诉讼不成立。

从惠通状告法、美两国股东的过程来看,惠通所持依据仍是该行的招股章程,因其中规定公司具有向股东追索股本的权利。但法国领事依据本国商律,认为惠通初次招股数额不足即违背商律,而账略造假及经营亏损所造成的后果,不应由股东承担。美国领事判决的依据则是英国颁布的贸易公司章程,声称惠通改变业务,同时未披露真实账目。可见,法、美两国领事的判决依据在于本国或英国颁布的商律和贸易章程,而不是惠通的章程,这也是双方的分歧所在。

”庶保各无向隅,各按本国法律审断“


浙江北路公共租界会审公廨旧影

及至第三阶段,惠通向英租界会审公廨控告华商何瑞棠、韦步记,要求华商追加股本。1895年3月,英领事强硬要求租界会审委员勒令加股。1896年2月,韩能致函上海道台刘麒祥,声称华商韦步记持有惠通股票1000张,华商何瑞棠持有该行股票150张,均欠股本若干,要求刘订期会审。刘麒祥认为中外通商需根据条约办理,而条约只准中英互相交易,不准合股开行。刘所提约章是指《烟台条约》,该条约规定:“至中国各口审断交涉案件,两国法律既有不同,只能视被告者为何国之人,即赴何国官员处控告。原告为何国之人,其本国官员只可赴承审官员处观审。倘观审人员以为办理未妥,可以逐细辩论,庶保各无向隅,各按本国法律审断。”按照此规定,涉及华人的案件,原则上应按中国法律审断,但中国缺乏相关法律或与因中外商律存在差异,因此中方多援引外国法律作为审判依据。

此外,刘麒祥声称条约不允华洋合股,这意味着惠通向华商募股的行为本身即不合法。惠通方面认为,华商附股的形式早已存在,因此并不认同华洋合股“不合法”的结论;同时要求张之洞尽快传讯何瑞棠,惠通声称按照该行规定,何瑞棠应按四次续付股本,前后四期共英金150镑,以及一分的利息。张并未回应。1896年12月,惠通银行正式在会审公廨控告何瑞棠、韦步记,要求他们缴纳剩余股本。 12月21日 ,会审公廨屠作伦将被告的复禀转呈英国副领事萨允格,此复禀并未否定被告所买股份及股数,但不肯照付股款,公廨判定被告胜诉,惠通不服,声称上控。1897年2月,英国驻沪总领事韩能称其曾将清理账目的禀照送至公廨,要求公廨订期讯断,但公廨委员声称无权审断,故韩能要求与上海道协同会审。刘麒祥回应称,英领事此前呈送账单显示惠通股本并未短绌,加股原为扩大生意、振兴利益。现在又改称该行亏损,前后说法互相矛盾。刘还援引美领事判决股东可拒绝加股的判词,拒不同意让华商追加股本。

不同于法国领事以本国商律及惠通账目造假、美国领事以惠通章程与英国贸易公司章程不符为依据,中国方面拒绝缴纳剩余股本的理由是附股行为本身不符合条约规定和中国法律。上海道台刘麒祥声称,外商在华贸易应按条约办理,而各国条约,“只准互雇庶民以及互相交易,本无准其合股开行之条”。英方并不认可刘麒祥的解释,英公使窦讷乐照会称“泰西向章,股票者不出全价,余俟出票董事随取随交。今此案购票之华人已立字据,声明凡股份未清之款,陆续由银行经理人照收。嗣因该行闭歇,向买股之人追取未清之款,华人不肯应付”,因此要求上海道向华商股东追索未清股本。新任上海道台蔡钧反驳称,华洋合股贸易,条约内并无代追偿剩余股本的明文。蔡钧沿用刘麒祥的说法,称“华洋合股开设银行,本在应禁之列”,以此回应英方。英国公使辩称:“华洋商人合股开行一节,本系常有之事。”


租界会审公廨

附股是否合法,成为中英交涉的第一个重要问题。上海道台刘麒祥认为,条约并不认可“合股开行”。另一方面,中国各地设立的公司禁止外商入股,因外商入股即视为合伙。既然不准外商入股华资企业,当然也不允许华商入股外资企业。在中国官员看来,条约既无明文规定附股或合股的相关内容,即属不合法。

第四阶段,英国公使窦讷乐照会总理衙门,要求中国重新审理惠通案。在新任上海道台蔡钧启动调查之前,李鸿章幕僚马建忠提出处理惠通案需遵循两点原则:(一)应照两国条约办理;(二)依照中国法律判结。 11月8日 ,蔡钧向刘坤一禀称,惠通银行请追华人股本,前任江海关道刘麒祥已严词拒绝。且美、法总领事以违背该行原定章程,判决英、法商人不准加股,华商应事同一律。同时附上美、法两国领事的判决文件作为参考。英国方面并不认可蔡钧的说法,向总理衙门提出交涉。总理衙门要求蔡钧查明华商签订字据是否违背惠通章程,并强调华商作为被告,应由华人法官当堂讯断,英国领事官只能在旁观审。但英国总领事哲美森对此并不满意,再次要求蔡钧尽快审理惠通一案。

为了准备周全,审理之前,蔡钧致函美国驻沪总领事古讷、法国驻沪领事白藻泰,希望从二人手中得到堂审和判决的记录,以作为审理时之奥援。同时,蔡钧又向英美租界会审公廨处索要有关惠通案的档案全宗,并要求何瑞棠等人做好应诉准备,叮嘱其“早延律师,以备无患”。

”就其当堂辩论之曲直持平判断,不涉含糊“


晚清上海道台

惠通控告华商股东案进行公开审理、判决,为第五阶段。1898年8月惠通案正式开庭审理,惠通银行聘请哈华托、道达为律师,被告华商韦步记、何瑞棠聘请佑尼干为律师。原告律师控告称,被告购买惠通银行股份时,已同意遵守该行章程,即应偿付所欠股本。原告同时称,中外条约中并无禁止华商购买外国股份之条款,韦步记、何瑞棠与惠通所签合同足以为凭。此后,双方进行了二堂、三堂争辩。被告辩护律师佑尼干援引《烟台条约》的内容,请求法庭以中国法律审理。而《申报》也适时施加舆论影响:“中英约章第十六条,两国定例各按各例判断,如英人控告华人在华署询问者,须照华例定谳。和约所载各条皆极郑重,在国则有和约,在商则有合同。如合同内有违背和约之处,万难作准。”但原告律师哈华托认为华商股东在与惠通签订合同之时,合同载明将来如有争论,须按英国法律办理。英国公堂审理此类案件的结果,均要求被告照章付款。被告律师佑尼干辩称,惠通状告股东追索股本的案件,在美、法等国亦有审理,各国均判被告胜诉。道达则回应称惠通状告美商一案,与本案不同。本案原告、被告乃是合伙生意,既已亏折,持股人应偿还债务。对于中方所称条约不允合股的说法,被告律师质疑“条约并无禁止中西商民互买股份之款”,并举出华洋合股的事实以及中国官员购买惠通股份的案例加以反驳。

第四、五阶段的争论焦点在于审理、判决惠通案究竟该以英国法律还是中国法律为依据,这是中英交涉的第二个重要问题。在第一次庭审中,原告律师声称转股单上载明“允按原立章程”及“应付随时所索未清股款之责”的内容,且合同上写明惠通银行与持有股份人一切交涉之事,俱照英国通例而行。英国要求按英律审理,实际是要在中国行使领事裁判权。第二次庭审时,原告要求被告遵守公司合同,佑尼干辩称:合同应否遵守,须先辩明其是否与两国条约相抵触。《烟台条约》并未承认合股的合法性,成为中方辩驳的主要依据。第三堂辩论时,原告律师认为订立合同时已议定按公司所在国法律办理,惠通为英国公司,当以英律判决。被告律师认为,公司合同效力与该国法律不能凌驾于条约之上。


清末《图画日报》绘上海道台衙门

经过长达几轮的辩论、堂审, 1898年7月13日 上海道台蔡钧对惠通案进行了正式判决。判决书称,根据英国公司章程,合股公司成立之时,即应首先制定公司章程,明确写明经营何种生意。其次发行招股节略,合股者根据该公司的招股节略和章程入股。而惠通的章程和招股节略均载明该公司仅经营抵押业务,并不包括银行生意,经营银行业务即改变了该公司的性质。此外,蔡钧援引美、法两国领事的判决意见,裁定惠通公司改作银行是公司的错误,股东无须承担责任。英国方面对此判决十分不满,声称将照会中国政府。

第六阶段,英国公使与总理衙门进行外交交涉。案件判决后,英国公使窦讷乐向总理衙门提出交涉,认为蔡钧审理惠通案应以英国法律为依据,双方所立合同写明按英例办理,所有股份必须全数交清。其后,窦讷乐又亲自前往总理衙门,与总署官员当面交涉。窦讷乐称中英条约中规定华人欠有英人债务,中国官员需代为追偿。总理衙门回应称地方官代为追偿是指华人在与英商货物交易或拖欠钱债潜逃的特殊情形,而惠通银行募集华股,为两厢情愿,私订合同,并非欠债,且中英条约并不允许华商附股外资企业。但英国方面一再施压,总理衙门只能派员复查。负责复查此案的江苏候补道沈敦和认为,“英商惠通银行自招华股,私立合同,行已闭歇,仍追股款。经蔡道会讯数堂,判断公正”。沈敦和的态度当然难让英方满意,于是英国总领事霍必澜要求该年6月20日与中方会讯。后由于沈敦和调离,此事由上海道台余联沅负责。

1899年10月3日 ,刘坤一饬令余联沅会同英领事订期会审,“任原、被告律师尽情辩论,就其当堂辩论之曲直持平判断,不涉含糊,始足以成信谳”。 10月17日 ,刘坤一再次致函余联沅,指出惠通“此案若稍迁就,则中国绅商应缴股款,约共数百余万”,因此刘要求余联沅悉心筹划,并推荐熟悉西方律例的余贞祥加以协助。余联沅回复称其已与律师相商,酌定至善办法,再与霍领事会讯。其后,霍必澜多次照会余联沅,要求重审惠通一案。余联沅托称必须逐一查明案件细节,再与英领事会讯。但是中英双方均坚持己见,未能达成一致,谈判随着庚子事变的爆发而搁浅。

从惠通案的诉讼及审理过程可以看出,由于华洋合股的形式并无条约或法律约束,双方在出现争论和交涉时,往往各持有利于己方的依据。鉴于此,在其后修订商约的过程中,英国企图通过条约的形式确立华洋合股的合法地位,进而为本国资本进入更广阔的中国市场做准备。

“上海市银行博物馆”官方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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