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经济犯罪检察厅厅长杜学毅在“2025最高检厅长访谈”上谈及检察机关整治趋利性执法司法的举措与成效。2024年1月至11月,最高检已收集1500余条趋利性执法司法线索并逐条分析研判,将核查筛选出的31件重点案件分四批交相关省级检察院办理。截至2024年12月底,已办结21件,另有2件取得重要实质性进展,通过类案监督撤案128人,监督返还不当“查扣冻”2500余万元。
一连串具体的数字,引发外界强烈关注。整治趋利性执法司法,检察监督此番密集“上新”,紧盯以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纠纷、违法“查扣冻”企业财产、违法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涉企“挂案”等突出问题,态度明确,监督力度、效率可圈可点。
一句“动真碰硬”,可窥监督之难,也可知介入监督和破解难题之决心。
检察监督与趋利性执法司法“硬碰硬”的迹象,可以说早有征兆。2024年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在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检察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加强刑事立案、侦查、审判监督,监督纠正利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特别是跨区域违法抓人、违法“查扣冻”等趋利性执法问题。紧接着,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2月制定出台《关于全面深化检察改革 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工作的意见》,明确“防止和纠正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着力监督纠正违法查扣冻(查封、扣押和冻结)财产特别是异地趋利性执法司法问题。
也就是在此期间,浙江检察通报全省“检察护企”专项行动开展情况时,一则“趋利性执法司法典型案例”详情得以披露,引发舆论强烈关注。逐利性执法的日常操作是如何进行的,打击逐利性执法的监督实战又需要哪些“只认法理”的较真与努力,一案辛苦同样不寻常,尤其值得拿出来做示范、树榜样。
一段时间以来,趋利性执法现象引发社会各界的普遍忧虑,一些地方的侦查机关屡屡异地执法,动辄以刑事手段介入民事纠纷,违反法定程序扩大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对企业的正常运转、发展带来致命性打击。此番最高检的个案监督,无疑给侦查行为的规范化与刑事法治带来一个难得的纠错机会。由个案监督进而梳理出可复制的机制路径,意在相关监督工作的常态化进行,此番检察机关探索通过建立健全趋利性执法司法线索管理机制,完善重点案件交办、督办机制,深化与公安、法院、行政机关的协作机制等方式,实现侦查监督职能的高效发挥。
同时也要看到,检察机关履行侦查监督职责,本身就是已经有相对完备的制度与程序,侦查监督部门在常态的刑事案件办理流程中,有对侦查行为进行跟进监督、及时纠错的法定义务,而被害人及其家属、委托律师等社会各方面对于趋利执法案件的相关线索,也有权、有渠道向检察机关及时提供,供检察机关分析研判。整治逐利性执法司法,检察监督与社会监督之间是一个信息共享、问题共治的互动关系。
执法要规范,司法要公平,公众对逐利性执法司法已经深恶痛绝,与检察机关“形成长效机制”的愿景可以说已经达成共识。而外界对具体办案数据、成效的广泛关注,更代表了一种对个案监督尽快进入常态实践的期待。一个案例的法治价值与普法功效胜过一沓文件。从公众对浙江“逐利性执法案件”的热议也可以看到,尽可能及时、详尽披露侦查监督“战绩”,无疑也是一个提社会各界士气、灭逐利性执法威风的关键。已然剑指逐利执法,那么检察监督的强势介入则需要更多个案实践,也需要更多典型案例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