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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发布通知,开展动态汽车衡(车辆总重计量)计量监督检查,明确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对辖区内的动态汽车衡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授权机构开展“双随机”检查,主要检查机构计量标准管理情况、检定人员资质情况、承担强制检定工作情况;是否存在虚假检定、伪造数据等不法行为;是否存在强制检定工作需求响应不及时的情况;是否存在开展强制检定活动变相收费情况。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关于开展动态汽车衡(车辆总重计量)计量监督检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对动态汽车衡(车辆总重计量)的计量监督管理,做好货运行业市场秩序整治和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市场监管总局、交通运输部决定于2025年2月至4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动态汽车衡计量监督检查。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推动优化动态汽车衡科学布点,进一步加强对动态汽车衡的计量监督管理,规范动态汽车衡型式批准和强制检定工作,严厉打击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公平有序的公路货运市场秩序。
二、重点任务
(一)加强源头监管,规范行业秩序。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对辖区内的动态汽车衡生产企业实施“双随机”检查,重点检查企业生产的动态汽车衡是否获得型式批准证书;动态汽车衡的关键零部件是否与批准的型式相一致;企业是否具有与所生产的动态汽车衡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等。
(二)科学规划布局,完善监控网络。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结合公路网发展变化等情况,调整优化国省干线公路超限检测站点布局,科学设置动态汽车衡安装。探索在未设置超限检测站(点)且货车绕行较多的路段节点位置,安装动态汽车衡用于监测,研判超限超载多发高发的路段点位。实行高速公路入口检测管理,禁止违法超限超载车辆进入高速公路行驶。
(三)规范使用管理,压实主体责任。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对辖区内的动态汽车衡使用单位开展监督检查,要重点检查动态汽车衡使用单位遵守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消费者投诉举报情况。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对重点区域、重点路段、高速公路入(出)口在用的动态汽车衡开展“双随机”检查,确认动态汽车衡是否进行强制检定,检定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各部位铅封是否完好;安装、使用是否符合公路交通行业相关规范要求;是否存在擅自改动动态汽车衡、破坏动态汽车衡计量准确度的计量违法行为。可以结合现场条件开展使用中的检验。
(四)强化法制管理,确保检定质量。各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授权机构应当积极加强自身检定能力建设,切实做好动态汽车衡强制检定工作。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对辖区内的动态汽车衡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授权机构开展“双随机”检查,主要检查机构计量标准管理情况、检定人员资质情况、承担强制检定工作情况;是否存在虚假检定、伪造数据等不法行为;是否存在强制检定工作需 求响应不及时的情况;是否存在开展强制检定活动变相收费情况。
(五)统一误差标准,加强协同联动。针对动态汽车衡开展的计量检定、日常检查以及调解计量纠纷和处理投诉时进行的仲裁检定等活动,允许误差认定标准应当严格按照不低于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有关要求执行。进一步深化市场监管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协同联动,推动开展联合监管执法,健全跨部门统筹协调、信息共享、案情会商、联合执法等各项机制。
三、有关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做好工作组织。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监督检查,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要把此次监督检查作为开展货运行业市场秩序整治和超限超载治理、强化民生计量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动态汽车衡计量监督检查。
(二)关注民生热点,积极发现问题。加强对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多发重点区域、重点路段中使用的动态汽车衡的监督检查,确保动态汽车衡检测出具数据的准确可靠,为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提供有力的技术保障。对存在问题的动态汽车衡使用单位要进行跟踪检查和“回头看”,防止屡查屡犯。
(三)督促问题整改,做好检查闭环。一是对生产设施、人员技术状况、检测条件等不符合型式批准条件的动态汽车衡生产企业要求其立即进行整改,逾期未改正的,按照《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二是对动态汽车衡使用单位未依法申请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超过检定周期继续使用的,要立即进行纠正,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三是 对不严格按照计量检定规程的各项要求进行计量检定、不检定或检定数据不全就出具计量检定证书的计量检定机构,不在规定期限内按时完成检定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四)加强宣传引导,建立长效机制。在此次计量监督检查中,要着重做好对动态汽车衡使用单位的计量宣贯工作,不断提高其计量法制意识和计量工作的规范性。同时做好相应的舆论宣传工作,为货运行业从业者提供全面的动态汽车衡法制计量科普和便利的投诉举报渠道。 鼓励计量技术机构研究动态汽车衡远程监测技术,推动建立动态汽车衡长效计量监管机制。
联系人:市场监管总局计量司 姜晔炜 010-82261843
交通运输部公路局 张 景 010-65292024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25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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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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