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近日,一演员赴泰国拍戏后,在泰缅边境失联的消息引发广泛关注,随后相继有演员公开自己遭遇的类似骗局。根据相关报道,仅从泰国,每年就有大概7万华人(相当于平均每天近200人)被卖至缅甸;受害者中不乏百万网红、中科院博士等。有评论指出,受害者如此之多,意味着缅北电诈已更新到2.0版。那么,东南亚地区的犯罪案件究竟呈现出何种特征?
本文指出:近年来,随着大陆公民出境东南亚愈发便利,部分诈骗人员在东南亚国家落地生根并进入犯罪组织策划层,跨境电诈出现新特点:(1)组织者从以台湾地区人员为主,到已经出现全链条都由大陆人员组织、实施的网络诈骗犯罪集团,诈骗的常见手法也由“冒充公检法”升级为“杀猪盘”,即前期以交友、婚恋为借口与受害人交往,后期以虚假投资或网络赌博进行诈骗。(2)从犯罪窝点的空间分布和转移来看,在多种因素作用下(人均GNI较低、与中国距离近、受地方武装控制、赌场是其重要税收来源等),有从遍布东南亚向缅甸北部聚集的趋势。2020年以前,通过各种途径从缅北地区押解回国的网络诈骗和网络赌博犯罪嫌疑人数量,已超过东南亚其他国家之和。(3)从犯罪特征的变化来看,具有犯罪组织公司化、主犯隐蔽化和从犯胁迫化、犯罪的上下游产业链条化(跨境人员输送—个人信息买卖—网络技术供应—涉案资金洗钱)、网络诈骗和网络赌博融合化等特征。
作者指出,东南亚是中国周边外交的重要方向,也是“一带一路”建设的重点地区。大量中国公民跨境到东南亚各国实施针对我国境内民众的网络犯罪,不仅给国内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巨大威胁,也造成与流入国民众的紧张关系。中央高度重视对东南亚地区中国公民跨境网络犯罪的打击与治理。但在互联网高度发达的今天,在相关黑灰产业链的支撑下,跨境网络犯罪的形态也在实践中不断翻新;而在部分国家的政治动荡与内部战乱的复杂局势下,短期内尚难以完全消除跨境网络犯罪。对此,应通过多方面综合施策,最大限度压缩网络犯罪的空间,实现对东南亚地区中国公民跨境网络犯罪的有效治理。
本文节选自《东南亚地区中国公民跨境网络犯罪及治理研究》,原载《南洋问题研究》2021年第4期。仅代表作者观点,供读者参考。
东南亚地区中国公民
跨境网络犯罪及治理研究
✪ 庄华 马忠红
广东警官学院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东南亚各国移交回国的网络诈骗人员样态分析
2020年,全国公安机关共破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25.6万起,共侦办各类跨境赌博及相关犯罪案件1.7万余起。执法实践中数量占多数的中国公民跨境网络犯罪类型是犯罪行为人出境后实施的针对中国境内人员的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其中又以网络诈骗为主。
(一) 数据来源及校验
通过对政府网站和主流新闻网站发布的国际警务合作移交跨境网络诈骗涉案人员回国的案例进行开源情报检索,暂未发现2011年之前在东南亚国家大规模抓获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的报道。由于2020年初开始的新冠疫情影响,公安机关中断了出国抓捕行动,2020年至今抓获的跨境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多为自行回国投案或在国内被抓捕。因此,移交回国的诈骗犯罪嫌疑人集中在2011年至2019年期间。
经与官方数据比对,通过此开源渠道获取的信息较为客观反映了中国公民在东南亚地区实施跨境网络诈骗被抓获移交回国的情况。校验依据主要有二:一是2019年12月25日,公安部召开新闻发布会称:“今年以来……从国外押回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共计2553名。”该发布会还提到出境到东南亚的犯罪团伙转移到其他国家,包括“近期我们从蒙古押解回国的759名嫌疑人”。根据以上数据估算,2019年从东南亚押解回国的犯罪嫌疑人人数,应当小于1800人。本文统计的2019年从东南亚国家移交回国犯罪嫌疑人人数为1644名
(二) 东南亚地区中国公民跨境网络诈骗的态势
中国境内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从其萌芽状态开始,就具有跨境特征。本世纪初,随着手机和互联网的普及,电信网络诈骗逐渐蔓延。最初由中国台湾地区人员在幕后组织,招募中国公民在台湾、福建等地犯罪,后来窝点地又扩展至广东和内地其他省份。2008年前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已出现诈骗窝点逐渐向内陆地区和境外转移的特点。
根据表1,我们生成了一个年度人数曲线,如图1所示。从图中数据看,东南亚国家向中国移交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始于2011年,2014年之前的移交人数并不多。2015年开始明显增加,2016—2018年均高于800人,2019年达到最高峰1644人。在图1反映的数据中,2015年是明显的拐点,这与中国政府加大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打击力度具有直接关系。一方面,2015年6月,国务院批准建立了由公安部牵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等23个部门和单位组成的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全国打击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同年10月,国务院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第一次会议召开,随后开启了系列打击治理专项行动。另一方面,国务院在2015年、2017年对境内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重点地区分两批进行挂牌整治,其中2017年挂牌的一批至今尚未摘牌。由于各重点地区的地方政府在治理犯罪过程中普遍采取了高压态势,重点地区诈骗人员在籍贯地的犯罪空间受到明显挤压,纷纷通过各种合法或非法途径转移到东南亚为主的境外窝点继续实施诈骗。
从移交回国的网络诈骗人员涉及的犯罪手法来看,2016年以前,跨境网络诈骗最常见的手法是“冒充公检法”,这也是台湾地区人员作为幕后“金主”的惯用犯罪手法。2017年后,当来自大陆的中国公民逐渐进入幕后成为组织者,“大陆系”诈骗的多种手法便蔓延至东南亚各国。2017年后危害最为严重的,是危害极大的“杀猪盘”诈骗,即前期以交友、婚恋为借口与受害人交往,后期以虚假投资或网络赌博进行诈骗的犯罪手法。此类手法诈骗一旦成功往往涉案金额巨大,与掏空受害人家产的“冒充公检法”诈骗危害程度相比不相上下。同期,冒充客服、网络贷款、刷单诈骗也成为东南亚地区中国公民跨境网络诈骗常用的手法。
▍东南亚地区中国公民跨境网络犯罪的空间分布及转移
中国公民出境到东南亚地区,无论是实施网络诈骗还是网络赌博,犯罪团伙都需要建立犯罪窝点,其作用主要是作为“话务组”“财务组”“客服组”“网络技术组”等人员的工作场所,也是境外抓捕的主要战场。网络诈骗和网络赌博犯罪窝点的空间分布和转移特征,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东南亚各国对网络诈骗和网络赌博犯罪的政策变化和执法态度。
(一) 网络诈骗犯罪窝点分布特征及分析
根据表1,我们生成了一个2011—2019年东南亚国家移交中国的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的国别分布和人数,如图2所示。
东南亚国家移交中国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数量,最多的5个国家依次是柬埔寨、菲律宾、老挝、印度尼西亚和缅甸,暂未见新加坡、文莱、东帝汶向中国移交诈骗人员的报道,而泰国也仅仅两次。这反映了跨境犯罪团伙在选择设立窝点的国家时,会精心考虑犯罪经济成本和惩罚成本。根据世界银行公布的2019年东南亚各国人均国民总收入(GNI)排名(按图表集法),前4位依次是新加坡(59590美元)、文莱(32230美元)、马来西亚(11230美元)和泰国(7260美元),而当年中国人均GNI是10,390美元。通常,人均国民总收入与消费水平成正相关关系,犯罪分子极少选择新加坡和文莱可以得到解释。东帝汶虽然人均GNI仅为2020美元,只高于柬埔寨(1530美元)和缅甸(1390美元),却由于是东南亚距离中国大陆最远且无直达航线的国家,故很少被犯罪团伙所相中。从国土面积来看,东帝汶(1.4874万平方千米)、文莱(0.5765万平方千米)和新加坡(0.0719万平方千米)还是面积最小的3个东南亚国家。相对而言,政府更容易实现对面积较小的区域进行有效治安管控,相应提高了犯罪者的惩罚成本。
值得一提的是缅甸,虽然从表1统计数字上看,从缅甸移交回国的诈骗人员仅489人,但2019年12月25日公安部举行新闻发布会上提到在东南亚抓获犯罪嫌疑人2053名,同时也宣布“从缅北抓获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2462名”。这说明,在缅北抓获人员被官方单独统计,也很少被官方媒体报道,因此通过本文开源情报途径搜集并未得到充分反映。原因或是由于缅北少数民族地方武装管辖状态下,跨境合作渠道与常规的国际警务合作有显著区别。此外,2019年缅北地区所抓获人数高于东南亚其他地区的总和,足以说明缅北地区在跨境网络犯罪中所处突出地位。因此,实际从缅甸抓获的网络诈骗人数应该位列东南亚各国之首。
总体而言,中国公民选择的跨境犯罪国家与当地政府治理水平、经济发展水平以及与中国的空间距离密切相关。那些人均GNI较低、与中国距离近、政府治理能力弱的国家或地区,最容易被犯罪团伙选择作为跨境犯罪窝点地。
(二)网络赌博的兴起与犯罪窝点转移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网络赌博在传统赌博基础上发展起来。
1
在东南亚的多数国家,线下赌场都在一定范围内以合法形式存在,但最具规模的当属菲律宾。
2. 柬埔寨
柬埔寨一直是中国公民跨境网络诈骗活跃的地区,因此也是开展境外执法合作较多的国家。
3
缅甸1986年的《赌博法》全面禁止了各地所有形式的赌博。
(
云南境内的中缅边境线长达
2020
▍东南亚地区中国公民跨境网络犯罪的特征演化
近十年来,从东南亚地区抓获回国的涉案人数不断上升,国际执法合作不断取得新成果。为了逃避侦查打击并扩大犯罪收益,出境到东南亚地区的犯罪分子也在持续升级网络犯罪,演化为组织结构更为复杂、犯罪链条更为完整、犯罪手法更为融合的新型网络犯罪形态。
(一) 犯罪主体:组织公司化、主犯隐蔽化与从犯胁迫化
一是犯罪组织公司化。
二
三是底层从犯胁迫化。
(
犯罪组织的公司化体现在跨境犯罪集团内部的层级分工,而链条化体现的则是犯罪团伙与关联团伙或黑灰产从业者之间的协作配合。无论是网络诈骗还是网络赌博,都涉及到非常长的黑灰产业链。刘宪权教授指出,网络黑灰产是“以虚拟网络空间为场所,以中立性技术为依靠,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动机,以非犯罪技术或行为为表象,以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为实质的社会分工组织形式。”
一是跨境人员输送产业链。
三是网络技术供应产业链。
四是涉案资金洗钱产业链。
(三) 犯罪手法:网络诈骗与网络赌博的融合化
网络诈骗和网络赌博原本为相对独立的、不同性质的犯罪,早期东南亚国家的诈骗团伙与网络赌博团伙在地理位置分布、作案手法、组织形式上有较大差异,但近年来出现两类犯罪有逐步深入交融的趋势。
犯罪手法向“骗中有赌”“赌中有骗”发展。
网络诈骗向网络赌博转型。
▍
面对严峻的中国公民在东南亚地区的跨境网络犯罪形势,中国政府高度重视对这类犯罪的打击与治理。
(一) 完善法治: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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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东南亚国家之间的经贸往来日益频繁,2020年东盟超越欧盟成为中国第一大贸易伙伴,而中国已连续12年成为东盟第一大贸易伙伴。
完善国际执法制度、以制度推动跨境执法合作,是打击和治理这类犯罪的重中之重。
以签订打击犯罪相关条约为例,截至2021年4月,根据外交部条约数据库的数据显示,在东南亚11国中,中国与泰国、菲律宾、印度尼西亚、老挝、越南等5国签署了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和引渡条约,与马来西亚签署了刑事司法协助条约,与柬埔寨签署了引渡条约。因此,从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和引渡条约的签约国家覆盖面来看,仅占一半左右。就刑事司法协助内容来看,多数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内容还是以询问证人和被害人、讯问犯罪嫌疑人、进行鉴定及司法勘验等传统侦查措施为主,对于跨境网络犯罪常涉及的电子数据在线提取、远程勘验等方面还基本处于空白状态。目前也缺少对跨境网络犯罪涉案资金的追缴与返还的较具体的规定,从而导致即使涉案资金数额十分巨大,但被追回的概率却很低的窘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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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管理持有效护照人员的出境活动是中国政府的一贯做法。2020年2月,中国驻菲律宾大使馆发言人就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有关规定,将涉嫌长期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的中国籍人员列为依法不准出境人员。
其一,加强中缅边境管控,防范陆路偷渡出境。
其二,打击出境犯罪回流人员,追究非法出境责任。疫情以来,中国警方虽然中止了出境抓捕行动,但加大了对出境犯罪回流人员的发现和打击处理。一是形成主动“打回流”工作机制。地方公安机关形成“秘密经营、锁定团伙、等待回流、集中打击”的侦查模式
(
跨境网络犯罪的发生机制十分复杂,客观上需要若干产业链的支撑。前文指出与东南亚地区中国公民跨境网络犯罪相关的至少有四类黑灰产业链,也有学者提出网络犯罪具有宣传推广、信息类物料供应、工具类物料供应、技术支撑、资金结算五类相关黑灰产业链。
第一,加强手机卡、银行卡管控,堵截信息流、资金流源头。
2020
第二,治理网络技术支撑产业,防止沦为网络犯罪工具。
2021年5月公安部披露,通过虚假APP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持续高发,已占所有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60%以上。
▍
2021年,公安部针对组织招募人员赴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共打掉上万个非法出境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4万余名;成功打掉境外多个招赌吸赌网络和洗钱等非法资金通道,对跨境赌博团伙利用空壳公司和对公账户转移赌资进行专项治理,封堵处置一批跨境网络赌博网站和应用程序;针对境外对我招赌吸赌重点地区实施"黑名单"制度,严格人员出入境管理;继续加强国际执法合作,从境外引渡、遣返、劝返一批犯罪嫌疑人。东南亚是中国周边外交的重要方向,也是“一带一路”建设的重点地区。中国公民在东南亚的跨境网络犯罪受历史、文化、法律、政治和地理环境因素影响,有深刻的根源和复杂的形成机制。在互联网高度发达的今天,在相关黑灰产业链的支撑下,网络犯罪门槛显著降低,越来越多的传统犯罪借互联网衍生出新形态,跨境网络犯罪的内涵和外延在实践中也将不断变化。在部分国家的政治动荡与内部战乱的复杂局势下,短期内尚难以完全消除跨境网络犯罪。从犯罪控制和社会治理的视角,我们应当坚持系统治理、综合治理思维,在法治体系建设、国际执法合作、出入境管理和网络黑灰产业链治理等多方面综合施策,最大限度压缩网络犯罪的空间,实现对东南亚地区中国公民跨境网络犯罪的有效治理。
本文原载《南洋问题研究》2021年第4期,原题为《东南亚地区中国公民跨境网络犯罪及治理研究》。欢迎个人分享,媒体转载请联系本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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