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不排除劳务派遣人员违法发放贷款罪,但是在实践中应当严格掌握。在辩护过程中,律师应穿透形式法律关系,从岗位职责、系统权限、内控机制等多维度构建抗辩逻辑,实现刑法谦抑性与金融安全价值的平衡。
案情介绍
在(2021)鲁0212刑初115号案件中,2012年9月,被告人于某与青岛市某乙总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之后被派遣至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某支行工作。2014年2月、6月,吕某某以其经营的青岛某甲公司需要流动资金采购煤炭为由,分两次向某银行青岛某支行申请个人经营循环贷款。被告人于某作为上述两笔贷款业务的具体经办人员,在对吕某某提供的证明贷款用途及还款能力的煤炭购销合同、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等材料审查过程中,未认真履行审查、调查职责,在未核实收集资料真实性的情况下,违法向吕某某发放贷款人民币1900万元。最终,被告人于某被判定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免予刑事处罚。
案件争议核心与法律依据
根据《刑法》第186条,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成立需满足以下要件:
- 行为主体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
- 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
- 造成重大损失或情节严重。
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
- 主体适格性:劳务派遣人员是否属于《刑法》第186条规定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
- 责任边界:非编制人员履职行为的刑事归责应采形式标准(劳动关系)还是实质标准(实际职责)? 如何掌握标准?
法律分析
一、违法发放贷款罪主体要件的规范阐释
- 刑法条文的规范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主体明确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从形式上看,该罪要求主体具备金融机构从业身份。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主体的认定存在两种路径:
- 形式标准说:此说以劳动合同关系作为认定依据,着重强调编制属性。即认为只有与金融机构存在直接劳动合同关系、具有正式编制的人员,才符合该罪主体要求。
- 实质标准说:该学说以实际履职内容进行判断,注重职责关联性。只要行为人实际履行金融机构贷款业务相关的核心职责,即便其用工形式特殊,也可能被认定为该罪的适格主体。
- 劳务派遣人员的特殊法律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63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 第2条规定,本指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人员,由行政机关、有关部门任命(推荐任命、聘用)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董(理)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聘用或与劳务代理机构签订协议直接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人员。
在刑事法领域,这一平等原则延伸至职务犯罪的主体认定,例如若派遣人员在国有金融机构受委托从事公务活动(如管理国有财产),可能被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案例:上海市杨浦区法院判决中,一名劳务派遣记者因从事财务报销等公务活动,以贪污罪被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劳务派遣人员职务犯罪主体身份辨析》,罗开卷,载《法律适用》2019年第17期)
二、主体适格性的实质判断标准需要严格掌握
法律的公平原则要求责权利统一,劳务派遣人员毕竟没有正式编制,其在金融机构的权利一般低于正式员工。《银行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派遣人员通常被限制在一般操作岗位,需通过考核或特定条件(如业绩突出)才可能转为合同制员工。依据实质标准承担与正式员工一样的刑事责任,需要在从严掌握。
- 职责关联性要件
判断劳务派遣人员是否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主体,需证明其实际参与信贷审批核心环节,如初审、风险评估等。本案中,被告人于某负责贷款资料初审,虽然其没有最终审批权,但其失职行为在整个风险防控链条中形成关键漏洞,符合实质履职标准,这表明其职责与信贷审批核心环节存在紧密关联。
- 职务便利要件
需要考察是否基于制度性授权行使独立权限。在此要严格区分“岗位便利”与“职务便利”。“岗位便利”是指利用工作环境形成的条件;“职务便利”则依托制度性授权。若派遣人员经内部系统授权能够调取征信数据、撰写审查报告等,则构成实质性的职务便利,进而具备认定为违法发放贷款罪主体的条件之一。
- 风险预见可能性
依据《商业银行法》第35条规定,所有参与信贷流程人员均负有审慎义务。劳务派遣协议中关于岗位职责的约定,可以作为认定其注意义务范围的依据。若派遣人员应当预见自身行为可能导致违法发放贷款的风险,却因疏忽未预见或虽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那么在满足其他条件时,可能被认定构成犯罪。
三、辩护策略的立体构建
- 主体适格性抗辩路径
- 用工形式抗辩:辩护律师可提交劳务派遣协议、薪酬发放记录等证据,用以证明被派遣人员并非金融机构编制内人员,从用工形式角度对主体适格性提出质疑。
- 职责范围抗辩:通过调取岗位说明书、OA系统权限清单等材料,证实被派遣人员未参与实质性审批工作,其职责范围不涉及违法发放贷款罪所要求的核心职责,从而主张其主体不适格。
- 制度隔离抗辩:举证金融机构内控规程中关于派遣人员操作权限的限制性规定,说明被派遣人员的行为受到制度限制,无法独立完成违法发放贷款的行为,以此抗辩主体适格性。
- 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排除
- 收集岗前培训记录、合规考试试卷等证据,证明行为人未接受过信贷审查专项培训,缺乏对行业监管规范的认知基础,从而主张行为人不具备违法发放贷款罪所要求的违法性认识可能性。
- 违反规范的层级:若行为仅违反银行内部规定(如未核实财务报表细节),但未触犯法律或行政法规,则不符合“违反国家规定”的构成要件。
- 因果关系的阻断论证
- 建立“双重审查失效”模型,若正式员工的终审环节完全失控,可主张派遣人员的过失与损害结果之间缺乏刑法上的相当因果关系,即损害结果并非主要由派遣人员的行为导致,以此减轻或免除其刑事责任。
- 贷款损失系借款人欺诈或市场风险导致,可主张行为与结果无刑法上的直接关联。
- 单位犯罪转化路径
- 若金融机构存在系统性内控失效,可主张将个人责任转化为单位犯罪,降低个人刑事责任。这是基于金融机构内部管理不善与个人行为之间的关联,合理分配责任的一种辩护策略。
- 量刑情节主张
- 从犯地位:行为人受上级指使或参与程度较低,可主张认定为从犯;
- 损失挽回与认罪认罚:通过协助追回贷款、主动退赔等争取免予刑事处罚。
四、类案处理的规范建议
- 构建“三位一体”证明体系
- 岗位职责的形式证明:通过劳动合同、岗位说明等文件,明确劳务派遣人员的岗位职责,从形式上确定其工作范围。
- 实质权限的电子证据:利用系统操作日志、审批流水等电子证据,直观呈现劳务派遣人员在金融机构业务操作中的实际权限,为判断其是否具备主体资格提供实质依据。
- 违法收益的关联分析:对绩效奖金核算方式等进行分析,确定劳务派遣人员的违法收益情况,判断其行为与违法发放贷款之间的利益关联,辅助认定主体责任。
- 引入“合规责任阶梯”理论
- 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区分决策层、管理层、操作层的注意义务层级。对于劳务派遣人员,适用操作层责任标准,使责任认定更加科学合理,避免责任过度或不当归咎。
- 建立“违法发放数额的动态扣减”机制
- 对于通过贷后管理挽回的损失部分,在判决前可予以予以扣除,这有助于准确衡量犯罪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合理确定刑事责任。
结论
综上所述,在金融业态创新与用工形式变革的双重背景下,违法发放贷款罪中劳务派遣人员主体认定应坚持“实质履职”标准,综合考量职责关联性、职务便利及风险预见可能性等多方面因素。同时,为确保认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需建立严格的证明体系,防止客观归罪。在辩护过程中,律师应穿透形式法律关系,从岗位职责、系统权限、内控机制等多维度构建抗辩逻辑,实现刑法谦抑性与金融安全价值的平衡。
个人观点,AI辅助
作者简介
游涛,世理法源--庭审解决方案专家——高端法律咨询平台创始合伙人
业务领域:网络犯罪、金融犯罪、职务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电信诈骗等刑事法律服务,以及数据、直播、娱乐社交等领域合规建设。
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理事,公安大学网络空间安全与法治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北大法学院《金融犯罪与刑事合规》校外授课教师。
曾任北京市某法院刑庭庭长,从事审判工作十九年,曾借调最高法院工作。除指导大量案件外,还亲自办理1500余件各类刑事案件,“数据”“爬虫”“外挂”“快播”等部分案件被确定为最高检指导性案例、全国十大刑事案件或北京法院参阅案例。
曾任某网络科技上市公司集团安全总监,还为包括上市公司在内的多家企业完成全面合规体系建设以及数据安全、商业秘密、网络游戏、1v1、语音房等专项合规。
多次受国家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公安部、司法部的邀请,为全国各地法官、检察官、警官、律师授课;多次受北大、清华等高校邀请讲座;连续十届担任北京市高校模拟法庭竞赛评委。在《政治与法律》等法学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十余篇,在《人民法院案例选》《刑事审判参考》等发表案例分析二十余篇,专著《普通诈骗罪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