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汽车交易的增多,二手车交易市场日益繁荣。很多消费者选择购买二手车既能满足其出行需求,又节省了购车成本,但田先生的一次买卖二手车经历却让自己陷入了一场纠纷。


2024年底,想要买车的田先生在某二手车公司看中了一辆奔驰轿车,销售人员小王介绍该车仅更换过左前大灯和前杠,属于“瑕疵修复车”,田先生听完介绍后觉得“小瑕疵”无伤大雅,并未进一步核验车况,便当场向贷款公司抵押车辆贷款,并办理车辆过户。提车后,田先生发现车辆安全气囊故障灯经常报警,于是便将车辆开至汽修厂维修,经拆车检测:该车辆4个安全气囊全部缺失,其他部位也发生过多次维修,很可能发生过重大事故。得知“瑕疵二手车”竟然变成了“重大事故车”,田先生当即将二手车公司、贷款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车辆买卖合同、“退一赔三”。

立案后,法官多次组织调解,车辆销售人员、二手车公司称仅提供车辆寄售服务,对车辆可能发生过重大事故并不知情,不存在故意隐瞒,金融贷款公司认为其不具有车况审查义务,案涉当事人各执一词,调解工作一时陷入僵局。

为更好地调查了解案情,法官联合贺兰县营商环境法治工作站调解人员深入二手车公司调查车辆入库信息,了解到案涉车辆属于寄售,实际售卖人是原车主,二手车公司对车辆发生过重大事故并不知情,法官向田先生释明后,田先生据此追加原车主为被告。

开庭审理后,法官根据各方提供的证据证言和诉求厘清案件基本情况后,认为调解更有利于各方,于是组织了庭后调解。法官分别给原被告就司法鉴定车辆事故情况的成本及各方在纠纷中应负的责任“算了笔账”,经过反复沟通调解,原被告达成一致意见,由二手车公司、原车主先行向贷款公司的返还贷款,田先生配合返还车辆、办理过户。案件在法官的持续跟进督促下,顺利履行完毕,一场持续了半年的纠纷在多方努力下得到圆满化解。

法官提醒


消费者在购买二手车时应当提高警惕,在选择交易对象时要注意甄别资质,充分核实所购买车辆的车况,核对好车辆来源、车辆所有权性质、车辆标识及相关证照,是否有维修记录、违章记录等重要信息。

在购车时应当签订正规的购车合同,对车辆状况(如非事故车、非泡水车、非火烧车、非盗抢车)、质保期、车辆里程数、违约责任等重要内容在合同上载明,在购车后如果发现车辆存在问题即可依据合同约定向销售商主张权利。

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则须要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销售商在销售时以虚假陈述、隐瞒车辆重大瑕疵等手段诱使消费者因为获知的车辆信息不全而做出错误的购车意思表示,据此才能认定二手销售商构成消费欺诈。

同时,作为二手车销售商,在销售车辆过程中,应秉承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对二手车辆真实情况或重大瑕疵等进行隐瞒,或者作一些夸大虚假宣传,否则,消费者在购车后发现与销售商承诺质量不符,在消费者提起的维权诉讼中,轻者销售商要依据合同约定承担维修费用、赔偿损失,重者则构成欺诈,车辆转让或买卖协议将被依法撤销,除返还购车款项外,还要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向消费者支付车款的三倍赔偿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及合同相对性原则】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欺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来源:贺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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