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红河州政府公布《红河弥勒“11·18”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报告披露,2024年11月18日9时31分许,红河州弥勒市境内G326国道K1196+400M处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68万元。

经调查认定,弥勒市“11·18”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由杨某福驾驶的云GJF056号小型普通客车驶入对向车道且超速行驶与对向驶来的王某凯驾驶的云G95782号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导致的道路交通事故,不属于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该事故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如下——


红河弥勒“11·18”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摘选)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1.货车所有人基本情况

1.1开远市某某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有开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有效期:2020年6月16日至2070年6月15日。

调查组认定,开远市某某经贸有限公司履行了对肇事车辆和驾驶人的管理义务,对本次事故发生不承担责任。

2.肇事驾驶人情况

2.1杨某福:男,54岁,户籍所在地:红河州弥勒市虹溪镇招北村委会招北村,持“C1D”类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2011年4月8日,审验有效期至2027年4月8日。

2.2王某凯:男,33岁,户籍所在地:红河州开远市灵泉办事处石岩脚村,持“B2”类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2016年6月13日,审验有效期至2032年6月13日,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有效期至2028年8月。

3.肇事车辆情况

3.1云GJF056号车:“奇瑞牌/SQR6451T217”小型普通客车,核定载人数:5人,实际载人数:4人,车辆所有人:杨某福,登记住所:红河州弥勒市虹溪镇招北村委会招北村,初次登记日期:2015年1月6日,检验有效期止:2025年1月31日,使用性质:非营运。

3.2云G95782号车:“东风牌/DFH3310A25”重型自卸货车(空车),车辆所有人:开远市某某经贸有限公司,登记住所:红河州开远市开远大道858号附3号左侧门面,初次登记日期:2020年12月18日,检验有效期止:2024年12月31日,使用性质:货运。

(二)事故发生经过

经调取沿线的监控设备显示,2024年11月18日7时08分起,杨某福驾驶云GJF056号小型普通客车载杨某德、薛某芬、杨某琼途经多个路口,于8时17分在弥勒第一医院西区医院短暂停留,9时12分通过冉翁路与熙和路路口,后途经多个路段,沿G326国道由弥勒市区驶往新哨镇方向(由北向南)。9时31分许,行驶至G326国道K1196+400米处时,驶入对向车道且超速行驶,左前车头部位与由南向北对向驶来王某凯驾驶的云G95782号重型自卸货车左前车头部位碰撞,后两车又与道路两侧防护栏相撞,造成杨某福、杨某德、薛某芬三人死亡,杨某琼轻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三)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弥勒市境内G326国道K1196+400米处,呈南北走向,南至弥勒市新哨镇方向,北至弥勒市市区方向,路面系干燥沥青路面,道路由白色单虚线划分为双向两条机动车道,机动车道均宽3.80米,路面东侧的路肩宽1.30米,路肩东侧的钢质波形防护栏高0.75米,路面西侧的路肩宽1.20米,路肩西侧的钢质波形防护栏高0.75米,道路东侧外系低于的农田,道路西侧外系苗圃。国道G326线由南向北方向K1204+303M处道路东侧有“前方10km,事故多发路段、谨慎驾驶”的提示牌、K1197+450M处道路东侧有“进入村寨、谨慎驾驶”提示牌、K1197+220M处道路东侧有“限速40”的标志牌、K1196+428.40M处道路东侧有“解除限速40”的标志牌。国道G326线由北向南方向K1191+550M处道路西侧有“全段限速60”的标志牌、K1196+382.60M处道路西侧有“进入村寨、谨慎驾驶”提示牌。

(四)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1.路面痕迹:云G95782号重型自卸货车左后轮与路面形成的制动印长20.60米,右后轮与路面形成的制动印长24.20米。东侧路面(云G95782号车行驶方向车道内)云GJF056号小型普通客车与路面形成的挫划印长1.70米。

2.车体痕迹:云GJF056号小型普通客车车头部位严重变形损坏,保险杆、挡风玻璃等部位受损。云G95782号重型自卸货车双侧前轮、左侧保险杆部位变形损坏,前桥后移1米左右。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轻伤,2车不同程度受损,事故调查组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6721)规定,核定直接经济损失约168万元。

(六)其他情况

经调取气象信息,事故发生时天气晴、温度14℃、风力二级,行车视线良好。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1.杨某福驾驶云GJF056号小型普通客车上道路行驶,忽视安全、忽视警告标志、违法驾驶机动车,驶入对向车道,超速行驶与对向驶来的车辆发生碰撞,其违法行为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是造成此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王某凯驾驶云G95782号重型自卸货车上道路行驶,行经事故多发、村寨、谨慎驾驶路段,忽视警告标志、未降低行驶速度,与对向驶来的车辆发生碰撞,其违法行为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是造成此次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二)检验鉴定情况

1.乙醇含量定性鉴定

1.1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云通司鉴〔2024〕毒化鉴字第5186号《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证实:王某凯的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分。

1.2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云通司鉴〔2024〕毒化鉴字第5189号《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证实:杨某福的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分。

2.车辆安全技术鉴定

2.1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云通司鉴中心〔2024〕车鉴字第4262号《车辆安全技术鉴定意见书》证实:杨某福驾驶的云GJF056号小型普通货车:①该车发生事故时转向功能有效;②该车发生事故时制动功能有效;③该车发生事故时照明信号装置功能有效;④未检见该车的机械故障。

2.2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云通司鉴中心〔2024〕车鉴字第1736号《车辆速度鉴定意见书》证实:云GJF056号车发生碰撞时的车速约为88km/h。

2.3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云通司鉴中心〔2024〕车鉴字第 4263号《车辆安全技术鉴定意见书》证实王某凯驾驶的云G95782号重型自卸货车:①该车发生事故时转向功能有效;②该车发生事故时制动功能有效;③该车发生事故时喇叭装置功能有效;④未检见该车的机械故障。

2.4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云通司鉴中心〔2024〕车速鉴字第1737号《车辆速度鉴定意见书》证实云G95782号车发生事故时的行驶速度约为49km/h。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杨某福,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上道路行驶,忽视安全、忽视警告标志、违法驾驶机动车,驶入对向车道,超速行驶与对向驶来的车辆发生碰撞,导致3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于刑事责任追究。

(信息来源:云南红河州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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