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地名应优先选用历史地名保护名录中收录的地名,存量地名应避免违规使用或更改地名,地名方案不宜更改正在使用的地名,不以人名命名,不以企业名称或者商标名称作地名
♦楼宇、住宅区的通名,宜使用“大楼”“大厦”“商厦”“中心”“城”“小区”“公寓”“花园”“苑”“山庄”等作为建筑物通名;楼宇、住宅区的专名,宜使用当地现今地名、历史地名及其派生地名,也可使用体现当地历史、地理、文化特征和美好愿景的词语命名
华西都市报讯(四川日报全媒体记者 李丹)日前,民政厅印发《四川省地名方案编制规范(试行)》(简称《规范》),规范全省各级地名方案编制工作,提升全省地名标准化、科学化水平。其中提到,各地在对楼宇、住宅区命名时,不得使用帝王称谓、官衔、职位等词语,不得使用冠有“万国”宇宙”“天下”等刻意夸大的词语。
《规范》旨在加强和规范地名管理,为全省地名的命名、更名、优化调整、标志设置、地名文化保护等各项工作提供前瞻性、系统性、科学性依据。
编制对象有8类,包括城镇建成区、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街、路(大道)、巷(里、弄)等道路、街巷名称;桥梁、隧道、轨道交通站点和线路等交通设施名称;山、河、湖、坝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植物园、动物园、儿童公园等)、游园等城市公园和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名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名称;矿区、农林牧渔区、工业区、地片、区片等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非行政区域和城镇、自然村、农林牧场等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居民点,以及广场、体育场等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其他地理实体名称等。
对地名的规范化,《规范》明确,地名采词库应包括地名区块功能定位、重要命名资源、命名指引,历史地名应优先选用历史地名保护名录中收录的地名,存量地名应避免违规使用或更改地名,地名方案不宜更改正在使用的地名。同时,不以人名命名,不以企业名称或者商标名称作地名。
针对关注度较高的楼宇、住宅区命名,《规范》明确,楼宇、住宅区的通名,宜使用“大楼”“大厦”“商厦”“中心”“城”“小区”公寓”“花园”“苑”“山庄”等作为建筑物通名。
楼宇、住宅区的专名,宜使用当地现今地名、历史地名及其派生地名,也可使用体现当地历史、地理、文化特征和美好愿景的词语命名。不得使用具有特定含义标志性建筑物名称和特定政治色彩的词语;不得使用帝王称谓、官衔、职位等词语,如皇帝、国王、帝王、王子、王朝、相府等;不得侵犯他人的名称专用权,不得使用非本企业拥有的具有广泛知名度的著名品牌名称;不得使用冠有“万国”宇宙”“天下”“中央”“欧洲”等刻意夸大的词语;一般不得使用冠有“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等词语。
此外,使用国家明令保护的标语、文字,必须征得主管部门书面同意,如世博、奥林匹克等;片区内建筑物名称不得重名、同音,不得在已有同类地名前增加或减少“大”新”“四川”之类的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