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陈绍平、马本德、全媒体记者章娜、实习生姜梦报道:2月11日,记者从南昌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获悉,近日,该支队经开大队接到投诉,投诉人从一家客运租赁公司租用了一辆雪佛兰科鲁泽小型轿车,但是该车辆属于非营运车。执法部门立即对客运租赁公司开展调查,责令其改正并处以罚款。

  据介绍,2月7日,南昌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经开大队接到一起投诉举报。投诉人称,自己在2024年12月17日至2025年1月1期间,通过网络平台从一家客运租赁公司租用了一辆雪佛兰科鲁泽小型轿车,共计支付1008.5元租车费用。但在使用过程中,投诉者发现车辆行驶证上明确标注“非营运”属性,随即向经开大队进行投诉举报。

  接到投诉后,经开大队高度重视,迅速行动,立即安排执法人员对涉事客运租赁公司展开现场检查。经调查,该公司名下共有2辆用于经营的车辆,其中这辆雪佛兰科鲁泽小型轿车未向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且车辆信息备案数量也未达到实际经营车辆数的50%。该公司行为已违反《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构成汽车租赁经营者未按规定报送车辆信息备案的违规行为。

  依据《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九条第八项的规定,结合《江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24版)》相关细则,经开大队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责令其立即改正违规行为,并处以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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