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有无防伪标识,是许多消费者购买商品时考量的众多因素之一。防伪标识可供验证的特性,总能给消费者带来满满的“安全感”。但防伪标签验证为“正品”的商品,一定是正品吗?

案情回顾

2008年起,生产体育产品的某科技有限公司就“华xx海”“x海”标识,对其生产的跳绳产品进行了长期的经营、宣传,并获得了诸多奖项、荣誉。


*图源网络

后该公司发现,林某思在某电商平台店铺中销售的产品带有的“x海中考”标识与该公司企业字号和商品名称相同或相似。同时,产品上还贴附有由某管理有限公司提供防伪验证服务的防伪标签,通过扫描防伪标签,验证页面出现“验证成功 正品保证”等字样,遂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过程中,林某思辩称,涉案商品上的标识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不相同也不相似,且该公司现有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项目中没有运动绳(跳绳)这一商品。涉案商品从正规渠道进货取得且已及时下架处理,其无侵犯商标权的主观恶意和生产涉案产品的行为。某科技有限公司宣传的产品品牌为“兴x海”,主张其长期使用的“x海”标识并不属于“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名称”。

某管理有限公司辩称,其公司在提供服务前进行了严格的审查,确认服务内容不包含任何品牌的 LOGO 或名称,且与林某思的产品无关。二维码的扫码结果及相关文字图案均由林某思自行设定,其公司仅提供技术支持,不负责内容审核。公司未使用涉案商标或与商标相关的任何标识或描述,未侵害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商标权,也未参与林某思的业务运营,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潮安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诉侵权商品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商品为同类商品,消费群体相同,其使用“x海中考”标识,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商品名称、企业字号构成近似,足以引人误认为是该公司商品或与该公司存在特定联系,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林某思不但销售被诉侵权商品,还向某管理公司购买防伪验证服务,其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某管理有限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尽到查验证明材料的义务,其为被诉侵权商品提供防伪验证服务的行为,对案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实施起帮助作用,应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并对林某思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林某思赔偿某科技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合计 40000元;某管理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为侵权跳绳商品提供防伪验证服务并对林某思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利用防伪标识给侵权商品披上“正品”的外衣,不能规避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在市场经营中,生产方、销售方、防伪验证服务方都应自觉守牢行业底线,自觉遵照法律法规要求开展生产、销售、服务,让防伪标识回归“防伪”的本质,才能更有利于自身长远发展。

撰稿:黄雪玉

来源:潮安法院

编辑:张蝶 吴柏霖

审校:林修佳





ad1 webp
ad2 webp
ad1 webp
ad2 web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