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用工形式的多样化,劳务关系早已成为用工市场的一种常态。但在用工过程中因工受伤争议频发,那么责任比例的划分及赔偿数额又该如何划分呢?
近日,高新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劳务关系引发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案情简介
林某于2020年5月至某食品公司工作,负责食材搬运,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2020年7月某日晚,林某驾驶满载食材的三轮车行至某工厂路段,不慎三轮车发生侧翻,致使左肩、左髋部肿痛、活动受限。后林某多次至医院治疗。某食品公司与林某就责任比例的划分及对林某的赔偿数额无法达成一致,林某遂诉至法院,寻求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院审理
经法院审理查明,因原告林某与被告食品公司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且双方庭审中均一致认可林某自2020年5月至单位工作,此时林某已达法定退休年龄,而食品有限公司也未为林某缴纳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建立用工关系的,因劳动者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原因与用人单位无任何关联,双方之间的用工关系原则上应认定为劳务关系,且原被告均认可双方之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系劳务关系。
其次,食品公司作为接受劳务一方,负有保障林某安全作业的义务,其应对生产现场的相关安全事项负检查、监督义务,并加强对生产现场安全管理,因其未能对林某的劳务活动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和防范义务,存在过错,应对林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遭受的人身损害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工作时应树立安全意识,但其对自身安全未尽审慎注意义务,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也负有一定的过错。法院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及对本案损害后果的原因力大小,结合具体案情,对林某所受损害酌情确定由被告食品公司承担65%的责任,林某自负35%的责任。
法院裁判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食品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林某各项损失合计10715.65元。
撰稿 | 贾鹏月
编辑 | 陈 璐
校对 | 王 萌
审核 | 沈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