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活“沉睡条款” 解企业燃眉之急
——滁州市首例保障拘役罪犯“回家权”刑罚执行监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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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明光市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执行检察履职过程中,发现有些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充分保障。为有效履职,精准监督,切实保障罪犯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权威,该院开展了激活刑法第四十三条拘役罪犯“回家权”相关工作。
2023年7月,在安徽省滁州市明光市某大市场任总经理助理的张某因醉酒驾驶被民警查获,后以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在服刑前,公司大小事务由其负责处理,其入所服刑对公司事务造成较大影响,公司经营遇到诸多困难。另外,张某之子今年参加高考,因张某入所服刑对其心里造成波动,加之家里母亲年迈体弱,张某在服刑期间对公司及家庭放心不下,向看守所民警提出了“请假1-2天”的申请,看守所负责人立即将情况告知驻所检察室检察官。
明光市人民检察院对张某申请“回家权”一事高度重视。《刑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每月可以回家一至两天。法律明确了拘役罪犯拥有“回家权”,但囿于各种风险考虑,现实中鲜有开展。为此该院认真梳理有关法律法规,研判拘役罪犯服刑期间“回家权”落实的可行性和必要性。通过与公安机关会商,明确了公安机关负责对拘役罪犯执行刑罚、服刑期间审批回家、监督管理工作,人民检察院对拘役犯罪服刑期间回家的执行活动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收到张某的申请后,该院检察官根据相关规定要求,走访了张某所在公司。公司人员反映:公司主要负责人常驻外地,张某是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事务,因张某入所服刑,公司多项重要业务处于停滞状态,公司经营状况不佳,急需张某回去处理有关事务。
2024年4月12日上午,该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罪犯家属代表、涉案企业代表、看守所负责人等对张某请假回家事项举行了听证会,与会代表及委员、人民监督员纷纷对张某拘役期间回家的申请表示支持。
鉴于张某在服刑期间表现良好,2024年4月13日,公安机关依照程序作出批准张某回家一天的决定。张某履行好请假手续后,由保证人领出,走出了看守所大门。张某回家期间,到公司对近期需要其紧急处置的事项进行了妥善安排和处理,探望了自己的母亲和儿子。检察干警通过视频、电话等方式进行线上监督,实时掌握张某回家活动情况,实现对拘役罪犯张某回家动态的全方位监督。
2024年4月14日,在保证人陪同下,张某如期归来,在看守所门口,他对检察官和看守所民警激动地说:“公司事务已安排妥当、相关事项得以顺利推进,也安抚了小孩情绪,谢谢你们让我重获一天的自由,我会继续好好改造!”
为了让“回家权”真正体现《刑法》对服刑人员的人文关怀,而不是止于“纸面”,今年以来,明光市检察院联合市公安局出台了《明光市拘役罪犯服刑期间回家的实施办法(试行)》。该项工作的落实,既保障了《刑法》赋予拘役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又利于留所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下一步,明光市人民检察院将继续加强检警协作,强化协同共治,在执行中发现问题和不足,对《实施办法》进行修订完善,让醒来的“法条”不断焕发生机,巩固“回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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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283期
安徽检察新媒体出品
审核丨任小玲
供稿丨省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
明光市检察院
编辑丨李昂
投稿邮箱丨ahjcxmt@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