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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8日,政府官网发布了关于《赣州市中心城区普惠托育设施专项规划(2024-2035年)》(草案)的公示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相关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发展政策要求,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样化的婴幼儿托育服务需求,完善城市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更好地指导赣州市中心城区普惠托育服务设施建设, 赣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编制了《赣州市中心城区普惠托育设施专项规划(2024-2035年)》(草案)。

该规划草案主要内容正在进行公示征集公众意见。公示时间:自2025年2月8日至2025年3月9日,共30日。

一起来看看规划详细内容:(文末附规划图)

《赣州市中心城区普惠托育设施专项规划(2024-2035 年)》 (草案)公示内容

一、 规划目的

为落实国家、省、市相关 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发展政策 要求,适应当前人口结构变化和政策导向,满足赣州人民群众日益增 长的,多层次、多样化的婴幼儿托育服务需求,有效指导赣州市中心 城区普惠托育服务设施建设,不断完善城市普惠托育服务体系,特编 制《赣州市中心城区普惠托育设施专项规划( 2024-2035 年)》。

二、 规划范围与期限

1、规划范围

本规划范围与《赣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2021-2035 年)》确 定的中心城区范围一致,包含章贡区、赣州经开区、蓉江新区全域; 南康区蓉江街道、东山街道、龙岭镇、镜坝镇、太窝镇全域以及唐江 镇、朱坊镇的部分区域;赣县区梅林镇全域以及茅店镇、储潭镇和五 云镇的部分区域,国土面积 1196.87 平方公里。人口规模 320 万人, 城市建设用地规模 360 平方公里左右。

2、规划期限

本规划期限为 2024-2035 年,其中近期 2024-2030 年,远期 2031-2035 年。

三、 规划原则

1、政府主导、普惠优先

2、均衡布局、方便可及

3、因地制宜、多元发展

4、资源整合、集约高效

四、 规划内容框架

本规划旨在将 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系统 统筹规划布局,保障设施建设空间。规划内容主要为构建“1+5+N” 的普惠托育服务设施体系:“1+5”指市、区两级托育综合服务中心; “N”指以 N 个社区托育服务中心为主,用人单位办托、幼儿园延伸 办托、家庭托育点等社区嵌入式托育服务设施弹性补充。

图 1: 托育服务设施规划内容框架图



五、 规划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 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 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 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 年修订)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

《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2019 年) 《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2019 年)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2019 年版)

《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建设指南(试行)》(2021 年)

《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标准(试行)》(建科规〔2020〕7 号) 《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指南》(2022 年)

《城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导则(试行)》〔2024〕5 号 《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2024 版)

《江西省建设用地指标》(2018 版)

《家庭托育点管理办法(试行)》(国卫人口发〔2023〕28 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 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 意见》(国办发〔2019〕15 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 发〔2020〕52 号)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 决定》(中发〔2021〕30 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订印发《“十四 五”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社 会〔2024〕260 号)

《国家卫生健康委等 17 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 持措施的指导意见》( 国卫人口发〔2022〕26 号)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

《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 若干措施》( 国办发〔2024〕48 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 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

展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20〕6 号)

中共江西省委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优化生育政策 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发〔2022〕11 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实 施意见》(赣府厅发〔2022〕2 号)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的 通知》(赣市府字〔2022〕94 号)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 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 务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市府办发〔2022〕6 号)

中心城区各片区(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

六、 规划目标

把握普惠基本方向,不断优化托育资源配置,构建全面覆盖、布 局合理的普惠托育服务设施体系,明确托育设施空间点位与配置标准, 建立以社区托育服务设施为主,其他托育服务设施为补充的高品质托 育服务供给体系,实现“幼有所育、幼有善育”目标愿景。

七、 规划指标

近期至 2030 年,结合社区托育服务设施建设,推进托位总量的 稳步增长,建成“1+5+N”托育服务设施体系。每千人口拥有 3 岁以 下婴幼儿普惠托位数达到 5.0 个,社区托育服务覆盖率达到85%以上。

远期至 2035 年,进一步优化完善托育服务设施布局,全面满足 群众托育需求,形成多元化、多样化的托育服务设施体系。社区托育服务覆盖率达到90%以上。

八、 规划策略

1、突出保障,构建“1+5+N”托育服务设施体系;

2、科学布局、形成“5-10 分钟”社区托育服务圈;

3、因地施策、采用多元托育服务设施配置模式;

4、共建共享,挖潜各类公共资源。

九、 托育设施总体规划

规划至 2035 年,赣州市中心城区构建“1+5+N”的托育综合服务 中心设施体系,即设置 1 个市级、5 个区级托育综合服务中心,“N” 个社区托育服务设施。

规划设置市级托育综合服务中心 1 处,区级托育综合服务中心 5 处,提供不超过 875 个托位;规划设置社区托育服务设施 297 处,提 供 15349 个托位。

十、 托育综合服务中心规划布局

市级:规划 1 处市级托育综合服务中心,位于赣州市妇幼保健院 东侧,设置托位 125 个,用地面积 3507.32 平方米。

区级:规划章贡区、南康区、赣县区、经开区、蓉江新区各设置 1 处区级托育综合服务中心。每个托育综合服务中心设置托位原则上 不得大于 150 个托位。

章贡区:规划章贡区托育综合服务中心设于章贡区妇幼保健院西

侧 B13-3 地块,用地面积约 3334.04 ㎡,设置托位原则上不得大于

150 个托位。

经开区: 规划经开区托育综合服务中心设于蟠龙中学北侧 M-08-01 地块,用地面积约 5500 ㎡,设置托位原则上不得大于 150 个托位。

蓉江新区:规划迁建蓉江新区托育综合服务中心至 E10-03 地块, 用地面积为 7066.83 ㎡,设置托位原则上不得大于 150 个托位。

南康区:规划保留现状已建南康区托育综合服务中心,位于南康 区妇幼保健院南侧,建筑面积 3200 ㎡,设置托位 150 个。

赣县区:规划新建赣县区托育综合服务中心,位于狮岩大道与燕 塘北路交叉口处 ML09-12-02 地块,用地面积 10000 ㎡,设置托位原 则上不得大于 150 个托位。

十一、 社区托育服务设施规划

规划设置社区托育服务设施 297 处,其中保留现状公办幼儿园延 伸办托 48 处,保留公办社区托育服务中心 5 处,新增社区托育服务 中心 244 处。

1、社区托育服务中心

规划共设置社区托育服务中心 249 处,托位 12828 个,其中:新 增社区托育服务中心 244 处,新增托位 12243 个,保留现状社区托育 服务中心 5 处,保留托位 585 个。

2、幼儿园延伸办托

规划对现有公办幼儿园延伸办托进行保留,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 开设托班。规划共保留幼儿园延伸办托 48 处,保留托位 2521 个。

十二、 托育设施建设指引

1、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建设指引

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建设规模原则上建设托位规模控制在 150 个 以内,建筑面积不小于 3000 ㎡,占地面积约 5500 ㎡左右。

托育综合服务中心的托位可相应设置乳儿班( 6~12个月,10人以下)、托小班(12~24 个月,15 人以下)、托大班(24~36 个月,20人以下)三种班型。18个月以上的婴幼儿可混合编班,每个班不超过18人。

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建筑功能包括托育服务用房、托育从业人员培 训用房、托育产品研发和标准设计用房(按需设置)、婴幼儿早期发 展用房、监督管理用房(按需设置)和设备辅助用房等。

2、社区托育服务中心建设指引

社区托育服务中心每托位建筑面积不低于 9 ㎡;每处社区托育服 务中心建筑面积不应低于 200 ㎡,不设置建筑面积上限。各地可结合 实际适当调整上述建筑面积指标。

社区托育设施的室内建筑空间,应包含若干生活单元以及多功能 活动室、服务管理用房、供应用房和交通空间。鼓励各地提供托育室 外场地。暂不具备独立室外场地条件的,可统筹利用社区(小区)公 共场地空间。室外活动场地宜具有良好的日照和通风条件,并应设置

符合安全标准的防护设施。

婴幼儿托育功能应布置在三层及以下,且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半 地下室,宜与儿童托管、儿童游憩区域设置物理分隔。

3、幼儿园延伸办托建设指引

托大班生活用房的使用面积及要求宜与幼儿园生活用房相同,最 小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151 ㎡,当活动室与寝室合用时,其房间最小使 用面积不应小于 105 ㎡;托育生活用房应布置在首层,当布置在首层 确有困难时,可将托大班布置在二层,其人数不应超过 60 人,并应 符合有关防安全疏散的规定。

4、用人单位办托建设指引

每托位建筑面积不少于 9 平方米,一般规模不应低于 200 平方米。

5、家庭托育点建设指引

家庭托育点设置应符合《家庭托育点管理办法(试行)》文件要求。 家庭托育点婴幼儿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 9 ㎡,每个家庭托育点收托人 数不得超过 5 人。

附图











内容来源:政府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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