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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里家书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古有六尺巷让墙,而如今互为邻居的王某和李某,却因为“一扇门”起了纠纷。
左图为2406室外移并改为外开后入户门;右图为同楼栋一楼业主原有入户门
基本案情
王某夫妻购买了盱眙县某小区的2405室房屋,同层邻居系2406室房屋的业主李某。2405室房屋位于边套,入户门设计为外开;2406室房屋位于中间套,入户门设计为内开。两家入户门呈垂直状态且相距较近。2406室入户门前有一条通道,宽1.4米,系2405室入户唯一通道。
李某对2406室房屋装修时,擅自将入户门外移30厘米并改为向2405室房屋方向外开。当2406室入户门垂直打开时,占用过道一半以上宽度,完全打开后与2405室入户门相近,影响王某通行便利。
李某在装修前,曾与王某协商过入户门改为外开事宜,王某认为这样更改严重影响其通行与人身安全,没有同意。但李某认为自家的门自己有权利做主,便我行我素,强行将入户门进行更改。王某发现后向物业反映情况,物业也多次与李某沟通要求恢复原状,但协商无果。王某无奈,只能一纸诉状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李某将入户门由外开改为内开。
李某并未到庭参加诉讼,在电话中竟向法官陈述其装修好了可以一直不入住,不会影响王某通行,坚决不同意将入户门改回内开。
裁判结果
盱眙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的擅自改装行为必然挤占两家入户门外公共通道的空间,而该公共通道系双方共用的唯一通道,尤其在2406室入户门垂直打开时将占据通道一半以上空间,不仅造成王某一家人通行不便,且消防隐患较大,威胁居民的人身与财产安全。故盱眙法院判令李某将2406室房屋的入户门恢复为内开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将入户门改为外开,不仅影响其他业主合法权益,也给公共安全带来一定隐患。作为建筑物所有权人,应当合法行使权利,不得侵害其他业主权利及公共利益。如果业主遇到占用公共通道、私自将入户门改为外开等情况,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依法维护安全、和谐的公共生活环境。
来源 | 盱眙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