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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纪检监察机关准确运用“四种形态”实施办法(试行)》,首次以党内法规的形式对“四种形态”作出全面规定。办法已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作为公职人员,了解掌握“四种形态”运用,准确把握政策策略,无论是防微杜渐,还是加强自我约束,都十分必要。
01什么是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依照党章第四十条第二款、《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七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条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等规定,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指:
第一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及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或者予以诫勉,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
第二种形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
第三种形态: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
第四种形态:严重违纪涉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成为极少数。
02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如何运用的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五章第三十一条规定:
第一种形态
适用情形:党员、干部有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轻微违纪问题,或者有一般违纪问题但具备免予处分情形的。
处理方式: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及其他批评教育类处理
适用范围:常态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党员行为虽然造成损失或者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不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种形态
适用情形:党员、干部有一般违纪问题,或者违纪问题严重但具有主动交代等从轻减轻处分情形的。
处理方式:(一)党纪轻处分:警告、严重警告;(二)政务轻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三)组织调整: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等。上述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适用范围:大多数
第三种形态
适用情形:党员、干部有严重违纪问题,或者严重违纪并构成严重职务违法的。
处理方式:(一)党纪重处分: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二)政务重处分:撤职、开除;(三)重大职务调整:降职、解聘、解除劳动合同、组织除名以及其他重大职务调整等措施。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适用范围:少数
第四种形态
适用情形:党员、干部严重违纪、涉嫌犯罪的。
处理方式:开除党籍、开除、移送有关国家机关。
适用范围:极少数
03第二种形态转化为第一种形态的情形
从第二种形态开始就是处分以上了,与第一种形态在性质和程度上有着本质区别。
不过,根据《条例》规定,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也就是可以“二转一”,具体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如下: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
(二)在组织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
(三)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或者有其他立功表现;
(四)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
(五)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
(六)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情形。
04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情形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
(二)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
(三)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
(四)违纪受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没有交代的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
(五)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情形。
来源:人事工作者综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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