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上一篇文章,本文将简单讨论如何实现社会权利的平等。
罗翔老师有一个观点:在规则中追求平等。
前篇文章也提到对平等的两个延伸解释:
1.在评判时,无论是程度、价值或状况上与他人或他物相同的或相等的,比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在权利方面,特指在享受待遇或权利方面,所有的人都应当被同等对待,比如:所有的人生来是平等的,不存在三六九等。
打个比方,去清华、北大上学这件事,人人都能去当然是一种平等,但是清华、北大的上学名额是有限的,不可能让每一个高中生都去上学。这个时候,通过公开、公平的考试进行录取,就是一种规则上的平等。
现代文明社会,体现平等最好的方式就是制定一套规则(法律),并且所有的人都必须遵守这种规则。——法治的要求
平等就是,每个人都在规则之下都拥有同等的机会,或者每个人都有同样的发现机会以及创造机会的外部环境与条件。
破坏平等也很简单,有人(或组织)凌驾于法律之上,或者不受法律约束。从这个角度来说,“党大还是法大”的确就是一个伪命题,因为这个命题成立必须有一个前提,某个组织和法律(社会规则)是可以比较的同一类事物。显然,任何政党只是一个社会组织,而不是一套社会规则,根本就无法类比。
保障社会成员的机会平等是实现社会权利平等的一种重要手段,也是社会公平、公正的直接体现。在规则中,如果存在人为设置的门槛、针对性的条条框框以及刻意选择的时间、地点和空间等等,都是规则不平等的证明。
机会平等意味着包括出身、性别、职业、年龄、甚至残疾等等在内的一切歧视都不允许存在,机会平等还表现在参与公平竞争和参与合作的机会均等。
除了机会平等,社会平等在很多方面也有体现。比如:
在所有人都需要排队的时候,地位高、权力大的官员只能与平民百姓有平等机会,而不是拥有什么优先权、豁免权;
日常生活中,位高权重不代表就能够居高临下地讲话,更不能虚情假意地表示关怀;
即使一个人富可敌国,也应当和蓝领工人得到同样的尊重;
知识精英与普通百姓需要承担同样的责任和义务,二者并没有任何道德私域的差别;
无论任何人,都没有资格得到所谓的特权、特供;
无论工人、农民还是什么人,都拥有同样的社会基础保障,而不是分成三六九等。
平等和天赋人权
人人生而平等,意味着每个人拥有同等的基本权利,包括生存的权利、接受教育的权利、免于恐怖和免于匮乏等权利,所有人也同样拥有根据自身条件和特点出发寻求自我实现的机会,这就是天赋人权。
注:基本人权可参见《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我国于1997年10月签署了前一个公约,2001年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已经在中国正式生效;另外,1998年10月5日中国政府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目前还没有得到全国人大批准。
天赋人权,简单来说就是社会应当赋予每一个人同样的政治权利与公民权利,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该剥夺一个人的基本权利。
有时候,这个原则很可能陷入一种困境:当集体利益要求牺牲个人利益甚至生命时,个人如何选择?
以集体利益为前提的推论,在社会道德层面貌似无法反驳,但是必须坚持一点,个人的基本权利至高无上。是否牺牲个人利益包括生命等去维护国家、民族或者集体利益,必须由个人自主决定。也就是说一个人是否愿意放弃个人利益,这是他自己在伦理道德层面的自主决定,不能有任何形式的强制要求。
权利平等意味着每一个社会成员都能感受到自己作为一个独立的人的尊严。
平等与自由
人类社会,无论什么形式的社会制度,都需要依赖等级制度来维持社会结构的稳定。从人性来说,人的本能都是排他的,也就意味着几乎所有掌握权力的人,都希望阻止别人的机会从而确保自己地位稳固。一个社会能够保持顺畅的上升通道,是文明社会的要求。
社会文明进步要求社会存在上升通道,先决条件之一是机会平等,为了保证机会平等,社会中每一个人的信息对等则是其先决条件。信息对等就要求一个社会必须有舆论自由、新闻出版自由,否则,这个社会不可能成为机会平等的社会。
罗尔斯的社会正义第一原则是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权利主张,享有一个完备体系下的各项平等自由权。平等的政治自由权意味着每个人都应该拥有同等的基本自由,这些自由构成了一个自由社会的基础。这些自由包括言论自由、信仰自由、集会自由等,它们是人们行使其他权利和追求个人目标的前提。罗尔斯认为,这些自由是不可剥夺的,任何社会安排都不能以牺牲这些基本自由为代价,即使这样做可能会带来更大的社会福利
自由只能因为自由本身的缘故而受到限制。但是平等的自由不可能在绝对意义上成立,因而对自由的不平等必须设置最基本的条件,罗尔斯指出:“一种不够平等的自由必须可以为那些拥有较少自由的公民所接受”。而对于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罗尔斯认为前提是应该“对处于最不利地位的人最有利”。
当那些被绝大多数人所接受的道德观念转化为切实可行的法律(自然法),就会形成社会价值体系,最终,各种权力受到恰当限制、机会平等才有可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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