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石伟
近日,湖北武汉、恩施、宜昌多个租车公司反映,一伙“假老板”从店里租赁了十多辆豪车,后通过伪造证件手段抵押给潜江、荆门的抵押公司。“警方把骗子抓了。但抵押行说他们也是受害者,要求租车公司弥补他们的损失才能还车。车子滞留小半年无法经营,我们每个月背负十几万车贷,经营越来越困难。”
潜江警方表示,两名嫌疑人案发后曾试图越境潜逃,目前三名嫌疑人都已归案,供述了新的案情,“案情查明后,涉案车辆的归还与抵押行无关,不需要经过抵押行同意。因案件复杂,警方正在抓紧调查,早日查明案情。”
律师表示,根据法律规定,应该查明一辆车就归还一辆车,抵押行的损失应向嫌疑人追讨。
“土豪”4年租车累计花费150万元
介绍新客户取走多辆豪车后失联
2020年,一名自称“做工程”的李总找到恩施袁某的门店租车。此后,李总连续4年一直在店里租车,月月准时支付租金,累计支付了大约150万元。
2024年3月,李总告诉袁某,他在宜昌、潜江等地接手了新工程,经常要两地跑,需要给手下人员租几台豪车。之后,介绍了朱某睿、赵某两名男子,分别租赁了奔驰、路虎等豪华汽车。
最后一辆车是2024年7月被取走的。至此,李、朱、赵三人陆续从店里取走5辆汽车,累计车价320万元。袁某说,为感谢李总照顾生意,店里每个月拿出两千元,或者买两条好烟,作为回扣送给李总。
嫌疑人赵某(受访者供图)
7月底,三人陆续开始拖欠租金、回复信息不及时。袁某还发现,这些车辆安装的GPS显示,车辆长期在固定地点停放,没有活动痕迹。
“因为遇到过车辆被人私自抵押的事,出于敏感,我催促他们把车子先还了,要用的时候再来取。”袁某说,几天后朱某睿、赵某向他坦白,他们受李某宇(李总)指使在袁某店里租车,车子已经在潜江被抵押套现,三人分赃不均出现了矛盾。
袁某联系李某宇,对方承认了私自抵押车辆行为,表示马上有笔工程款到手,会将车子还给袁某。不久之后,三人都失联了。
根据GPS最后的定位,袁某赶到潜江市,在一家抵押公司的车库找到他的5台车,这些车辆的GPS装置都已被拆除。袁某当即报警,当地派出所认为是经济纠纷。
其间,袁某试图将车开走,被抵押公司人员阻拦,双方发生冲突,袁某再次报警。
袁某追查车辆与抵押行发生冲突后报警(受访者供图)
9月份,袁某在恩施以遭遇诈骗为由报警,恩施警方立案调查,并前往潜江调查。“后来因为属地管辖原则,案件被移交给潜江市警方。潜江警方以诈骗案调查处理,将涉案三人抓获。”
警方调查发现,李某宇、朱某睿、赵某三人,伪造了车主身份证、委托书等资料,从2024年4月就开始陆续将车辆抵押给了潜江某抵押公司。袁某称,5台车抵押的总价只有80万元左右。
李某宇伪造的手续材料(受访者供图)
恩施警方出具的办案材料(受访者供图)
封面新闻记者统计发现,除袁某之外,武汉、宜昌还有多家租车公司被上述三人诈骗,累计有将近20辆车被李某宇以同样的操作抵押给潜江、荆门的抵押行。
抵押行要求弥补损失才能还车
有车主深夜跨市“偷”回车
袁某告诉封面新闻记者,这5台涉事车辆都是亲友们挂靠在他的公司经营,每个月总计有11万元的车贷,一直是由他承担。出事后,车辆一直滞留在潜江无法取回,无法盈利,但贷款不敢不还,店里几乎经营不下去了。
袁某提供的录音显示,潜江民警表示涉事的抵押行也是受害人,租车公司前期已经收取了30多万元租金,警方需要考虑双方的损失。录音中,袁某表示自己收取的租金是合法收入,愿意拿出5万元给抵押行,以便尽快将扣押的车辆归还。
“他们的意思是,30万租金是嫌疑人从抵押行骗出来的,应该退还一部分给该抵押行。我愿意给5万,对方不同意。”袁某认为,潜江的抵押行陆续几个月里,从同一批人手中接手了多台涉案车辆,并且拆卸了GPS,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即便是被骗人,也应该找诈骗者追责,不该找租车公司索赔。
武汉租车公司的尹某告诉记者,他有一辆宝马汽车被李某宇抵押给潜江那家抵押行,办案民警也提出过弥补对方损失的话。“GPS被拆了,车机被刷新了,备用钥匙被屏蔽了,车子被其他车辆围堵着。我找4s店求助,重新配了钥匙,半夜去把车子从包围圈弄出来,‘偷’回了武汉。”
尹某称,他在“偷车”过程中擦碰了周围车辆,事后接到了潜江方面电话,称其行为涉嫌盗窃,且抵押行以故意损毁财物报了警,要求尹某将车辆还回去,否则损毁财物超过5000元就会被刑事立案。“我之前在武汉派出所报过诈骗,正式立案调查了。取车回武汉,第一时间又去辖区派出所报案,做了笔录,报备了事情经过。刮擦了别的车,定损多少我都愿意赔偿。”
宜昌某租车公司有3辆车被李某宇抵押给潜江、荆门的抵押行。2024年10月,宜昌警方立案调查后,前往荆门将相关涉案车辆带回宜昌。“宜昌有两家公司被骗,从荆门取回4辆车,都还给我们车主了。我还有一辆车在潜江,至今没能取回。”
车主们疑问,为何同一个团伙做下的同样案件,有些地方可以快速将车取回,有些地方还要给抵押行退钱才能取车。
潜江警方称涉案车辆归还不需抵押行同意
律师:涉案车辆应当查明一辆归还一辆
2月6日,潜江警方针对录音内容回复记者,称当时是从维护双方受害人的角度考虑,为了推动事情尽快解决,提供了一个双方协商的路径,“至于两方怎么谈、谈多少钱,警方都不参与。潜江抵押公司称被骗了100多万,也以受害人身份报警,我们也立案了。”
民警称,袁某累计收到30余万元的租金,这些钱实际是嫌疑人伪造手续抵押车辆,从抵押行骗走的钱款,警方需要倾听两方受害人的诉求。
民警表示,根据相关规定,涉案车辆在案件查明之后应当归还给车主,并不需要抵押行的同意,但办案过程中存在不宜归还车辆的情况。
“前期,车辆评估定价需要时间。两个嫌疑人潜逃云南准备出境,我们赶过去拦截带回,也需要时间。后来,主犯没有到案,案件没有完全查明。2024年12月中旬,主犯到案又供述了新的情况,需要时间调查。”民警介绍,潜江这家抵押行接收了宜昌、恩施、武汉多地的多辆涉案车辆,是不是有别的复杂内情,也还需要调查。
民警表示,潜江检察院、法院都提前介入案件的指导、监督,部分案件已经移交法院进入起诉阶段,剩余部分案情最近可能会有新进展和新变化,“非常理解租车公司的压力和诉求。案件正在抓紧办理。”
对此,天达共和(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彭夫表示,该诈骗案中实际的被骗人是抵押行,但抵押行应该向诈骗犯追讨损失,不应牵扯租车公司。“按照法律规定,查明案情的理解应该是以标的物为准,也就是案件涉及的车辆,每查明一辆就应该返还给车主一辆,而不是整个案件全部查完、审完才归还全部车辆。”
彭夫认为,涉案车辆应该统一由办案单位指定位置扣押,存放在抵押行的做法不妥,这些车辆的所有权属于租车公司,租车公司自行将车辆开走,方式不妥但不违法,不属于盗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