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虎

“一加一等于几?”

“我不知道!”面对笔者的发问,孙兆雷如此回答。现年58岁的孙兆雷,是北京市密云区石城乡石塘路村的一名农民,也是村里人尽皆知的“傻子”,他智商仅为60。

但这名傻子的“供述”,却成了1995年当地一桩“故意杀人案”的定罪关键之一。三十年后,孙兆雷回忆当年被审讯的场景,说:“我说过(杀人),但是假的。我要是不这么讲,公安的人就打我。”



被认定“故意杀人”的四人,出狱后都在申诉。刘虎摄

1995年7月28日,密云县石塘路村的铁道上,火车碾压了一个无名氏,铁路公安作出了“本人借铁路自杀”的结论。但两个多月后,密云警方抓捕了包括孙兆雷在内的6名村民,称无名氏被其中两人打伤后,又被另外4人抬到铁轨上最终碾压致死。

这便是三十年前轰动一时的北京密云“四凶杀人案”。蹊跷的是,被法院认定“性质极其恶劣,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的四名“杀人凶手”,却无一人被判死刑。这被认为是典型的“疑罪从轻,留有余地”。

四名“杀人凶手”坚称从未杀人,在被判无期徒刑的“主犯”翁晓峰刑满释放后,他们开始了新一轮的申诉。

01

死在铁轨上的无名氏

三十年了,死在密云石塘路隧道的那名男子究竟是谁,至今无人知晓。在案件资料中,他被记录为“无名氏”。

石塘路村是密云水库边的一个小村庄,因北京开往密云水库的火车在石塘路村有一站,在90年代私家车不发达的年代,到密云水库主要是靠乘坐火车。因此,石塘路村每逢夏季都会迎来旅游高峰,到此游玩的游客非常多。到2000年以后,该火车站被废弃。加之石塘路村距离密云水库过近,为保护水源等的因素,部分村民被迁移,现在的石塘路村减少了很多户。

1995年7月28日晚22时左右,石塘路村附近的铁轨上,发生了火车轧人事件,迅速惊动了整个村子。很多村民曾过去围观。

事发数日后,北京铁路公安处怀柔北车站派出所作出了一份《路外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铁路警方经现场勘查,分析该事故系“本人借铁路自杀”。受访者供图

根据该份《报告》,事发后,怀柔北车站派出所共有四人参与了现场勘查,分别为马建春、张如侠、汪祥平、布立新。现场勘查持续至7月29日中午12时30分。

该《报告》称,火车运行至事发隧道时,发现隧道内钢轨上有人横卧,当即鸣笛采取非常制动停车;车停后,发现一名30岁左右的男性头部已被轧坏,当场死亡;死者交石塘路站及驻站公安处理。

该《报告》还称,经车务段、派出所多方查找,未找到死者家属,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遂决定就地临时掩埋。

经过现场勘查和排查,该份《报告》将事故原因分析为“本人借铁路自杀”。

村民翁晓峰向笔者回忆,当时,村书记还找到他,让他帮忙埋尸,但他因当日有事未参与。

02

一名窃贼的“立功检举”

一起确认为“自杀”的事件,在两个多月后,随着一名窃贼的“立功检举”,骤然变为“故意杀人”的刑事案件。

案件资料显示,1995年9月19日,一名因诈骗、盗窃被抓获的犯罪嫌疑人权福来,向警方检举:那名在铁轨上被轧死的无名氏,“像是”事发当日他曾在石塘路村民翁晓峰所开的龙江饭店见到的一名顾客。

同年10月5日、6日,警方在尚未进行刑事立案的情况下,先后抓捕了龙江饭店的两名女服务员何雪兰、李秀荣,饭店老板翁晓峰及其两名弟弟翁晓军、翁晓明,以及村里的“傻子”孙兆雷。



2024年12月,翁晓峰在当年饭店的旧址之上。刘虎摄

经警方的“不懈努力”,“自杀事件”摇身一变,成了骇人听闻的“四凶杀人案”。

最终,检方指控称,1995年7月28日晚20时左右,龙江饭店女服务员李秀荣因饭菜价格问题,与一名男顾客发生争执并互殴,李秀荣及另一名女服务员何雪兰分别持木凳、菜刀,将男顾客打伤至昏迷。

检方称,当晚21时许,得知此事的饭店老板翁晓峰,纠集翁晓军、翁晓明、孙兆雷,将昏迷中的男顾客从饭店抬至石塘路铁路隧道,并用铁丝将男顾客的头部捆绑在铁轨上,致使其被路经的火车碾压,致重度颅脑损伤而死。



北京市检察院分院“查明”的犯罪事实。刘虎 摄

“立功”的窃贼权福来,究竟有没有在龙江饭店见到过死于车轮下的无名氏?

“权福来因盗窃、诈骗罪,面临刑事打击,他有强烈的动机胡编乱造,谋取所谓的立功减刑。”该案一审时,第一被告人翁晓军的辩护人张燕生律师曾强调,作为犯罪嫌疑人的权福来,知晓揭发检举可以使自己获益,完全有可能捏造事实。

张燕生律师指出,权福来的“证词”存在诸多矛盾和不合理之处。例如,1995年9月19日第一次检举时,公安人员询问权福来,他所见到的无名氏“穿什么衣服”时,权福来答“我记不清了”,警方未对权福来进行调查核实。但半年后的1996年3月21日,公安已经对外宣告破案,权福来又称死者“上穿白色衬衣”。

“过去记不清的事情,随着时间推移竟然越来越清楚,不能不让人对其证词的真实性提出疑问。”张燕生律师表示,权福来的所谓证词,像是“先由编剧写好故事剧情,再由演员说出台词,还根据需要补充细节”一般。

张燕生认为,铁路公安当时判断死者是自杀,是因为根据其身上没有外力伤,排除了他杀之后才认定。而本案认定死者身上多处外伤,包括用菜刀砍到肩膀上的伤,这些伤严重到导致死者当场昏迷。但这么严重的他杀证据与铁路公安现场勘查和验尸后的“自杀”结论严重矛盾。

03

被砍伤之人身上竟无血迹?

根据警方“查明”的案情,无名氏被抬到铁轨之前,已被女服务员何雪兰、李秀荣用菜刀、木凳砍伤、打伤。

“检举立功”的窃贼权福来也在其证词中称,他看到了现场的打斗情况,“岁数大的女的跑回厨房,抄了把菜刀,从那男的身后砍了一刀,砍在那男的脖子了,我看到那男的肩膀上都是血。”

但实际的情况却是,当铁轨上的无名氏被发现之时,身上、衣服并无任何血迹,也没有被砍伤的伤口。

对于这一重大疑点,张燕生律师在一审时即当庭指出,从案发地铁路隧道的现场照片上,并未看到死者身上有血迹,也未发现打斗痕迹,所谓的“被砍伤至浑身是血”,根本不符合实际情况。

警方对死者的检验报告亦明确载明:“胸、腰部皮肤未见明显损伤。四肢,未见明显损伤。”

张燕生律师还强调,该无名氏被火车轧死后,第一时间赶到案发现场的怀柔北车站派出所民警,进行了长时间的尸表检查和现场勘验,“如果真如指控所称,该无名氏曾被人打伤、砍伤,那么民警必然会见到死者身上存在多处新鲜伤口及大量血迹,必然会考虑死者生前发生斗殴的可能。”

但事实上,碾压事故发生后,警方经现场勘验后,很快便得出了了“本人借铁路自杀”的结论。这意味着,在现场勘验时,民警并未发现死者身上有任何可疑伤口。

不仅如此,当时负责抬和掩埋尸体的车站工作人员杜金林、第一时间发现死者的车长刘佳明、列车司机钱元等人也明确证实,他们看到死者上身穿着白衬衣,但均没有看到衣服上有血迹。

公安在勘验照片上备注饭店门口和纱窗上有血迹,但后来通过鉴定,发现所谓的“血迹”实际上只是红油漆,菜刀、木凳更是找不到任何血迹。张燕生律师指出,仅从“被砍伤之人身上无血迹、无打斗痕迹、凶器和周边环境都没有血迹”这一违背常理的疑点便可判断,所谓的“无名氏被两名女服务员用菜刀、木凳砍伤、打伤”的情节,纯属子虚乌有。

04

被刑讯逼供的嫌疑人

仅因为饭菜价格问题,两名女服务员便拿起菜刀、木凳,将一名顾客砍伤至昏迷;饭店老板闻讯后,又纠结他人,将顾客抬到铁轨上致其被轧死——

这种堪比电影剧情的夸张故事,是真实发生的,抑或是编造出来的?

在政法系统的眼中,这是真实的;但在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看来,这种离谱的剧情,系被告人在刑讯逼供、指供诱供的压力下,按照公安的要求编造而成。

翁晓峰等人的申诉律师向笔者介绍,1995年10月5日、6日,警方在并未刑事立案时,便先后关押6名被告人;起初,6人均做了无罪供述;但不久,又做了有罪供述;开庭时,6人又全部翻供,否认“伤人”“杀人”。

2024年12月,笔者在石塘路村见到了翁晓峰、翁晓军、翁晓明、孙兆雷;他们相继在北京市第二监狱、天津潮白河监狱等服刑,早已出狱多年,一直在坚持申诉。

翁晓峰等人告诉笔者,他们在被关押期间,遭到办案人员多次实施刑讯逼供,在身体、精神遭受巨大折磨之下,迫于无奈按照侦查人员的要求,作出有罪供述。

案件资料亦显示,当年庭审时,6名被告人均陈述了自己遭受刑讯逼供的经过。例如,翁晓峰说,侦查人员抽打他的脸,将他关在水房里好几天;翁晓明说,他遭到侦查人员拳打脚踢,左耳都被打坏了;女服务员李秀荣亦称遭到侦查人员殴打,“我当时不想活了,要吞钥匙(自尽),没吞下去。”

就连“傻子”孙兆雷也说,“我说过(杀人),但是假的。我要是不这么讲,公安的人就打我。”



孙兆雷被鉴定为精神发育迟滞,其智商仅为60。受访者供图

但最终,孙兆雷等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却成为了此案定罪的关键。庭审资料显示,当年的出庭检察官称,正因为孙兆雷存在智力缺陷,所以,孙兆雷不可能撒谎,傻子的话具有可信度。

“出庭检察官明知孙兆雷有智力缺陷,竟还因此认为孙兆雷的供述可信,这究竟是什么逻辑?”其辩护律师对此感到无法理解。

有智力缺陷的孙兆雷,此后的三十年,再未认过“杀人”之事。

05

警方被指隐匿无罪证据

作为平反了福建念斌投毒杀人冤案的全国知名律师和前法官,还曾荣获“北京市百名优秀刑辩律师”、担任北京市人大立法咨询委员会委员,张燕生三十年来对这起密云杀人案的问题念念不忘。翁晓峰出狱后,她和所里的温莹影律师又担任了其申诉律师。

两位律师介绍,判决书认定翁晓峰等人将无名氏从饭店抬至石塘路铁路隧道,并用铁丝将男顾客的头部捆绑在铁轨上,“这一情节不仅荒诞离奇,还缺乏基本的客观证据。”

张燕生律师说,该案指控的四名杀人犯抬着昏迷的无名氏将其投在火车道铁轨的路线,需要穿过村庄唯一的一条大道,两边都是村民住户,案发当时正值夏季的旅游高峰,晚上9点半钟正是村民们在家门口即大道边上喝茶纳凉时节,四名杀人犯要抬着浑身是血昏迷的无名氏到铁路轨道制造出自杀现场,必须走过这条大道。

十几米宽的道路两侧都是成群的旅游者和纳凉的村民,本案的餐馆就在这条大道边。如果真的发生了抬着昏迷的无名氏走过大道的情况,那么将会有无数的人观看,并且消息会迅速传开。但这一重要情节,全石塘路村没有一个人看到、听到,甚至在第二天发现铁轨有人“自杀”之后,也没有一个村民提出头天晚上他们看到翁晓峰和傻子等人抬着昏迷伤者往铁路隧道口方向走的事实。直到现在也无人说看到或听到过这个事实。因此,该案指控的情节完全是虚构的。

“法证之父艾德蒙·罗卡曾有一著名的‘罗卡定律’——凡走过必留下痕迹。”两位申诉律师说,要抬着一个昏迷中的男子行走数百米,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他们必然走得缓慢,但本案中,并无一名目击证人,“完全不具有合理性。”

同时,所谓的用来捆绑头部的铁丝,也来无影,去无踪,未在此案中留下任何痕迹。

最早发现死者的火车司机钱元证实,死者是由他、车长等人抬出界线的,抬的过程中,并未发现有任何铁丝或者捆绑过的痕迹;负责现场勘查的民警,同样未在现场找到任何铁丝。



火车司机证实,其发现死者时,未在死者身上见到血迹。受访者供图

申诉律师还指出,在无名氏死亡当日,怀柔北车站派出所进行了现场勘验、尸体检查、调查询问,形成了大量的材料,但是除了火车司机及车长的两份证言、两张尸体远目照片、铁路事故认定报告外,其中证据材料均未附卷。

“在案只有两张尸体原始照片,没有拍摄头部、颈部的伤情情况,没有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也没有第一时间进行检查的尸检报告。”申诉律师说,实在难以想象,仅仅拍摄两张照片、形成两份证言,怎么可能花费派出所几名民警超过12小时?

申诉律师还强调,根据法律、常识、惯例、工作要求,负责现场勘验的民警必然清晰拍摄了死者的近距离照片、第一时间对死者进行了尸表检查,这些照片及检查报告,足以反映死者身上是否有被他人伤害的痕迹,“但卷宗里没有这些证据材料。”

此外,当警方抓捕翁晓峰等人后,也并未向最初参与现场勘验、调查的怀柔北车站派出所的民警马建春、张如侠、汪祥平、布立新了解当时的情况。

“唯一可能的解释是,现场勘验民警的证言,以及现场勘验的具体记录情况,足以证明死者系卧轨自杀。”申诉律师对此分析,这些可以用来证明翁晓峰等人并未杀人的无罪证据,被后来接手的警方刻意隐匿了。

06

残忍杀人为何不偿命?

杀人偿命,自古以来便是维护社会秩序和正义的基本要求。而在现代法律体系下,虽对死刑愈发慎而重之,但“两特一极,必死无疑”,仍是被司法实务届广泛认可的观点。

“两特一极,必死无疑”,是指故意杀人案件中“性质极其恶劣,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的被告人,依法应当宣判死刑。

北京密云这桩“四凶杀人案”中,两级法院经审理均认定四名被告人“性质极其恶劣,情节、后果特别严重”,但是,没有一人被判处死刑。



翁晓军等四人被认定“故意杀人,性质极其恶劣,情节、后果特别严重”。刘虎 摄

1997年6月25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翁晓峰无期徒刑,翁晓军、翁晓明、孙兆雷分别获刑15年;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何雪兰、李秀荣有期徒刑3年。

北京二中院称,翁晓峰、翁晓军、翁晓明、孙兆雷目无国法,结伙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之人死亡,其行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性质极其恶劣,情节、后果特别严重,“必须依法严惩”。

1998年9月25日,北京高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了翁晓峰等人的上诉。



翁晓军四人均未被判处死刑。刘虎 摄

“两特一级”的故意杀人行为,且拒不认罪,亦无任何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为何两级法院均未作出死刑判决?

“他们知道我们没有杀人,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我们杀人。”对此,翁晓峰说,他们四人能够被留住性命,是典型的“疑罪从轻,留有余地”。



进行密云杀人案一审的北京二中院。刘虎摄

翁晓峰等人于2023年12月向北京高院申请再审后,2024年5月被驳回。翁晓军等人说,接下来将向最高法院进行申诉,“我们是无辜的,我们没有杀人。”

“原本一起卧轨自杀案,却因为一名诈骗盗窃犯谋求‘立功’的无端诬告,被草率、蓄意认定为一起荒诞离奇的刑事杀人案件。”申诉律师指出,希望司法机关拿出“对冤假错案发现一起、纠正一起”的勇气,认真审查该案存在的问题,还蒙冤者一个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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