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项考察内容
1.政治素质。主要考察政治忠诚、政治定力、政治担当、政治能力、政治自律等方面的表现,重点了解考察对象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忠诚于党,忠诚于国家,忠诚于人民等方面情况。
2.道德品行。主要考察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方面的情况,重点了解考察对象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公共道德,抵制各种不文明行为,诚实守信、敬业奉献、情趣健康等方面的表现。
3.能力素质。主要考察政策理论水平、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工作实绩等方面的情况,重点了解考察对象学习、工作和报考期间的表现,口头和文字表达能力,以及工作的主动性、责任心、完成工作质量(学校学习成绩) 等情况。
4.心理素质。主要考察性格品质、认知潜能、心理适应能力、内在动力等方面,包括自我认知、人格完整、人际关系、情绪管理、与社会保持同步等情况。
5.遵纪守法。主要考察是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纪政纪、校纪校规等情况。
6.廉洁自律。主要考察是否遵守廉政纪律,是否做到公私分明、严于律己、自警自省等情况。
7.职位匹配。主要考察是否具备招录职位所需的专业素养和适应职位要求的职业信念等情况。
8.复审考察对象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提交的报考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具有报考应回避的情形等情况。
9.其他需要考察的情况。
31项考察(政审)不合格情形
报考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视为考察(政审)不合格:
1.不具备公务员报考资格条件的;
2.散布有损宪法、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3.攻击党和政府,发布不道德或者违法言论并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4.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
5.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6.政治品德不良,社会责任感和为人民服务意识较差,严重违反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的;
7.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
8.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参加民族分裂活动或者参与非法宗教活动、与宗教极端势力相勾结,组织、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
9.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
10.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11.触犯刑律被免予刑事处罚的;
12.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13.受过劳动教养的;
14.被开除公职、党籍、团籍的,在高等教育期间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15.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16.隐瞒个人重要信息,弄虚作假,误导、欺骗组织和公众的;
17.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18.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或者集体资财的;
19.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20.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
21.违反有关规定参与禁止的网络传播行为或者网络活动的;
22.在国家法定考试中被认定有严重舞弊行为的;
23.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24.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公信力以及拒不履行国防义务等严重失信行为的;
25.自2018年11月9日(含)以来,曾受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留党、留校)察看等处分的;
26.自2016年11月9日(含)以来,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以及不具备省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的;
27.自2018年11月9日(含)以来,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引咎辞职或者被责令辞职的;
28.自2018年11月9日(含)以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违法违规违纪被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
29.2021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或者2020年度及2021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的;
30.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
31.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宜录用为公务员的情形。
补充:根据《江苏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第十条经考察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确定为录用对象:(二)未达到公务员基本素质标准,有公务员职业应当禁止的行为的。具体包括:拒绝执行上级已发作出的决定和命令的;压制批评,打击报复的。(六)档案中重要材料不全、个人经历不明、历史状况不清,且无法进行有效考察的;档案中存在涂改造假问题,情节较重的,隐瞒个人家庭主要成员及重要社会关系,影响考察结论的。
注:其中2、3、5-10、14-19、22、24-30一般向所在单位(院校)(村社区)征求意见;2、3、7-10、20、21一般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征求意见;4、11-13分别向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
12项不得报考及回避情形
1.现役军人;
2.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
3.2019年1月1日以后办理过公务员或者参照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录用审批(备案)手续的人员(含已离职或取消录用人员);
4.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5.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人员;
6.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7.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
8.在国家法定考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
9.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
10.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11.报考者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职位(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位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位工作,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12.不得报考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担任领导成员的用人单位的职位。
注:上述不合格情形和不得报考及回避情形均应由考察组通过考察谈话、查阅档案、查看报考资料、核实征求意见情况等方式进行印证。
法官助理职位考察(政审)补充要点
报考法官助理的,配偶、父母、子女未担任拟报考法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未在拟报考法院辖区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
如存在上述情形,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在录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职业回避手续的,取消录用。
注:一般由该职位考察对象提供家庭成员基本信息,由负责该职位考察的考察组至通州区人民法院核实情况。
人民警察职位36项考察(政审)不合格情形
报考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视为考察不合格:
1.不具备公务员报考资格条件的;
2.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3.被开除公职的;
4.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有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行为的;
5.组织、参加、支持暴力恐怖、民族分裂、宗教极端、邪教、黑社会性质等非法组织,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
6.挑拨、破坏民族关系,或者参与非法宗教活动、与宗教极端势力相勾结,组织、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
7.组织、参加反对中国共产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网络论坛、群组、直播等活动的;
8.编造、制作、发表、出版、传播反对中国共产党、反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害信息,或者参加国家禁止的政治性组织等的;
9.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10.攻击党和政府,发布不道德或者违法言论并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11.违反有关规定参与禁止的网络传播行为或者网络活动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第八条(五)通过网络组党结社,参与或者动员不法串联、联署、集会等网上非法活动的。)
12.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的;
13.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
14.曾受到刑事处罚或者依据刑法被免予刑事处罚,或者曾被劳动教养、收容教养或者收容教育的;
15.曾因结伙斗殴、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等行为,受到行政拘留处罚的;
16.受过记大过以上处分或者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被机关按规定取消录用的;被机关或者国有企业辞退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第八条(八)补充: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引咎辞职或者被责任辞职不满三年的。)
17.自2018年11月9日(含)以来,曾受留用(留党、留校)察看等处分的;
18.自2016年11月9日(含)以来,被事业单位辞退的;
19.自2018年11月9日(含)以来,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引咎辞职或者被责令辞职的;
20.2021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或者2020、2021年度考核连续被确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的;
21.曾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22.曾被开除团籍或者在校学习期间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23.组织、参加、支持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24.压制批评,打击报复或者弄虚作假,误导、欺骗组织、领导或者公众的;
25.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或者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26.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或者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或者集体资财的;
27.组织、参加、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
28.在国家法定考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或者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以外的其他考试中被认定为组织作弊的;
29.已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的;配偶已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外国国籍或者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的;没有配偶,子女全部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外国国籍或者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的;上述人员属于香港、澳门居民已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的除外;
30.个人档案中记载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入党(团)时间、学历学位、经历、身份等信息的重要材料缺失、严重失实,且在规定的考察期限内,考察对象无法补齐或者涉嫌涂改造假无法有效认定的;
31.隐瞒个人家庭主要成员及重要社会关系,影响考察结论的;
32.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品德不良,社会责任感和为人民服务意识较差,严重违反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的;
33.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34.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公信力以及拒不履行国防义务等严重失信行为的;
35.有配偶、直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有配偶、直系亲属被判处有期徒刑(非缓刑期)且正在服刑,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十年以上徒刑且正在服刑,配偶、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危害国家安全罪等情形的;
有配偶、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正被立案审查,有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非缓刑期)且正在服刑等情形,报考相关政法机关的;
36.其他不符合录用政策规定、不适宜录用等情形,以及不符合担任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条件的。
人民警察职位3+4项不得录用情形
报考者应当具备《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基本素质条件,不得有第八、第九条规定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录用:
1.曾连续六个月以上在国(境)外留学、工作、生活,国(境)外期间经历和政治表现难以进行考察的;
2.个人档案存在“三龄两历一身份”篡改造假等问题;
3.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人民警察)的其他情形。
考察对象的家庭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本人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选:
1.因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社会影响恶劣的严重犯罪,或者贪污贿赂数额巨大、具有严重情节,受到刑事处罚的;
2.有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行为的;
3.组织、参加、支持暴力恐怖、民族分裂、宗教极端、邪教、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
4.其他可能影响考察对象录用后依法公正履职的情形。
注:上述不合格情形和不得录用情形及回避情形均应由考察组通过考察谈话、查阅档案、查看报考资料、核实征求意见情况等方式进行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