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篇围绕火石岗村涉黑案件的调查文章。案件涉及马明善、虎秋云、马新建等二十名被告,于扫黑除恶专项行动中被一次性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侦查机关在卷宗中罗列大量陈年纠纷,最早可追溯至上世纪九十年代。家属与律师质疑侦查程序和定罪依据,案件中出现长年时效突破、重复评价、调解纠纷重新翻案等情形。经过大量搜集资料,本文尝试从多个角度呈现该案来龙去脉,为读者提供相对完整的事实全景,也为读者思考事件背后的法律与社会意义留下一扇门。
根据可查阅到的公开文书和部分当事人信息,这场案件集中打击的对象大多是村民和他们的亲属,其中部分人在基层担任过一定职务。侦查认定他们通过多次违法犯罪积聚经济实力和组织基础,称霸一方年余,严重破坏当地秩序。一审判决对二十名被告均作了高限量刑,多人上诉。此案并非单纯呈现强烈暴力或金钱纠葛,而是以十数起本地矛盾纠纷为主线,将其打包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村民对案子评价不一,侦查机关与法院在公开文件中强调定罪确凿。 本文试图拼合案中诸多细节,从火石岗村的日常场景展开,逐步回溯过往纠纷脉络与侦查认定过程。
一、运动来了
火石岗村地处新密市岳村镇管辖范围,土地多为丘陵,村内过去曾有煤矿经营,后因产业调整及生态治理等政策而陆续关停或转变。
本案中被列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二十人绝大多数在该村居住或工作,偶尔有人在镇外打工。他们的年龄跨度较大,既有五六十岁的中年人,也有已到七旬的老年人,且不少并无充裕经济条件。有村民说火石岗村平时很安静,偶尔也有邻里纠纷,过去并未听闻有什么令人生畏的势力。
在公开征集线索的公告里,侦查机关将火石岗村的部分历史事件一并列出,包括管理费纠纷、煤矿事故、与外来工程队的冲突等。
街头张贴的扫黑除恶宣传材料提到了马明善、虎秋云、马新建几人的名字,说是本地黑恶势力的主要头目,鼓励知情者检举。
家属出示了家里狭小的厨房和院落,认为如此普通条件与外界对黑社会惯常印象不符。也有人表示不打算质疑官方定性,因为不想惹事。
单看村里现有的面貌,似乎难以联想到一起大规模扫黑行动在此展开,但根据案卷中公诉文书或判决书看来,这里过去曾有一个黑道家族。
卷宗列出二十名被告人姓名:马明善、虎秋云、马新建、马超、马丽、马占伟、马县委、梁海松、梁占民、虎二兰、梁武林、梁五军、马富仓、徐铁庄、虎宗保、虎保良、薛书平、郑留荣、马建设、马仁义。
侦查机关认为他们围绕马明善为首,形成一个较稳定的家族式架构,骨干成员包括虎秋云、马新建、马占伟等,其他人属于一般成员或辅助角色。检方指控他们使用暴力或威胁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进而获得巨额利益。
这些当事人之间的关联大多是亲属或乡邻,部分人甚至存在公开对立关系。
马明善在村里担任过村支书或村委主任多年;梁海松则曾多年举报马明善,二人矛盾不小,却同在名单中。虎保良是另一个家系的商人,据说也并非常年居住火石岗村,只是有亲戚关系联结。马新建作为马明善的弟弟,大部分时间在村里经营自家生计,与部分侦查称“充当骨干”不太吻合。其他姓名也各有来历,这在村中零散可见。
有家属反映这支队伍并没什么内部约定,从无帮规或纪律。侦查方则声称血缘亲情可替代正式纪律。
审理中二十人对组织一事看法不一,除少数人沉默,大多直言自己完全不知道谁领导谁。法院一审结论还是将他们全部纳入统一架构,认定上下层次并不需要明面规定。
被告人家属质疑少数人多年在外地打工或和马明善不和,为何也被认定积极参加,对此律师和家属的追问在一审时没有得到回答。
从2018年开始,全国掀起大规模扫黑除恶专项行动,各地成立专案组清理潜藏多年的黑恶势力。
新密市也不例外,办案单位频繁走访各村,处理村两委换届中可能出现的干扰或家族把持等现象。根据一份市级宣传文件的说法,这一行动非常注重打掉地方盘踞势力。
火石岗村因此进入侦查视线,相关纠纷被翻查。
消息来源指证当地曾接到一些举报材料,集中指向马明善与其亲属行事跋扈,涉嫌多次违法未受追究。
2021年5月3日,郑州市政府官网发布了《中央第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案件办理结果公示(第二十一批)》,其中对于马明善有关的举报公开答复如下:
“2018年以来,新密市公安部门已多次组织精干力量组成核查专班对马明善违法犯罪线索进行核查。经查,马明善无涉黑恶犯罪嫌疑。”
专案组在2023年3月初发布征集线索公告,点名马明善、马新建、虎秋云等若干人,称其为涉黑犯罪嫌疑。若有受害人或知情者可提交证据。
随后在4月中旬,新密市方面与郑州市公安局联合行动,一次性抓捕包括马明善、马新建在内的多名嫌疑人。侦查讯问持续数月,大面积搜集以前发生在村里的事件,最终将时间跨度拉长至上世纪九十年代末。
马明善被带走时正与村干部讨论一桩道路维修事宜;马新建正在自家门口,警车驶来后几分钟即把他带到派出所。家庭尚未弄清缘由,他和其他十余人已被关进看守所。
直到公布的立案通报和征集线索公告人们才知道侦查理由。其后陆续有人被叫去问话或写笔录。镇里干部强调这是上级统一部署,不便多言。
二、往事并不如烟
火石岗村的往事通常分散在多份简单调解记录或有限的派出所档案中,跨度约在二十年至三十年之间。
公开资料显示,这些纠纷覆盖土地纠纷、村道修缮费用争执、管理费或协调费收取问题、邻里打架、煤矿事故等。案件立案时,侦查机关将这些琐碎事件全部收录为证据,认定各纠纷相互关联,形成一个长期存在的黑社会势力链条。
家属及部分村民表示难以理解,因为在他们的记忆中,这些冲突多已在当年结清,不曾料到还能再度在法庭上出现。
当中较早的一起纠纷可追溯到九十年代中期。
一则材料里记录本村数人围堵一辆运煤卡车,起因是村里要求缴纳道路维护费,也有人说是煤车撞坏农田。后来究竟怎样解决,档案里只写了调解达成,双方各退一步。
侦查报告认为这是被告人马明善、马新建等在背后指使,不仅是收费纠纷,而且是涉黑组织的一次集体行动。家属对于这种认定抱有异议,因为当年登记的参与者与后来的资料并不吻合,此次却被归到相符笔录中。
另一个显著事件在1998年。
材料显示有警察进村试图向马明善送达传唤手续,现场出现多人围观,产生言语推搡。派出所当时做了简短笔录,对当事人做了治安处罚。
二十多年后,这起事件被视为“涉嫌聚众妨害公务”,合并进黑社会案。
家属翻阅判决发现,这次事件与后续的管理费纠纷、村委会选举冲突等一起被视作证实组织多年暴力或威胁活动的证明。辩护律师则提出时效已过或当年已处理,但侦查机关解释说这只是对具体行为的处理,没触及背后组织,故可重新评价。
近年来的纠纷主要集中在管理费或协调费收取上,比如本村一条村路年久失修,有工程队进村开办项目。村委出面收取费用后将钱纳入公共账户,用于修缮或其他开支。
相关施工方并无书面证据证实受到暴力胁迫,但在侦查中出现若干口供声称,当时很害怕,只能交钱。侦查报告据此视之为敲诈勒索。
家属回想当时企业自愿出一笔资金,镇里并不认为此举违法,结果现今列在法院文书中,成为证明其以商养黑或以黑护商的经济来源。
在更近的日子里,也有关于村内土地争议:有人在整理一份记录提到2014年前后曾挖掘地面石块,疑似非法开采,卷宗呈现“马明善等人获得三万多元”,却找不到清晰账目。
村干部说那是村里平整土地获得收益并归到集体账户,侦查机关笔录写几名证人证实集体从未接收这笔钱。判决时认定被告人私下占有,作为组织活动资金。
此类纠纷彼此相互辉映,被冠以多条罪名,包括非法采矿、职务侵占等。辩护律师当庭试图提出财务账册,不获法庭采纳。最终卷宗中只有侦查阶段的言辞与一些模糊记录。就这样,十余起与土地或矿石相关事件被视为同一模式:凭暴力与胁迫牟利。
这些零散纠纷经过侦查机关整合呈现出长期、多次、有组织的冲突格局。被告人多次在法庭表示过去矛盾成因复杂,有时纯属村民私人恩怨或当时治安事件,结果多年后被重新糅合。家属强调对于每起当年纠纷都可以具体回顾背景与各人立场,现在却只见笔录把责任人全部指向马明善一方。
侦查机关及检方一致认为这正是黑社会对外暴力或胁迫特征,持久多年而极其隐蔽。
大部分冲突是两三人甚至亲戚间的小摩擦,如今成了一张全网。家属怀疑侦查在汇总时把互不相干的部分也纳入,却苦于无法否定案卷中那些相互印证的口供。
三、回锅肉
火石岗村长期使用基层调解手段来化解纠纷。派出所或镇司法所通常让当事人签订协议,部分费用赔付也就划下句号。家属认为这些纠纷都不算悬而未决,理应不会成为新的犯罪。
然而,专案组在侦查时回应说当年只处理了表面行为,对个人行政或刑事责任做了简单结论,这次重点追究其背后组织属性。
家属查看历次调解记录,发现其中一些名字与后来卷宗的参与人员不符,有时当时被标注为甲乙双方,如今指称还有十来个人。
这样的不一致被法庭淡化,理由是调解不排除还存在更多涉案人员未被写入。
例如一件大约在2001年发生的打架。
调解资料上只提马仁义和另一村民二人互殴,没有提及马占伟或虎秋云。新一轮侦查却在口供中出现马占伟带人帮凶,虎秋云在旁放风,说这样才能凸显以暴力压制对方。家属提交调解笔录试图证明当时只处理了两人,但法庭并未采纳这说明其他人不在场的推理,只作一句“调解笔录载明甲乙双方并非排他”。
律师无奈表示实地再去取证已困难,这起纠纷隔了二十多年,证人或许早忘记详情。法庭认定,侦查口供相互佐证强于当年的记录。
还有一起出现在2005年前后的企业补偿争议。
此事当时通过村委主持达成协议,企业支付一笔补偿用于安抚受损农户。不少村民回忆那时既有镇里领导认可,也有大伙在村部开过会。
如今,侦查把它视为黑社会以强迫交易方式逼迫企业就范,指控马明善带人恐吓,无证据显示镇领导曾批准此事。
家属从村部账本找到几张收支凭证,明明表明该资金用于公共项目,侦查却认为公共账只是幌子。法院一审接受了侦查逻辑,把这纠纷列入敲诈勒索范围。律师称整整十多年前双方都认可的补偿,现在成了犯罪事实,不免让村民感到困惑。
火石岗村也曾遇到过较大安全事故:煤矿塌方导致两人死亡。当时责任人受到调查,部分当事人服了刑。
如今该事故再度列入卷宗,被指“系马明善等人为组织利益冒险经营煤矿,造成严重后果”,加之有人称组织其他成员隐瞒矿难。
家属疑问那时法院已有刑事判决,不应重复处理。检方解释这次追诉的是组织维系而非单个人过失,性质不同。法庭将其认定为“多次暴力或威胁活动在矿井开采中酿出的严重后果”,辅助证明他们残害群众的程度。这种重复评价争议在一审中并未得到深入讨论。
四、亦敌亦友
侦查机关的结论认为火石岗村中以马明善为核心,兄弟、侄辈、姻亲等形成了相当稳固的骨干层,虎秋云作为其妻子自然受其领导。另一些名字包括虎二兰、马占伟、马县委等在家里或村中也有一定影响力。判决提到部分被告看似对外矛盾颇多,但在统一利益驱动下依然服从马明善指令。
旁观者感到疑惑,因为梁海松与马明善曾在村里多次冲突甚至举报,这段纠纷在很多村民印象中真实存在。如今侦查说这是组织内部争端,没有否定他们同属一个阵营。
家属难以明白,若他们真同属上下级,为何长年公开举报。
也有女性被告如虎秋云、虎二兰,多年于家务劳作,不具备控制他人的条件。
侦查介绍血缘亲戚不用签订帮规,也能达到严密结构。律师当时想引用她们在村里日常活动的证据来证明她们没有任何组织管理行为,但判决书以“隐秘性”概括,强调她们是在幕后为首要分子出谋划策或提供助力。被问及具体过程,侦查仅有多份证言相互印证,说当时她们招呼兄弟子侄前往现场,没有更多细节。村里大多数人不清楚她们曾对谁发号施令。
内部分歧还在虎保良与马明善之间体现。
虎保良是本地民营企业人,近年在镇外开厂,平日不常回村。有家属写声明说二人来往不多,一直各自经营。侦查笔录却写明虎保良在若干场合与马明善配合,共同向外地承包方索要钱财,也有证人称虎保良放出狠话。法庭认可这种口供,认定其虽平时忙于企业,但依然听命于马明善。
家属质疑这违反常理,虎保良收入较好,何必加入所谓黑社会;侦查机关仍旧坚持亲属纽带远远大于常理猜测。
过去火石岗村内亲属关系复杂,一度互相举报或斗气也不奇怪。有干部不便针对本案细节作评价,只说家庭纠纷和宗族势力交织是基层社会现象。家属收集到的几张村干部证言在案卷中没被法庭引用,内容显示这伙人内部并不和谐,见解无法动摇最终认定。如此状态下,侦查和判决依然将他们连成一体,家属只能承受结论。
火石岗村的纠纷既分散又陈旧,大多已经调解或处理,近年依旧有零星矛盾。侦查在一次扫黑除恶集中行动中,把这些事件汇为一条长链,得出涉黑结论。大量时隔多年的人与事,集中翻出,重复处理或时效突破成为家属与律师最难理解之处。此外,不少人原本并无统一目标,反而存内部对立,却被推定为血亲领导下的团伙。侦查认为这是隐蔽性和不成文规约的表现,审理最终认可这种推定。律师提出质疑并未得到正面答复,判决维系了侦查口径。
五、集中力量办大事
火石岗村的纠纷于近几年被再次整合,背后是一次全面的打黑侦查过程。
自从本地启动扫黑除恶专项行动后,新密市公安机关与市局相关部门不断排查村镇中长期存在的治安问题。马明善等人所涉的这个案件由多个警种协同,组建专案组,对村内外几十条早年纠纷进行走访,对当事人和知情者采集笔录。村里流传过几版说法,指当时警车频繁进出,昼夜都能见到执法人员奔走,期间还有群众被传唤询问,短则两三小时,长则一整日。
案卷最终形成时呈现出大规模拼图。
侦查机关整理出的材料显示一条相对线性脉络:马明善在数十年间与包括其亲属在内的众人形成稳定组织,各自分工对外显示威慑。这种组织认定需要大量口供及旁证支撑。文件中声称他们分别在煤矿经营、土地平整、管理费收取、选举干扰等不同情境中表现出高度一致的行动意志,不顾外部约束。
办案民警在通报中称,此案历时较久,从当初收集线索到最后抓捕耗时几个月,搜集了上百份询问或讯问笔录,调取了几百份资料。但在民间采访时,许多家庭尚不清楚专案组是如何迅速串联所有旧事。
大多数被告及家属回忆侦查开始时毫无预告,几乎同时被带走,随后出现“集中取证”的做法。
每个人都产生困惑。那时不断有人员被问话,些许村民也曾接到通知到派出所配合回忆,归来后只说填了一叠笔录。
侦查单位对外解释这是依法办案,符合程序。但辩护律师后来在审查卷宗时提出好几处质疑:例如有些笔录中出现的语言风格过于整齐,而且大段表述异乎寻常地相近。律师想要检验同期录像,得到的回复是部分录像缺失或设备故障。家属多次争取后依然无从获取完整音像资料,仅存一小部分断片。
专案组还依托了当地多年前的档案,查到若干治安处罚文书或调解笔录,但大多只简略写明纠纷主题以及当事人。侦查视角认为,这些文书能证明马家人及其骨干成员长期参与打架滋事,只是当年未被深入处理。被告方则说凡是在此事件中出现马明善、马新建名字的全部推定他们背后指挥,忽略了当时也出现别的名字。
侦查方不同意这种说法,认为专案掌握到了更多口供,可以相互佐证之前文书的缺漏。这样一来,那些老资料与新笔录逐步组合,构成对涉黑认定的铺垫。
侦查采取大量讯问笔录时,办案人员介绍称这是惯常做法,需要查清历年纠纷细节。但其中若干口供显得相似度高,律师在庭审中数次指出几段文字几乎完全相同。仅替换了名字或数字,连标点都对应。
有人说这样或许只是当事人表述雷同。律师认为村民或家属文化程度参差不齐,不大可能出现长篇高度整齐表述。法庭记录显示侦查机关给出的解释是多人确曾经历同一个场面,其印象雷同。审理时没有深究这部分争议,不影响最终定案。
侦查报告对于嫌疑人亲笔签名的笔录亦相当重视,但若要调用讯问录像,显示当时提审场景却不充分。不少辩护人提交书面意见,列举数名被告自述曾遇到诱导或恐吓。被告人说侦查环节有人承诺若签字认可某些涉黑情节即可获得轻处。侦查机关并无正面回复,法庭审理时阅读公安回函,称笔录合法有效。程序缺乏硬性对质。当事人则在法庭无力举证,只能重复自己的说法。最终判决采信侦查笔录。
家属表示此做法让他们感到绝望,因为双方说法完全无法交叉验证。
另外一项争议是有些笔录中曾写下“共同分赃”或“统一分配管理费”,可家属拿出火石岗村三资账户流水,表明相关款项确实进入公共账,没见个人支取。
侦查笔录继续强调分赃暗中进行,不会体现在官方账目内。审理结论支持侦查这一假设,认为账外操作无法轻易查证,不代表并不存在。此事在律师看来是推定式认定,但判决无详细解释,只在结果部分写明利用公共账做掩护,再通过内部走账分配。家属当时就此痛陈无法理解,却未能扭转局面。
侦查过程中,几次警车带走被询问者不止一次。若有第二次、第三次询问,也会形成多份相似笔录。律师拿出几份比对时发现段落雷同,甚至细微错别字相同。家属质问是否存在复制粘贴。办案单位拒不认可此说。
对于高龄被告,如虎二兰、马仁义等,这些笔录篇幅大却不见口头语言特色。审理期间律师反复要求与笔录记录人对质,合议庭仅表明侦查机关已按规定取证,审判中不须再展开,最终保留这些笔录的证明力。后续在判决中相当部分事实正是源自这类“多次重复的口供自相印证”。
六、监控坏了
专项行动以来,各地公安一般都加强办案监督,许多重要案件要求同步录音录像。家属和律师本以为可从这些视频中查验讯问流程。实际上在查看卷宗时仅见少数不连续录像,更多讯问环节无法调取。
侦查机关在书面说明中称设备存在技术问题或当日未携带录音设备,无法提供完整资料。若干家属在信访场合表达不满,认为没有音像数据就难以还原讯问过程合法与否。检方说不排除这一遗憾,但笔录有签名,默认符合规定。
开庭时多名当事人希望再三要求观看讯问时长数小时的原始录像。法庭没有批准。合议庭说明现行法律并未规定必须调取所有录像,只需保证侦查程序不存在重大违法即可。
据律师透露,这让他们对口供真实性无法进一步核实,尤其一些文化程度不高的被告人是否真正明白笔录含义也无据可查。举例来说,马占伟在笔录中出现“爪牙、胁迫”之类词汇,平日并不在他语言体系中,质疑是谁写进笔录。若录像能播放也许能分辨。缺失之下,只能作罢。
这一问题在当地类似案件中似乎并非孤例,但家属认为本案特殊之处在于涉案二十人,涉及二十年左右纠纷。凡如此重大规模更需完整音像,才能让社会认可其程序正义。
侦查单位没有公开回应,只通过案卷写明调查合规。少数家属透露曾问过一些村民与自己对口供的差异,那些村民也不记得自己具体表述。小范围内甚至看到有人签过空白笔录的现象。无法在法庭公证,结局只能定格在侦查版本。律师试图引用过去调解记录或银行转账凭证为对比,但法庭并未对侦查笔录进行实质性排查。
有三位被告家属整理一份书面意见,逐条列举侦查指控的矛盾处。包括时效突破、重复评价、对立人员同列为同伙、管理费去向不明却不见个人受益等。
他们拜访过两位高校教授,得出结论:若干证据成立前提在于大量口供都被认作真实可靠,一旦这些口供失去部分效力,就难以支撑长年有组织的判断。侦查方在案卷中则以“多份证人和被告人供述相互印证”覆盖了对真实性的质疑。审理继续认可这一点,并未进行当面对质。
根据起诉书与判决书,不难发现一种循环式逻辑:从口供出发,证明过去纠纷均受马明善领导,再从纠纷年限长、次数多的现象反过来证明口供不可能造假。加之侦查援引部分调解或行政处罚文件中出现的马姓或虎姓名单,说那是一致性证据。
被告人如果试图强调自己不在场或当时已住院,也难推翻侦查另一端的多口供互证。律师在庭上提出住院记录,对方笔录说见到马仁义在打人,公诉认为记忆有差错或日期不准,不足以否定该群体的整体事实。
侦查使得这些事件相互支撑:有了大量口供,就能弥补缺少现场记录的不足,再以村里调解记录和某些旧档案去佐证人名重合,呼应长期存在的势力。
家属很疑惑,为什么侦查不愿仔细查清公共账户资金是否被私分,也不解释亲属间长期矛盾为何不阻碍他们组成统一领导,这些都被一句“内部整合”带过。结果形成完整侦查结论。翻看卷宗可见这种内部逻辑牢固,审理没有要求逐一事实再核对外部资料。辩护人用反面证据并未打破已经建立起的自洽链条。
侦查过程的复杂与调查对象的多重口供,让家属对此案程序合法性产生极大质疑,但在一审时并无显著成效。案件卷宗浩大,侦查并未出现明显缺环。一切争议也只能作为二审或申诉的攻防材料。一些家属说如果二审仍然不开庭审理,只做书面复核,那么所有侦查环节的问题恐怕难以重提。至此,被告人的最终命运依赖缺乏更多实质对质的判决。采访到的若干家属也承认过去村里矛盾难以一次性化解,但没想到会走到大规模黑社会定性,侦查一切以笔录为准,没有更多证据。
七、庭审的速度
火石岗村涉黑案在当地引起一定关注,开庭前曾传出法庭需要扩大审理场所,但最后仍在市区一家法院的普通刑事审判庭进行。一审开庭历时约六天,合议庭为三名法官配合两名人民陪审员,另有十余名法警负责秩序。二十名被告在法警引领下分批次坐定,家属与律师被安置在对应区域,还有旁听人员则被引导至外间或监控室观看视频。
审判组织上,从检方宣读起诉书开始,内容覆盖二十名被告及多条罪名: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寻衅滋事、职务侵占、非法采矿、非法占用农用地、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故意伤害、妨害公务等。
一审法官对案情作了简要介绍,称历时多年、多地取证,形成相互印证,呼应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要求。部分被告听到如此多罪名仍然面露茫然。律师提交的程序性意见希望法庭先确认侦查合法性,但合议庭表示将同步在法庭调查阶段审查。
一些律师关注是否能当庭调阅侦查录像、与未出庭证人对质,法官在简要说明后进入常规流程: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及主要证据清单,再围绕被告人身份、案件来龙去脉开始询问。法庭现场秩序总体平静。
大多被告只在念到自己罪名时做出否认,强调并不清楚为何被列入某些指控。某些年长女性被告称签笔录时自己不识字,仅知道侦查人员让按手印。主审法官表示会在后续质证环节进一步讨论。气氛看上去并不激烈,更多是一种缓慢、沉闷的节奏。
有律师提出本案纠纷数量巨大,单纯公诉方宣读指控就耗费两天,其间要么被告默默倾听,要么由律师简单回应。家属原本认为会有大量证人出庭,但最终只有很少几位在现场。多数所谓被害人或证人并未露面,公诉人直接宣读其书面证言。
针对这种方式,辩护方提出不能全面核对事实。合议庭注释说目前程序允许宣读笔录,若无相反证据可认定其有效。多方意见就此保留。庭审首日结束时,许多被告仍想进一步说明冲突来龙去脉,却在流程上无法大段阐述,只能在辩护意见环节略提。
法庭调查环节中,公诉人按照涉黑案件惯例先出示核心证据:侦查阶段对马明善、马新建等人的多次讯问笔录,以及同村证人、外来企业负责人口供若干份,强调这些人承认被告人通过暴力或威胁收取不合理费用,并在历年纠纷中统一行动。律师重复提出一些细节:当事人口供中引用了大段相同词句,似有剪贴痕迹;笔录中的文化水平与语言风格不符;许多证言与当初调解记录冲突。公诉人没有详细解释文句相似,只说侦查笔录均经合法程序,有签名即可证明属实。
在土地纠纷和采矿问题上,公诉方宣读了若干指控称马明善等人在未获许可情况下私挖土石,并将所得收益私分。家属想提交村委会财务账本说明这笔钱用于平整荒地。公诉人用三四份侦查人口供为依托,称该账本不过是表面文章,暗地里另行分赃。
律师现场提出质问:“任何另行分赃应有转账或目击证人,为何至今查无实证。”公诉人回应“案件中多人承认收钱,不必有书面记录。”法庭坐在中间不做延伸讨论,仅记录双方意见留待合议。辩护方的每次追问常因时间或程序限制被法官示意加快节奏。
一些重点争议出现在指控火石岗村管理费收取是“强迫交易”还是“公共筹资。”马新建在庭上强调管理费均入三资账户,用于村里公共开支。公诉方拿出笔录说施工方害怕冲突,不得不交钱。
二者谁占主导似乎无法当庭查验。法院语气倾向侦查材料,指控结合日常纠纷频发与多人口供可说明所谓“公共开支”只是表象。律师继续提出当时镇政府也认可这笔钱是协调费用,没有强迫现场。公诉方却将那认定为涉黑惯用手段。面对这种针锋相对,法庭依然不作即时评判,只记入质证记录。
至于冲击机关或上访纠纷,有当事人当场声称当年只是在市政府门口反映问题,不构成聚众冲击。检方说有多人证言指认他们不止是反映,还进了机关内部,影响公务。
被问及具体人数或是谁带头,公诉人口径是侦查采证得出结论,不必再由证人到场。多位家属在场只能看着被告表达愤慨,却没有进一步对话渠道。经过几轮较量,法庭宣布“质证完毕”,整场未花太久时间。
多位律师有更多问题想提,被合议庭以审限要求为由表示不再追加质证。
在后续的法庭辩论环节,绝大多数被告人集中火力否认存在“组织领导者”和“统一纪律”,有者只承认自己曾在纠纷中动手,但那是单纯冲动或民事冲突。也有人强调自己平时在外务工或与马明善矛盾严重,实在谈不上听命指挥。一些年迈被告重复称只跟谁是亲属,平常彼此往来不多,不存在结伙干事。
公诉人回应说正是这类亲属血缘才是牢固根基,也许不需明面规约就能形成势力。审判长提醒被告人在最后陈述阶段适可而止,不要反复,最后也未做更多探讨。
针对“经济特征”的攻防也延续。
马占伟和其他几名家属多次尝试讲解三资账户运转模式,拿出收支清单副本想让法官审阅。合议庭表示只认可侦查机关调取的账面,不需要重复,随即转话题。对于管理费具体数额及走账过程没有当庭深入。家属表示理不清流程,从而失去详细辩解空间。
律师对照卷宗摘录发现侦查关于资金部分多是证言写他们数次持刀恐吓,导致企业被迫缴纳,并将其中大半用作“维系组织”,但刀具或凶器在案中并无实物缴获。律师提到这一点时,公诉方反驳“拿刀或棍等不必留存,事后可处理掉。”审判长最后将其记录在案。
一些想要拿出“内部对立”的辩护思路也没有得到太多裁判长发问机会。
律师列举梁海松多年举报马明善的事实,马仁义与马明善也非和睦,可公诉方把它归纳为“黑社会内部的矛盾和利益冲突,”并不影响整体属性。审判长表示不再深挖此矛盾,记录后进入下一个议题。
数天庭审时间大量消耗在检方宣读和法庭询问上。最后时刻各被告多数重复一句“没有组织领导,没有分赃,签笔录是因警察让签字。”审判长让他们简要陈述即可,不必过多。观察来看,这个过程中并未见证人当面对质,也没有更多翻阅侦查时的录像文档。几轮激辩还是以相互隔空呼应结束。
整场审理在第六天收尾。审判长宣布择日宣判,但未指明具体日期。随后众被告被押解离开法庭。家属在等待数周之后得到口头消息:判决已经由看守所内宣告,没有安排公开宣读。
律师赶到法院领取判决书,发现结果对二十人均作从重处罚,其中多人超过十年刑期,个别人未达十年但也不算轻。
判决理由写道:自上世纪90年代后期起,马明善等人打着村干部和亲属关系的幌子,多次实施暴力威胁,强占集体利益与外部工程款,破坏社会秩序,且持续时间长、涉及人数众多、性质恶劣。对时效和重复评价的质疑在判决书中一句带过,称本案乃长期延续犯罪,不存在过时追诉问题。对公共账户的账据不予采信,认定此举无法排除暗中分赃。对“内部对立”则视为黑社会组织内部恩怨,不影响整体存在。
家属看到条文后完全无法理解,因为其中许多细节与当事人在庭上讲述相左。合议庭没有大段解释,只在简短篇幅写明“证据相互印证,证据链完备。”
最终量刑结果把多人列为骨干积极分子,短者获刑五六年,重者十余年。七旬老人同样被科处不小刑期。判决宣示后,家属有的在看守所门口等候,也没能见到被告人,只拿到一份简要讯息称若不服可以上诉。大部分当事人选择上诉,准备继续交由更高法院审理。
律师翻看判决,对关键争议部分没见到详细阐述,更多是大篇幅陈列侦查证言,说每个人多次参加违法活动,“造成恶劣影响。”当初想提出的录音录像缺失、财务对账、调解协议旧案结局等都没有具体回应。
至此,一审落下帷幕。
在这一刻家属知晓各种努力未获正面效果。他们对一审宣判方式也提出不少感慨:并未公开当庭宣判,也很少媒体报道。一些律师并无过多惊讶,因为涉黑案在多数情况下多属从严处理,很难在一审环节翻盘。至于是否存在事实不清或程序不当,只能留待二审检验。
八、上诉
火石岗村涉黑案一审宣判后,大多数被告及其家属提交上诉状,围绕指控的证据合法性、重复评价、时效突破、组织特征认定等核心问题提出异议。家属认为二十人全数入罪,量刑偏重,且许多纠纷当年已处理,强行重新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存在定性错误。上诉材料包含大量附件,包括村委会账本复印件、旧纠纷调解记录和部分医疗或住院证明等。
家属希望二审法院能够重新审查侦查阶段存在的诸多口供矛盾,允许证人到庭对质,核实公共资金真正流向。
二审审理方式尚未明确公布。有家属得到信息说法院倾向书面审,除非发现重大争议点才会决定开庭。许多律师担心这种形式难以补足一审时缺失的对质环节,也难以深度追究侦查程序。被告在看守所里时常问起上诉进度,得不到确切消息。部分人在狱中身体不佳,尤其是七旬老人,持续服药。每当家属去看守所问讯,得到的答复是等待上级法院安排。家属心里并不乐观。
上诉书的主要内容集中在四类问题:
- 组织特征:质问是否真有共同领导,尤其梁海松与马明善多年矛盾,如何并列同一阵营。
- 经济特征:村公共资金与个人财产无法区分的指控是否合理,公共账目难道就是掩护。
- 重复评价与时效:许多纠纷曾被行政或刑事处理,现在再度列入是否违背法定原则。
- 侦查取证程序:大量讯问录像缺失,笔录文字雷同。家属坚持这与客观真实性相悖。
律师在总结材料时试图把每条纠纷的旧记录与侦查笔录对照,希望二审时能让法庭看清。但从已经完成的一审判决来看,这种详尽对照很可能不被全面采纳。
家属于是分头找过相关部门,但多数得到回复说二审审理尚未开始,需耐心。偶有接近司法系统的人暗示此案系重点扫黑成果,不易翻转。采访时家属承认对改判不抱太大期望,但还是要做程序内的最后努力。许多人不甘心任由亲人长年在狱中。
上诉之外,家属继续尝试走信访渠道。对于侦查存在的录音录像问题,他们写出多份材料投寄给检察机关或上级部门,请求调查。官方答复多为“若对侦查合规性有异议可在法定程序中提出。”
家属在一审已提出,却未获系统回应,二审或许也难有太大不同。有人担心最后结果依旧是维持原判,之后再做申诉也要经历漫长周期。家属中有人到市里或省里上访,被劝返回原路径解决。
律师则认为仅凭信访难以打开局面,需要媒体或社会关注。家属曾联系过几家媒体,没有形成大规模报道。或许相关部门在总结扫黑战果时将此案列为成果,不会轻易出现另一种声音。
在扫黑除恶背景下,相对容易出现运动式执法,若侦查和审判按照常规流程仍能定罪,也很难被逆转。
互联网社交平台信息也不多。与此案相关的内容仅少见于某些自媒体号片断提及,称火石岗村黑恶势力被彻底摧毁,村民拍手称快。家属觉得这种写法失实,认为他们在村里并不被视为黑恶。两方说法无交集。另一边有自媒体撰文表达对证据合法性的质疑,但传播范围有限。
家属继续等待二审消息,希望任何有力的外界声援都能带动真正核查,不然判决生效后他们也只能走申诉。社会层面上一切平静。镇政府并未再就此事做公开宣传,算是阶段性结束。
从公开材料与家属所整理的文件观察到一些值得讨论的点。部分内容概括如下:
关于反复评价: 《刑法》对过时追诉或曾被处理的行为已有规定。若仅因此前处罚不涉及“组织性”而再次追诉,会面临合法性质疑,需要充分论证当年处理不等于排除后续组织犯罪追究。此案看似每一纠纷都被当作组织活动。若无法说明当时处理不完整,法律基础较为脆弱。
关于侦查程序: 若确有逼供或录像缺失现象,则需要严谨核查。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量刑动辄十年以上,更应重视程序正义。若证据基石不牢,恐引起长久争议。对于“多份口供文字相似”的问题,侦查方应给出合理解释,光靠内部报告难以平息质疑。
财务账与经济特征: 黑社会性质组织必须具备较强经济实力并维系组织。若该案大部分资金流入村务账户并用于公共事务,说明主观意图并不在个人非法占有,不符合涉黑必需的“坐大成势”模式。侦查若没有查到人头分赃证据,只能依赖口供,这在法庭上通常是薄弱环节。
认定危害性: 黑社会还需在一定范围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当地其他村民是否真正遭持续恐吓,尚未见更多调查。若仅凭零星纠纷称其称霸多年,需要更多第三方证据。若该村日常矛盾没有到群众上访反映受打压的程度,则冲突本身或许难以必然说明是一股强大势力。
是否能够在法治层面推翻原审结论,需要法院依程序操作。实践中这样的努力往往遭遇瓶颈。本案不只属于纯粹法律范畴,也牵涉当地专项行动成果展示。决策者是否愿意深度纠错,尚未可知。
在火石岗村走访时,人们对案子逐渐淡忘。村干部只说按上级安排补选了新的委员。村里继续收取类似项目协调费,用于道路等公共支出,未再见公开质疑。该做法在别的村也常见,不见进一步追究。先前二十人被定性为黑社会并收取保护费,事后并未阻止新一届村委按照类似惯例走账。
家属曾发现这种矛盾更显荒诞,却无处说明。村民对二十人获刑尚保持沉默。多数人对大规模办案手法感到陌生,不愿正面评价。
当事人已经进入看守所或监狱服刑阶段,他们中一些人超过六十岁,个别人超过七十,平日依赖同监号的年轻人帮忙照顾。家属每次接见时要看探视规则,大多只能通话几分钟,且受监管。
几名家属反映被告人只能和律师通过书面传递上诉材料,不得自由讨论侦查存疑。有人健康恶化得到有限救治,家属更忧心,生怕等待二审时再出任何变故。自始至终未见有地方干部来走访家属,对接下一步。
镇政府内部文件曾提过要排查是否还有人被该组织胁迫,但并未对外公布细节。农户和企业继续运作,一切如常。扫黑活动的触角收回后,那一轮轰轰烈烈的侦查宣告进入结案阶段。此案对社会层面的影响甚微,也不见外围群体发起声援。偶尔有人问到此事,村里只是简单说他们已经被抓住判了,算是了断。村委办公室墙上依旧挂着几条防范宣传标语,提醒群众积极检举涉恶线索。这一切仿佛没有更多波折。
家属总觉得二审或许存在一线希望,但过去不少类似大要案最终维持原判。有人打算若维持原判,就继续申诉,不过走这条路更为艰难。律师也坦言距离改变定性难度极大,需要过硬的新证据或程序严重违法的证据才行。现阶段侦查单位并无意自我纠错,笔录真实与否官方结论已写死。
法学专家屡次强调黑社会案重在组织、纪律与经济控制的明确证据,但本案似乎更倾向将亲属与资金零散拼接。
此案体现一股“泛黑社会化”倾向,把家族或人情纠纷全部升格为有组织违法,能否真正起到净化社会作用还需审慎反思。这在公开平台罕见呈现,因为地方部门常会宣布打掉黑恶势力是政绩成果,外界也难深入调查具体纠葛。文本与律师资料基本清晰,但家属内心的隐痛依旧无法表达给更广泛人群。
马明善和马新建都在狱中等待终审。一旦维持原判,十数年的刑期足以让他们年老时还在高墙之内。有几个同案女性也得到不低的刑罚,要在狱中度过宝贵的中老年时光。村子里已经有人提到他们也许不会再回来承担村务,等出狱时村庄恐怕彻底改头换面。涉黑的标签将刻进他们的人生经历,很难再剥离。
这场涉及二十名被告的火石岗村涉黑案历经侦查与一审判决,现处于二审等待中。家属和律师对侦查与审判中大规模口供雷同、录像缺失、纠纷重复评价等问题不甘,却无法在当前程序中找到更强突破口。学界针对涉黑打击可能的泛化提供了理性思考,却未见更有力度的机制纠偏。本案家属也只能在默默上诉与信访间来回,不确定终局。未来或许在二审出现一丝变数,也可能继续维持。随着时间推移,这起大规模纠纷打包为黑社会定案的案例逐渐淡出公众视线,却为当事人和村庄留下持久阴影。调查于此结束,真相和法治之间的张力还留待更多时间和渠道评判。
文/李宇琛
2025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