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日,记者从国航、南航、川航等多家航司获悉,自2月5日起销售的国内航线航班客票,旅客运输燃油附加费执行新的征收标准,相比调整前的标准,每个航段上调20元或10元。



据了解,此次调整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费,是由于航空燃油综合采购成本调整,根据国家发改委、民航局《关于调整民航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与航空煤油价格联动机制基础油价的通知》有关规定实施。其中,800公里以上航线,燃油附加费由原来的20元调整为40元;800公里及以下航线,燃油附加费由原来的10元调整为20元。

这是今年以来国内航线燃油附加费首次调整,上一次调整为去年10月5日实施的。800公里以上航线一般为航班空中飞行时间超过1.5个小时的航线,例如成都飞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杭州、拉萨等航线里程都超过800公里,燃油附加费按40元标准征收;800公里及以下航线则为飞行时间1.5个小时内的航线,例如成都飞丽江、九寨沟、昆明、西安、红原等航线,燃油附加费按20元标准征收。

据悉,国内航线燃油附加费调整以出票时间为准实施。根据相关规定,婴儿免收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费,对于包括无成人陪伴儿童在内的儿童旅客、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旅客,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实行减半收取,即800公里以上航段收取20元,800公里及以下航段收取10元。

另外,航司提醒称,国内航线燃油附加费执行新征收标准后,旅客在今年2月5日之前购买的 2月5日及之后的出行航班客票,如在2月5日及之后进行自愿变更,燃油附加费不退不补。

成都日报锦观新闻 记者/图片 杨富 责任编辑 刘杨 编辑 刘春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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