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施行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实施意见》细化明确了清理类型、清理职责、清理范围及清理程序。一起了解↓↓
明确清理类型
按照清理范围和清理周期的不同,分为全面清理、专项清理、即时清理三种类型。
- 全面清理是指由制定机关每隔2年对其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的清理工作。
- 专项清理是指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由制定机关对涉及特定领域或者特定内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的集中清理工作。
- 即时清理是指因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违法或者不适当,或者主要制定依据发生变化,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即将届满等情形,由制定机关即时开展的日常清理工作。
落实清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办公机构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原则上由本级政府办公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由牵头起草单位承担清理工作,提出清理建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为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组织实施并负责清理。
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牵头制定机关负责清理。制定机关或者牵头起草单位因机构改革被撤销或者职能发生调整的,由承接其职权的单位负责清理或者提出清理建议。
明晰清理范围
全面清理的范围为制定机关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重点评估清理已施行5年以上和试行2年以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专项清理的范围按照上级机关要求确定。
即时清理的范围由制定机关根据需要确定,文件实施部门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需要即时清理的,应当及时向制定机关提出。全面清理、专项清理和即时清理的范围发生重叠时,制定机关要加强科学统筹,注重清理结果的运用。
厘清清理意见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意见包括继续有效、拟修改、废止和宣布失效等情形。在清理工作中,经认定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可以单独提出意见并与全面清理结果一并公布,不再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
继续有效
行政规范性文件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继续有效。
拟修改
行政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修改:
- 部分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文件不一致,但主要内容基本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有必要继续施行的;
- 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协调,需要修改的;
- 部分内容操作性不强,应当予以细化完善的;
- 其他应当修改的情形。
废止
行政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
- 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文件不一致的;
- 主要内容已被新施行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文件替代的;
- 作为主要制定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文件失效、被废止或者主要内容被修改的;
- 主要内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
- 其他应当废止的情形。
宣布失效
行政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宣布失效:
- 调整对象已经消失的;
- 任务或者目标已经完成,不需要继续施行的;
- 其他应当宣布失效的情形。
规范清理程序
全面清理和专项清理程序
梳理文件目录。制定机关开展清理工作时,要梳理汇总清理范围内的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并列明文件的牵头起草单位。
提出清理建议。专项清理要提出拟修改、废止、宣布失效等清理建议及理由,全面清理还要提出继续有效的清理建议及理由。对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办公机构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牵头起草单位在履行征求联合起草单位、文件实施部门意见,合法性审查等程序后提出清理建议及理由,报清理工作组织实施部门。
公开征求意见。除依法应当保密或者为了保障公共安全、社会稳定和其他重大公共利益或者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需要即时制定的以外,初步清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办公机构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清理工作组织实施部门汇总牵头起草单位的清理建议及理由,可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形成初步清理结果并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提交清理结果意见。对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办公机构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清理工作组织实施部门对公开征求意见情况汇总审核,形成清理结果意见及理由,经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合法性审查后,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人集体审议决定。对于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对公开征求意见情况汇总审核并经合法性审查后,将清理结果意见及理由提交本单位负责人集体审议决定。
即时清理程序
即时清理参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实施。
备案审查、附带审查发现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违法或者不适当情形应当立即废止的,或者已出具明确修改意见的,经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简化即时清理程序。
载明有效期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经评估拟在有效期届满后继续施行的,由制定机关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明确有效期后重新公布。有效期届满未明确延续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公布清理结果
制定机关在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后,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规定公布清理结果,并在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中载明文件标题、发文字号等内容。
对清理结果公布前已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已自动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等目录,纳入全面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实施意见》提出,各地各部门要加强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指定机构负责本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清理工作不及时、不到位的,要及时督促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