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繁峙县人民政府


根据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山西省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晋政发〔2023〕1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意见》(晋政办发〔2019〕10号)和《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新修订〈土地管理法〉依法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晋自然资函〔2020〕237号)等法律法规以及文件规定,为维护被征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现将审核通过拟定的《繁峙至五台高速公路项目(繁峙段)用地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范围

  该建设项目用地拟征收土地范围涉及繁城镇泽萌泉村、黄家庄村、大峪村、南关村、牛家垚村、姚家庄村、铁家会村、圣水头村、作头村,岩头乡岩头村(具体位置及范围以实地土地现状调查后的勘测定界报告为准)。2个乡(镇)10个行政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二、拟征收土地现状

  拟征收土地涉及繁城镇泽萌泉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8.2244公顷,其中:农用地7.1793公顷(耕地5.7036公顷)、其他农用地1.4757公顷、建设用地0.0536公顷、未利用地0.9915公顷;黄家庄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5.5614公顷,其中:农用地5.5614公顷(耕地4.7546公顷)、其他农用地0.8068公顷;大峪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1.3393公顷,其中:农用地1.3393公顷(耕地1.2502公顷)、其他农用地0.0891公顷;南关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2.1251公顷,其中:农用地2.1251公顷(耕地1.905公顷)、其他农用地0.2201公顷;铁家会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20.7155公顷,其中:农用地20.6492公顷(耕地18.3131公顷)、其他农用地2.3361公顷、未利用地0.0663公顷;圣水头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1.5678公顷,其中:农用地1.5678公顷(耕地1.5623公顷)、其他农用地0.0055公顷;牛家垚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11.645公顷,其中:农用地11.6449公顷(耕地9.5174公顷)、建设用地0.0001公顷、其他农用地2.1275公顷;姚家庄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7753公顷,其中:农用地0.7753公顷(耕地0.5354公顷)、其他农用地0.2399公顷;作头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5.9883公顷,其中:农用地5.9451公顷(耕地4.7402公顷)、其他农用地1.2049公顷、建设用地0.0432公顷。

  岩头乡岩头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8.3122公顷,其中:农用地3.4771公顷(耕地1.4726公顷)、其他农用地2.0045公顷、建设用地4.7656公顷、未利用地0.0695公顷。

  拟征收繁峙县繁城镇、岩头乡总面积66.2543公顷。

  三、拟征收目的

  用于繁峙至五台高速公路项目(繁峙段)建设,该项目建设对完善山西省干线公路网、缓解晋东北地区纵向的交通压力、促进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和带动沿线旅游事业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四、补偿方式及标准

  采取征地补偿安置费预存方式,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足额预存到财政专户,专款专用。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经依法批准后全部发放到位保障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等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补偿安置标准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晋政发〔2023〕12号)和《繁峙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县城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繁政函〔2023〕64号)文件执行,该建设项目土地征收涉及2个乡(镇)10个行政村,其中繁城镇圣水头村、作头村、南关村位于城镇规划区,区片综合地价45360元/亩;牛家垚村、铁家会村、姚家窑村位于滹沱河下游平川区,区片综合地价34320元/亩;泽萌泉村、大峪村、黄家庄村位于南部工矿发展区,区片综合地价31860元/亩。岩头乡岩头村位于南部工矿发展区,区片综合地价31860元/亩。

  其中,繁城镇圣水头村1.5678公顷(水浇地1.5623公顷,其他农用地0.0055公顷)位于县城规划区Ⅳ类别区,补偿安置标准为4.6万元/亩。水浇地按照区片综合地价的1.2倍计算(4.536万元×23.4345亩×1.2=127.5587万元),高于县城规划区Ⅳ类别区规定地价,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水浇地按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其他农用地按县城规划区Ⅳ类别区规定地价执行。

  繁城镇铁家会村总面积20.7155公顷,其中3.702公顷水浇地位于县城规划区Ⅳ类别区,按照补偿安置标准为4.6万元/亩执行。其余17.0135公顷(水浇地14.6111公顷、其他农用地2.3361公顷、未利用地0.0663公顷)位于滹沱河下游平川区,按照区片综合地价34320元/亩补偿安置标准执行。

  五、安置对象及方式

  该建设项目用地拟征收土地为村集体土地,土地未发包,未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和使用权人(以土地现状调查确认结果为准);以货币方式安置,安置补助费已包含在被征地总费用内。

  六、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面积和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表


  七、社会保障落实

  落实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意见》(晋政办发〔2019〕10号)文件规定执行,按有关规定及要求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将测算审定后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缴纳预存至县财政局专户,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后按规定落实到人,具体工作由县人社局负责实施,可以做到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八、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方式、期限、地点和异议反馈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确认结果,拟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等相关权利人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或其他权属证明材料到所属村委会办理补偿登记。上述相关权利人享有听证的权利,如对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或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请于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以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向县自然资源局反映或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听证。

  特此公告

繁峙县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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