蛟龙去,灵蛇来
灵蛇献瑞乐开怀
笑语晏晏团圆夜
祝您新的一年
事事如意,岁岁安康!
除夕到,安全到
节日安全不能少
燃放烟花爆竹
无论对自己还是对他人
都有一定的安全隐患
为做好安全防范措施
进一步强化烟花爆竹管控工作
深圳也发布相关提示
提醒各属地平台、即时配送平台
确保在烟花爆竹
经营、运输、存放、燃放等环节的安全
1
严禁非法违规经营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深圳经济特区内经营烟花爆竹,通过微信朋友圈、快手、抖音等信息化方式销售、送货上门等行为均涉嫌违法。
2
严禁非法发布烟花爆竹信息
烟花爆竹经营信息发布,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互联网发布烟花爆竹信息或烟花爆竹制造方法信息。
3
加强平台内信息审核
平台应加强对平台内经营者发布信息的管理,定期对发布信息进行巡查,严禁发布销售、制作烟花爆竹信息,对未经许可销售烟花爆竹或发布烟花爆竹经营相关信息的,应及时采取商品下架、信息屏蔽等处置措施。
4
加强运输配送环节管控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公安部门许可,且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即时配送平台不得接单运送烟花、爆竹等配送服务,不得发布相关门店地址等信息,严厉打击私自夹带、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的行为。严禁使用非危运用货车或私家车运输烟花爆竹,严禁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严禁邮寄烟花爆竹,严禁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5
强化宣传引导
即时配送企业及相关单位应充分运用微信、微博、抖音等新媒介及宣传海报、横幅等形式,广泛宣传烟花爆竹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及时报道有关烟花爆竹典型事故案例,教育引导社会公众自觉抵制违法生产、储存、经营、运输烟花爆竹行为。
相关条例
燃放烟花爆竹
造成人身伤害责任谁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高放射性、强腐蚀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物品,具有较大的人身危险性,法律赋予其占有人、使用人较强的安全保障责任,除了因不可抗力或者受害人故意之外,其占有人、使用人应承担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燃放烟花造成火灾有什么后果
因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而引起火灾的,或可构成失火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烟花爆竹不得流入寄递渠道
根据2016年11月7日国家邮政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联合发布《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国邮发〔2016〕107号),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属于国家明令禁止寄递物品。
市民如果发现非法生产、储存、运输、经营、销售烟花爆竹等行为,可拨打以下电话进行举报:
市应急管理局举报电话:12350(举报非法生产、储存、经营)
市公安局举报电话:110(举报非法销售、运输、储存)
市交通运输局举报电话:12328(举报非法运输)
市市场监管局举报电话:12315(举报无照经营)
市城管和综合执法局举报电话:12319、12345(举报非法经营销售、储存)
深圳市应急管理局举报电话:
深圳应急提醒您:
学习安全知识,提高安全意识
掌握安全技能,加强安全防范
end
▌来源:应急管理部、深圳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深圳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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