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是怀念小时候,一到腊月,街上就时不时地传来爆竹燃放的声音,提醒每个人,农历新年就要来了。很多人将这些年年味越来越淡的气氛,归咎于烟花爆竹的禁放越来越厉害。每到农历新年将至,烟花爆竹究竟是该禁止还是允许还是限放,都会引来大量的关注和争议。
可喜的是,近些年,关于禁放烟花爆竹的声音越来越式微,越来越多的地区开始采用了限定区域禁放,划出区域集中燃放的政策。可是,放开了燃放和销售,可如何安全的运输而不被查获,也成了难题。
“1月11日,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港区派出所民警通过线索发现一辆装满烟花爆竹的普通私家车。经调查,该私家车驾驶员陈某某受人委托,在无相关资质的情况下,驾驶私家车从台州临海运输大量烟花爆竹至椒江区平桥小区途中被民警当场查获。”(转自:椒江发布)
曾经,在江西南昌,一名男子因为在其车辆中携带了3箱烟花爆竹而遭到举报,随后警方将其以非法运输危险物品的罪名进行了行政拘留5天。该男子对此表示不解,质疑“自己购买的烟花爆竹,为何不能自行携带?”(案例来自:九派新闻)
每到每年农历新年,网上就会出现一大批的行政处罚普法新闻和案例,告诫大家不要用私家车运输烟花爆竹。不过,在这些案例的留言区,大多会引来不理解的声音:允许购买和燃放,却不允许运输,这对吗?
网上有大量的普法文章告诉大家,即便是在允许烟花购买和燃放的底气,自己购买了烟花自己开车拉回家,也是违法的,甚至可能构成犯罪。
这些文章给出的法律法规理由是,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我国对烟花爆竹的运输实行许可证制度,运输烟花爆竹应当经公安部门许可。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则构成违法行为,严重的还会涉嫌运输爆炸物罪。
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公安部门许可。
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规定,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二)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三)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四)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
(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六)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七)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八)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据此,网上的很多普法文章认为,只要没有获得相应许可,私家车即便是搭载着合法购买的烟花,无论数量的多少,本质上都是违法行为,数量的多少,只是影响行政处罚的幅度而已,并不影响违法的性质。
这样的理解对吗?如果这样的法律理解对的话,岂不是在允许售卖、购买、燃放烟花爆竹的地区,居民购买了烟花爆竹之后,只能抱着回家,或是让商家送货上门了?严格来讲,抱着走回家,算“运输”不?如此一来,岂不是要造成为难人的全民违法?
网上观点认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及《治安处罚法》中规定的“运输”,应分为生产经营单位与个人消费者两种情形予以区分:对于个人合法购买烟花爆竹的,不应视为运输,只有构成牟利性运输的,而且具备一定破坏性危险的,才能视为运输。
此外,也有人认为,应该将上述法律法规规定的“运输”进行限制性的解释,仅限于商业性的运输活动,对于个人合法购买之后的运输行为,解释为携带。
因为,按照社会常识和基本法理,因为合法行为必然带来的附随行为,也应该视为合法行为,而不能定性为非法行为。例如,购买了合法适用的刀具,必然涉及到携带回家的问题,也就不能将合法购买的刀具行为,定性为违法携带刀具。
关于这个问题,争议已经很久了,而且各地的执法标准也不统一。在屡屡备受网络争议之后,只是偶有执法部门查处个人自用烟花爆竹的随车运输行为。可见,执法部门内部对这个问题也存在争议。
为了减少争议和造成执法矛盾,最好的办法是,有关制定法律法规的立法机关或是解释机关,能给出一个明确的立法或执法解释,明确法律法规中对于“运输”概念的合乎常理、服务大众的理解标准。
在没有有权部门进行立法或执法解释的情况下,执法部门及人员就应该按照《行政处罚法》“总则”中规定的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违法行为轻微不予处罚等原则,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正常合理的生活需求不能被认定为违法行为,符合社会大多数人正常理解的认识不能被认定为违法行为,否则的话,执法活动就成了妨碍社会正常生活秩序,会引起人人违法人人自危的不安,而会走向了维护社会安定的对立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