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掩埋在水渠中的女尸

1973年11月26日上午,武昌县某公社大队会计钱富从金水闸一银行取款返回,途经武嘉公路时,突然发现公路边水渠内有人腿露出,就拦住路过的公社财税干部魏喜,二人一同上前查看,发现水渠内埋着一具女尸。见此情景,二人迅速赶到金水闸派出所报案。

派出所民警迅速前往核实案情,并打电话向县公安局报案。县公安局副局长郭恒昌闻讯后立即组织刑侦技术人员赶赴现场,咸宁地区公安局刑侦科朱科长、周法医也率技术人员赶到现场。现场位于金水闸以南武嘉公路四十八千米加八百四十五米的路边水渠内,水渠水深一米左右。死者系女性,上身穿手套纱线编织的白色波浪花纹背心,下穿黑色短裤,头东脚西躺在渠内,年龄四十五岁左右。法医对死者尸体检验发现,死者头顶部右侧有明显锐器伤口一处,颈部有明显的勒压痕迹,眼睛有出血点,胃内容有面条,分析系被人用绳索勒颈,造成窒息导致死亡根据胃内容存少量面条的情况推断:死者死亡时间应在饭后两小时。


金水闸

案件侦破工作由郭恒昌副局长负责,当即组成一个有二十人参加的专案组,积极展开对凶杀案件的调查。经对周围群众走访,并对死者进行辨认无人认识死者。

当晚在案情分析会上,金水闸派出所指导员张良松同志提供线索:死者有可能是10月28日曾被派出所找过的王丽英,专案组连夜找来金口镇八一村王丽英的大女儿周芮辨认,证实死者正是其母亲。

二、寻找死者关联人

死者是王丽英的身份确定后,专案组围绕死者生前的人际关系进行排查通过走访其亲属和知情人,查明死者王丽英,四十八岁,系武昌县金口镇人,先后两次结婚,又两次离婚,并生育两男两女,因患有轻度精神病经常离家出走四处流浪,并且交往广泛,两性关系复杂。其曾多次流浪到武昌县的范湖、汉阳县的汉南、武昌区的石嘴等地,并与多人保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

经侦查人员深入调查,掌握并获取部分重要情况及线索:1973年8月死者曾到过武昌的石嘴与磨剪铲刀的黄陂人陈永贵有过两性关系,并被水上分局抓获。1973年9月,死者与金水某农场加工厂钟立、畜牧队涂雷来往密切。1973年10月,死者与该农场畜牧队饲养员陈勇关系密切,有两性关系面对纷繁复杂的情况,副局长郭恒昌组织侦查人员认真分析研究案情对收集的线索进行去粗取精、去伪存真,大家一致认为应把侦破工作的重点放在发案前与死者来往时间最近、关系最密切的重点嫌疑对象陈勇身上。

三、重点调查嫌疑人

破案主攻方向确定后,专案组把对陈勇的调查作为重点工作。经查,陈勇当年四十八岁,河南人,当时是金水某农场畜牧队牲猪饲养员,曾经犯下盗窃、流氓等行为,并因拐骗妇女被公安机关拘留审查。经调查知情人反映,陈勇与死者曾有不正当的两性关系。

据农场畜牧队饲养员袁丰反映:11月22日中午,袁丰曾看到死者王丽英带着一男一女两个小孩儿从武嘉公路向农场1号猪栏西边走,因猪栏边有陈勇的临时住所,由于王丽英发现袁丰注视她,便又掉头领着两个孩子向武嘉公路相反的方向离去。

11月26日,侦破组走访农场职工兰祥时,兰祥反映其曾在10月29日受农场领导委托找陈勇谈话,要陈勇不要与死者王丽英来往,尽快断绝关系。陈勇当时发誓表态说:“决不再与其来往,如果她要再来,就我就是那狗日的。”兰祥还提供线索:“11月24日下午,看见陈勇一个人站在金口电排站桥边发呆。

当晚,陈勇找到兰祥家,借口聊天打听公安局找其调查案件的情况。11月27日晚,畜牧队袁丰到陈勇家,见陈勇一人边喝闷酒边唉声叹气。当袁丰问其为何叹气时,陈勇满脸通红、脸色陡变,之后沉默不语。

以上调查获取的线索及死者生前活动情况及种种迹象,集中反映出陈勇有杀人抛尸的重大犯罪嫌疑,但因当天与死者同行的两个子女未能找到,专案组决定先严密控制、监视陈勇的居住地,待进一步调查充分获取证据后再对陈勇进行传讯审查。

四、寻找小孩儿下落

据知情人透露死者被害之前曾带着两个小孩儿,案发后却没有发现两个孩子的下落,查找受害人两个小孩儿的下落成为侦破此案的关键环节。在县

专案组分析案情,决定围绕案发现场,以发案周围两个大队以及该农场、范湖乡为主要走访调查范围,通过认真发动群众,开展“四查一搜”“四查”是查小孩儿下落;查死者人际关系;查死者遗留物品及痕迹;查发案后的可疑人员及反常迹象。“一搜”是组织群众对水库、沟渠塘堰等隐蔽处进行打捞搜索。

11月28日上午,经沿途搜索,民警在武嘉公路五十六千米水渠内发现了女孩儿李春艳(十一岁)的尸体,在武嘉公路四十八千米水渠内发现男孩儿李英和(六岁)的尸体。


武嘉公路


五、审查后搜查取证

11月28日下午,经搜索找到两个小孩儿遇害的尸体后,专案组决定将陈勇传唤到金水闸派出所进行审查。

侦查人员旁敲侧击地问:“你最近买过粮食吗?”陈勇答:“18号,在加工厂买了十斤面条。”侦查人员又问:“死者王丽英最后一次来是什么时间?”陈勇答:“是在买了面条后三四天的晚上,我还下了面条,她娘儿仨吃了,后来他们到法泗去了。”由此掌握并获取了死者最后在其家所吃面条与胃内容物一致的重要情况。


猪场

侦查人员在进一步对嫌疑人陈勇审查时,陈勇仅承认死者曾与其有过两性关系,而案发前只是到过猪场住地,其余情况则极力回避否认,抗拒抵赖。当日下午,县局专案组决定对陈勇居住地进行搜查,县公安局局长肖国瑛、副局长郭恒昌率民警在农场徐副场长的见证下,对陈勇住房进行搜查搜查中发现陈勇的房内扫帚、抹布上有少量血迹,从西墙角红砖上发现并提取血手印痕迹,在距离宿舍十米门外包菜地边发现了一堆被烧毁的衣服残灰技术人员当即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对物证进行了提取,从而分析推断陈勇居住地室内应是故意杀人案第一现场。

当晚9时,咸宁地区公安处领导听取了汇报,当即决定将陈勇押解到县公安局突击审查,并指示专案组民警在审讯时要着重进行思想瓦解,不能抛证据材料。

参战民警按照领导指示,认真制定谋略,灵活攻心斗志。奋战一昼夜后迫使犯罪嫌疑人陈勇在事实面前交代了其为隐瞒奸淫幼女罪行而杀死王丽英母子三人的严重犯罪事实。

六、案情真相大白

据犯罪嫌疑人陈勇交代:1973年2月,陈勇由本队饲养员钟立介绍认识死者王丽英,并长期与其通奸。同年6月,陈勇先后两次在乘凉时对王丽英带来的十一岁幼女李春艳进行奸污。同年9月,王丽英发现此事后对陈勇多次进行了指责,并向农场涂雷进行投诉。当涂雷找陈勇询问时,陈勇矢口否认。为此,陈勇对死者王丽英怀恨在心。

11月22日晚,死者王丽英又带其子女前来,陈勇煮肉丝面条让三人吃后,留死者王丽英三人在床上睡觉。当死者王丽英熟睡时,陈勇用麻绳将王丽英脖子套住,将其猛力拉到床下,并按倒在地,然后将其拖至十多米远的猪栏木柱上挂着,致王丽英当即窒息死亡。随后又将王丽英之子李英和抱到猪栏后面水塘处,将其抛入水中淹死,后又捞起尸体藏尸于院墙的砖堆内。为隐瞒杀人罪行,陈勇将王丽英的尸体连夜用板车拖至武嘉公路一涵洞内隐藏。

11月23日清晨,天刚亮,女孩儿李春艳醒来没有发现妈妈和弟弟。陈勇骗她说,你妈妈出去了,等会儿就回。上午11时,陈勇做饭给女孩儿吃后,因女孩儿哭着吵着要找妈妈,陈勇唯恐杀人罪行败露,趁女孩儿不备,用电线将李春艳的脖子套住,按在地上活活勒死,然后将其拖到床上进行了奸尸。当天晚上11时许,陈勇从粉碎机房拉出板车一辆,垫上稻草,带上铁锹,从砖堆中将男孩儿尸体扒出,又从家中将女孩儿尸体装至板车上,盖上尼龙布,将尸体运至涵洞,再将王丽英的尸体扒出,放到板车上,准备运到更偏远处深埋灭迹。陈勇将板车拖到双沟村附近时,因仓库有灯光,陈勇唯恐暴露,于是先将王丽英的尸体埋入公路边水渠内,然后往回走一百多米将男孩儿尸体也埋于水渠内。再继续往回走两千多米,在通往湾村的小路边将女孩儿的尸体同样埋于水渠内。陈勇埋完三具尸体后,拖着板车返回养猪场宿舍时已是凌晨1点了。

11月24日清晨,陈勇将衣服和血被单进行了洗涤。

11月26日下午,陈勇在场内听群众说双沟发现水渠内有个妇女死了,公安局来人查案的消息后,他心惊胆战唯恐罪行败露,慌忙返回家中将死者的衣服和鞋子趁猪场职工下班之机,以烧鸡笼草为名,在包菜地边点火烧毁灭迹。

侦查人员依据陈勇的交代,在菜地残灰内找出死者的衣服残片和鞋扣找到了其运埋尸体的板车和铁锹。经公安机关鉴定,陈勇衣物上的血迹与死者的血型比对一致。

至此,该案获取确凿的证据,案情真相大白。

陈勇这名凶残恶毒的杀人恶魔,长期与精神病人发生两性关系,并多次奸淫幼女。为隐瞒强奸犯罪杀人灭口,采取残暴手段致死三人,将幼女勒死后进行奸尸,其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极坏,民愤极大。1974年9月,杀人恶魔陈勇被咸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死刑,执行枪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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