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正全面稳步推进,将统一案件判定办理标准,优化案件办理程序,提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生态环境部联合最高法、最高检等11家单位印发的《关于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23日公布。《意见》提出,国家建立健全统一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标准体系。生态环境部加快研究制定实践亟需的相关技术标准,商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后,与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国务院相关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职责或者需要,制定有关专项技术规范。鼓励各地根据职责或者需要,制定相关专项工作指南、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效果评估方法。

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在2025年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上作报告时表示,优化资源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加快构建环境信用监管体系,统筹实施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生态保护补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制度,充分激发保护生态环境的内生动力和市场活力。2025年要统筹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推进生态综合补偿,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

生态环境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截至2024年底,全国累计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超过5万件、涉及赔偿金额超过300亿元,为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国家生态安全,推进美丽中国建设提供了有力支撑。

据第一财经记者了解,长期以来,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中一直存在“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全面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弥补刑事追责和行政处罚的不足,使受损的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的修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此前在办理公益诉讼专案中发现,山东省部分企业存在高盐废水治理措施落实不到位,超标排放含盐废水的环境违法行为,并将该案件线索移交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经排查筛选,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发现有33家企业排放的废水中硫酸盐、全盐量浓度超过山东省地方标准限值。


生态环境部。摄影/章轲

于是,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立即启动索赔程序,并委托鉴定评估机构开展鉴定评估。鉴定评估机构对33家企业出具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根据评估结论,1家企业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显著轻微,无需赔偿;24家企业硫酸盐、全盐量超标排放对周围的地表水环境造成了损害,可量化的损害金额约9.2亿元。环境部门与24家企业签订磋商协议,24家企业对高盐水治理项目提标改造替代,对受损的生态环境直接治理或缴纳赔偿金。

生态环境部上述负责人表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各地对于显著轻微案件、简单案件和重大案件判定原则和办案要求不明确、赔偿磋商有关规定需进一步完善、与行政执法衔接不够充分等。

《意见》将生态环境损害分为可以修复和无法修复或者无法完全修复两种情形,而后者是工作中的难点。对于可以修复的,赔偿义务人可以自行修复或者委托具备修复能力的社会第三方机构修复受损生态环境,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做好监督。对于无法修复或者无法完全修复的,《意见》明确,鼓励开展替代修复,提出构建替代修复项目库、建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基地,统筹使用赔偿资金,有助于推动无法修复的生态环境损害得到有效赔偿。

《意见》明确,对显著轻微案件,可以不启动索赔,但具备以下情形的除外:损害区域为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内的案件;赔偿义务人曾因违法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2年内再次发生的;省级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认为应当启动索赔的其他情形。

此外,《意见》规定,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意见、鉴定评估报告或者专家意见,按照“谁损害、谁承担修复责任”的原则,进行磋商。一般采用召开磋商会议的形式与赔偿义务人开展磋商,鼓励邀请第三方参与。磋商达成一致的,签署赔偿协议。磋商不成的,应当及时提起诉讼,避免久磋不决。

上述负责人表示,《意见》旨在提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为地方“减负”“增效”。一方面通过明确可以不纳入线索筛查范围的情形、可以不启动索赔的情形、无需开展修复效果评估的情形,减轻地方工作负担;另一方面通过对案件繁简分流,分类施策,完善磋商不成的情形,解决“久磋不决”问题,提升索赔工作效率,推进重大案件办理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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