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配合卫生健康系统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在国家卫生健康委法规司的指导下,健康报开设“医务人员应知应会法律知识”专栏,针对医务人员日常工作中常见的问题,如隐私保护、知情同意、病历书写、临床试验、医疗纠纷预防处置等,邀请法律专家对现行法律法规中的相关条款进行梳理,形成应知应会知识点,便于医务人员学习掌握。同时,挑选介绍相应的典型案例,以案说法,帮助大家加深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并以案为鉴,防止类似问题的出现。


典型案例——

胡某某通过境外代购人员购买喜保宁,用于治疗女儿先天性癫痫。购药过程中,胡某某结识了与自己有相同需求的患儿家长,并建立微信群。胡某某通过多名境外人员邮购多个国家和地区生产的氯巴占、喜保宁、雷帕霉素,加价后向微信群成员销售,共计向202名群成员销售药品50.41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某某构成非法经营罪,但考虑到其买卖的药品系用于治疗癫痫患者,社会危害性较小,属于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遂判决胡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免予刑事处罚。

(案例选自《人民法院报》发布的2023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案件)


应知应会——

相关法条这样表述

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进口管理办法、关于加强药品医疗器械进口和使用管理的通知等规定,个人自用携带入境的少量药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接受海关监管,不得转让他人使用或售卖。禁止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医疗机构不得购进使用上述携带入境的药品。

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进口管理办法、关于加强药品医疗器械进口和使用管理的通知等规定,药品应当从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进口,并由进口药品的企业向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海关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进口药品通关单办理通关手续。无进口药品通关单的,海关不得放行。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知药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进口药品进行抽查检验。

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进口管理办法、临床急需药品临时进口工作方案等规定,医疗机构因临床急需进口少量药品的,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口。进口的药品应当在指定医疗机构内用于特定医疗目的。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医疗机构申请后,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以局综合司函形式作出同意进口的复函。医疗机构依据复函向口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进口药品通关单,无需进行口岸检验。

药品管理法、刑法等规定,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进口药品,或者使用采取欺骗手段取得的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进口药品的,没收违法进口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进口药品,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个人转让他人使用或售卖携带入境少量药品的,刑法等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非法经营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联法条——

药品管理法第64、65、67、68、97、98、124条,刑法第142条之1、225条,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9、35、36、37、41条,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第3、4、5、6、16、19条,临床急需药品临时进口工作方案,关于加强药品医疗器械进口和使用管理的通知。


栏目指导:国家卫生健康委法规司

整理:华东政法大学卫生健康法治与政策研究院 满洪杰 陈煜鹏

编辑:宁艳阳 门雯雯 李诗尧

校对:杨真宇

审核:管仲瑶 叶龙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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