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

刘静与张宇原系夫妻,二人经历离婚后又再婚。2004 年,刘静因与张宇协商离婚事宜,借用外甥李阳的名义购买了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此后,张宇具备过户资格后要求李阳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李阳拒绝,从而引发诉讼。

二、原告诉求

判令李阳协助办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过户手续,将该房屋过户至张宇名下。

三、被告答辩

李阳称涉案房产系自己所有,未与刘静、张宇达成任何形式的协议,张宇不是适格主体,要求其协助过户于法无据。

认为张宇与刘静前后起诉事实不同,缺乏真实性,不应采信。因涉案房产与二人无关,且诉讼存在不合理之处,请求驳回刘静、张宇的诉讼请求。

四、法院查明

刘静与张宇的婚姻关系及离婚、再婚情况,刘静与李阳系亲戚关系,因房屋购买事宜产生矛盾。

庭审中,刘静、张宇提交了一系列证据,包括《离婚协议》、离婚证、《商品房买卖合同》、付款凭证、购房款发票、契税凭证、维修基金收据、各类缴费凭证、《三方确认协议》、证人《证明》、谈话录音、购房资格核验材料等,以证明借名买房事实。

李阳对部分证据提出异议,否认借名买房,称是向刘静借款买房,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他提交了刘静、张宇的《离婚协议书》、房屋所有权证、之前的判决书、执行裁定书、张宇《起诉书》等证据。刘静、张宇对这些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认可其证明内容。

五、裁判结果

李阳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协助张宇、刘静将其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所有权人变更登记至张宇名下等手续,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产生的费用由张宇、刘静负担。

六、案件分析

(一)证据效力与借名买房认定

证据链条完整性:刘静、张宇提交的证据形成了完整的链条。从购房款的支付凭证,如银行现金交款单、电汇凭证,到后续的发票、契税凭证等,清晰地显示出刘静出资购买房屋的事实。《三方确认协议》以及证人证明进一步强化了借名买房的主张。谈话录音等证据也从侧面印证了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被告证据的薄弱性:李阳虽否认借名买房,称是借款买房,但未能提供借款合同、还款记录等关键证据。其提交的其他证据,如《离婚协议书》等,与借名买房事实并无直接关联,无法有效反驳刘静、张宇的主张。

(二)法律关系与权益认定

借名合同关系成立:尽管双方未签订书面借名买房合同,但依据实际出资情况、购买过程中李阳仅提供身份信息且未实际参与等事实,足以认定借名买房合同关系成立。根据法律规定,合法的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李阳应履行协助过户义务。

夫妻共有权益:刘静出资借名买房时与张宇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房屋应属夫妻共有财产。张宇对房屋享有合法权益,具备要求过户的主体资格。

七、办案心得

证据收集与整理的关键作用

全面收集证据:在办理此类案件时,要引导当事人全面收集与案件相关的各类证据。不仅要关注直接证据,如购房合同、付款凭证,还要留意间接证据,如证人证言、谈话录音等。这些证据相互印证,能够增强案件的说服力。

整理证据逻辑: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合理整理,按照时间顺序、证据类型等进行分类,构建清晰的证据逻辑链条。在本案中,通过整理付款凭证的时间顺序,清晰展示了购房款的支付过程,有力支持了借名买房的主张。

法律适用与庭审策略

准确适用法律:深入研究借名买房相关的法律法规,准确把握借名合同关系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在庭审中,运用法律条文有力地论证当事人的主张,反驳对方的观点。

应对庭审变化:庭审中要保持冷静,根据对方的抗辩及时调整策略。对于李阳提出的不合理抗辩,迅速找出其漏洞,运用已有的证据和法律依据进行反驳,引导法官做出正确的判断。

与当事人沟通协作

了解案件细节:与当事人充分沟通,了解案件的背景、经过以及每一个细节。这有助于挖掘出关键证据,制定更有效的诉讼策略。

稳定当事人情绪:借名买房纠纷往往涉及较大的利益,当事人情绪容易波动。在办案过程中,要及时安抚当事人的情绪,向他们解释案件的进展和可能的结果,增强他们对律师的信任,确保案件顺利进行。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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