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高级法院对张正波等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依法再审改判,对全案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定罪,判处杨朝辉无期徒刑,张正波有期徒刑十五年,冯静、鲍俊喜维持二审原判有期徒刑八年。被告人张正波因其大学副教授、博士生导师的特殊身份,被网友称为“绝命毒师”,引发舆论广泛关注。

2015年6月,武汉海关缉私局会同湖北公安禁毒部门成功破获公安部督办的张正波等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经查,2014年1月至2015年6月,张正波伙同杨朝辉、冯静、鲍俊喜等人制贩国家管制的一类精神药品110余公斤。

武汉市检察院提起公诉后,2017年3月,武汉市中级法院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判处杨朝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张正波无期徒刑、鲍俊喜有期徒刑十五年、冯静有期徒刑十五年。四名被告人提出上诉后,湖北省高级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19年6月,武汉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判处杨朝辉无期徒刑、张正波有期徒刑十五年、鲍俊喜有期徒刑十三年、冯静有期徒刑十年。四名被告人依旧不服,再次提出上诉。

2023年5月,湖北省高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对杨朝辉、张正波、鲍俊喜、冯静等四人的定罪量刑部分,改判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十一年、八年、八年。审判结果出现实质性反转。湖北省检察院认为,二审判决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畸轻,于2023年9月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抗诉。

在最高检审查期间,湖北省高级法院发现原二审判决确有错误,依法决定启动再审程序予以纠正。其间,最高检等单位严格法律监督程序,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指导办案单位依法做好再审纠错工作。公安部加强本案协调指导,完善犯罪证据固定,提供技术支持,确保案件适用法律正确,使被告人罚当其罪。

2024年12月,湖北省高级法院对该案作出再审改判,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判处杨朝辉无期徒刑、张正波有期徒刑十五年,实现罪名、刑期“双改”,充分彰显了我国厉行禁毒的一贯立场和主张,有力震慑了毒品犯罪。

“绝命毒师案”再反转

毒与非毒之辨

一审判决、二审发回、一审重审、二审改判、再审改判,这是杨朝辉、张正波等四名被告人经历的五次司法审判。其中,武汉市中级法院两次一审,均采纳检察机关指控意见,认定四人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而湖北省高级法院第二次二审改判四人构成非法经营罪。

法律适用不同,除了带来罪名上的变化,更有刑罚上的差异。该案适用非法经营罪的法定最高刑为十五年有期徒刑,而适用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法定最低刑为十五年有期徒刑。

湖北省高级法院二审改判后,湖北省检察院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最高检审查期间,湖北省高级法院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并于2024年12月18日作出再审判决,认定四人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因张正波系湖北省某高校化学专业副教授,利用自己掌握的化学知识研制具有成瘾性的新精神活性物质,被称为“绝命毒师”,备受舆论关注。

案发

大量国家管制精神药品被生产销售

2014年11月25日,武汉海关对一票从武汉出口的快件进行X光机查验时,发现X光机呈像异常。经开拆彻查,该快件内有2包铝箔塑料袋,塑料袋内有透明塑料袋包装的晶体状物品。次日,海关又在一个国际快件包裹内查获类似物品。经鉴定,两个包裹内的物品均为国家管制的一类精神药品“3, 4-亚甲二氧基甲卡西酮”,重量总计3965.5克,平均含量为83%。经查,两份快件的发件人均为武汉凯门化学有限公司(下称“武汉凯门公司”)工作人员冯静。

2015年6月3日,武汉海关缉私局对该案立案侦查。同年6月16日,侦查人员先后将冯静、张正波抓获。次日,抓获鲍俊喜。同年7月6日,杨朝辉删除其与境外往来邮件并丢弃办公电脑、手机后向武汉海关投案。

随后,侦查人员从武汉凯门公司和相关实验室查获甲苯、乙醚、丙酮、高锰酸钾、盐酸、硫酸等易制毒化学品,高温釜、电热套、旋转蒸发器等制毒设备,以及大量粉末状、晶体状毒品疑似物。经鉴定,这些毒品疑似物均为国家管制的一类精神药品。

据张正波供述,在2000年左右,一位汤姓男子和张正波所在学校签了一个课题,委托合成“2,5-二甲氧基-4-丙巯基苯乙胺盐酸盐”“2,5-二氧甲基-4-溴苯乙胺盐酸盐”两个化合物,张正波参与了这个课题。课题完结后,汤姓男子拿到合成路线后自己到外面生产。后来张正波听说汤姓男子被举报“制毒”,公安机关查了之后也没处理他,因为当时没有列入管制目录。经了解,国外有不少人对这类化合物有需求,且存在利润空间,这促使张正波等人成立了武汉凯门公司。

在武汉市检察院的指控中,可以清晰了解案件的整个过程:2005年5月,杨朝辉、张正波等人共谋以生产销售尚未被我国列入管制的新精神活性物质谋取利益,并成立武汉凯门公司,聘请、培训工人从事此类新精神活性物质的生产制造工作,生产产品全部销往境外。

公司成立之初,张正波提供了部分产品的合成方法及工艺,杨朝辉和张正波根据客户需要以及管制政策的变化,研发可以替代被管制品的新产品,采用制表编号(1号、2号等顺序编号)的方式对产品进行汇总,并编制生产工艺流程图以规范工人的生产步骤。

在具体分工中,杨朝辉负责产品销售接单、客户联络;张正波负责技术指导;冯静负责收取货款、下达生产指令、购买原料、包装发货及快递跟踪;鲍俊喜负责研发新产品、改进产品工艺及指导工人生产。生产中所需的易制毒化学品均系通过向私人非法购买等非正当渠道获取。为逃避海关监管,向境外发货均采取伪报品名及价格的方式蒙混过关。

公司设立初期,杨朝辉等人还会根据国家管制目录的变化,不再生产被列管的产品。然而,为获取非法利益,杨朝辉、张正波等人明知生产的4号、5号、13号、20号等产品所含物质被列入《精神药品品种目录(2013年版)》(2014年1月1日生效),即属于国家管制的一类精神药品,依然继续非法生产销售。从2014年1月起至2015年6月,杨朝辉、张正波等人向境外共计销售7个品种、220余人次,总量达110余千克,均为国家管制的一类精神药品。

此外,为逃避打击,2014年以来,杨朝辉、张正波等人通过比特币进行交易接收货款。

争议

毒品犯罪还是非法经营罪

2016年10月8日,武汉市检察院以杨朝辉等四人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提起公诉。2017年3月28日,武汉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认定杨朝辉、张正波、冯静、鲍俊喜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分别判处四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十五年、有期徒刑十五年。

四名被告人对检察机关指控的案件事实没有异议,但杨朝辉、张正波、鲍俊喜认为,三人构成毒品犯罪的证据不足,仅构成非法经营罪,且系单位犯罪。冯静认为,自己系从犯,有自首、重大立功,当庭认罪悔罪,应从轻处罚。四名被告人提出上诉后,湖北省高级法院于2018年4月25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19年6月20日,武汉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判处杨朝辉无期徒刑、张正波有期徒刑十五年、鲍俊喜有期徒刑十三年、冯静有期徒刑十年。四名被告人不服,再次提出上诉。

2023年5月10日,湖北省高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对杨朝辉、张正波、鲍俊喜、冯静等四人的定罪量刑部分,改判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四人有期徒刑十三年、十一年、八年、八年。

为何法院会作出这样的判决?

二审判决认为,精神药品具有双重属性,无论通过合法销售渠道还是非法销售渠道流通,只要被患者正常使用发挥疗效作用,就属于药品;只有脱离管制被吸毒人员滥用的,才属于毒品。侦查机关虽然调取了杨朝辉与部分境外买家联络的邮件,但相关邮件内容并不能证明境外买家的身份,亦不能证明境外买家购买精神药品是出于医疗目的还是流入毒品市场。故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武汉凯门公司和杨朝辉等人有将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当作毒品替代物销售的主观故意,也不能证明该公司销售的精神药品流入了毒品市场。

湖北省检察院认为,二审判决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畸轻,于2023年9月6日提请最高检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抗诉。

改判

杨朝辉等四人为毒品犯罪

最高检重大犯罪检察厅全面审查后认为,该案原二审判决认定罪名错误且明显影响量刑,拟提交最高检检委会审议。

“刑法、禁毒法对毒品有明确的定义,即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四名被告人非法制售的国家管制的一类精神药品,都是法律规定的毒品。”最高检重大犯罪检察厅二级高级检察官胡耀先告诉记者,二审判决按照用途将精神药品划分为药品、毒品的“双重属性”是错误的。对于没有经过专业医师处方开具的列管精神药品,即便是患者为治疗疾病而吸食、注射,也不能有效避免其成瘾性的毒品危害。此外,该案精神药品也不具有药品管理法规定的药品特征,且在国内外均无合法的医疗用途,只是在法律上统称为“精神药品”。

胡耀先进一步解释,根据刑法规定,认定该案构成毒品犯罪,需要证明行为人明知是国家列管的精神药品而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非法行为,不需要证明行为人是否将其作为毒品替代物销售、是否流入毒品市场,这两个证明事项是可能影响量刑的情节而不是定性情节。无论是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还是法院的判决中,均认定了四名被告人对列管精神药品的主观明知。

张正波是高校化学专业副教授,有义务和能力了解产品被管制情况,且学校对化学专业老师定期开会进行风险提示。张正波在4号产品已被国家列为管制后,提供合成工艺安排鲍俊喜在湖南岳阳生产的4号替代品,经鉴定也是国家管制的一类精神药品。

杨朝辉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具有较高的化学专业知识,不仅负有了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义务,且在生产过程中均掌握所有产品的真实名称,在明知国家对其生产的产品规定管制后,仍安排冯静等人继续生产销售。从杨朝辉与张正波往来邮件中,也能够明显看出,二人均知道生产的产品是被国家管制的。

鲍俊喜是某高校有机化学硕士研究生,明知国家对其研发并生产的产品规定管制后,仍根据张正波等人的安排生产被列管的产品。鲍俊喜供述“我公司生产的4号产品是精神麻醉类药品,属于国家管制。我触犯了法律,现在很后悔”。

冯静虽然没有化学专业相关知识,但在该公司工作时间长,明知国家对4号、5号等产品规定管制后,仍根据杨朝辉的安排对境外海关查扣的产品进行补货。其供述“4号产品被海关扣押后,张正波让我发货一直没出问题,我就抱着侥幸的心理继续发货”。

此外,禁毒法明文禁止非法生产和走私列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2014年11月,在获知生产的产品被海关查扣后,为逃避打击,杨朝辉、张正波、冯静商议,如遇海关询问,便谎称4号产品系从网上购买。等了一段时间,未见海关查询后,杨朝辉、张正波安排冯静购买非实名手机号,由杨朝辉持有,填写虚假发货地址,继续安排冯静向境外发货。在发现所寄物品被境内外海关查扣后,杨朝辉等人又通过货物代理公司从上海、深圳海关出关进行补货。

在最高检审查期间,湖北省高级法院发现原二审判决确有错误,依法决定启动再审程序予以纠正,并于2024年10月24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2024年12月18日,湖北省高级法院依法作出再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的出庭意见,对全案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定罪,判处杨朝辉无期徒刑,张正波有期徒刑十五年,冯静、鲍俊喜有期徒刑八年。

“该案能够依法改判,既可以教育改造被告人正确认识其毒品犯罪的性质及社会危害,实现特殊预防目的;也可以警示社会:只要是国家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任何人都不能非法触碰,以实现一般预防目的,依法推进全民守法。”胡耀先表示,该案的及时纠错,既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也维护了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既坚守了严打毒品犯罪的司法政策,也彰显了我国厉行禁毒的一贯立场。

(来源:检察日报·要闻版 记者:崔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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